10月25日,澎湃新聞注意到,24日下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多起依法保護人格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已故知名影星赫本的死者人格權益。
案例稱,奧黛麗·赫本為著名國際影星,於1993年1月20日去世。某餐飲公司註冊成立於2004年,自2014年起,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Angel\’s
赫本時光餐廳」為名稱經營餐飲業務,並在經營場所、官網、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其姓名、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奧黛麗·赫本之子盧卡·多蒂認為某餐飲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奧黛麗·赫本的人格尊嚴,也對其作為近親屬造成了精神損害與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的姓名與肖像,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1.8萬餘元。
案例稱,本案審理過程中,某餐飲公司已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肖像,但仍繼續使用「赫本」名稱。某餐飲公司認為,奧黛麗·赫本已去世多年,其人格權隨之消滅,其子不具備主張權利的主體資格;某餐飲公司使用「赫本」字樣屬於正當使用,未構成醜化,且在訴訟期間已主動停止使用肖像,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一審判決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奧黛麗·赫本」姓名,向盧卡·多蒂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生效裁判認為,死者的姓名、肖像屬於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且產生的經濟利益可由近親屬繼受、享有,盧卡·多蒂作為奧黛麗·赫本的近親屬,系本案適格主體。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奧黛麗·赫本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某餐飲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大量使用其姓名與肖像,雖未構成侮辱、誹謗,但未經權利人同意,易使公眾誤認為其與奧黛麗·赫本存在特定關聯,構成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即便某餐飲公司在訴訟中停止使用肖像,但一方面,某餐飲公司將「赫本」該特定名稱用於店招、裝潢、布景、店名等已經多年,對於相關公眾認知來講具有一定延續性影響,另一方面,結合語言文化差異、對外國人稱謂習慣及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赫本」二字已與奧黛麗·赫本形成穩定對應關係,繼續使用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