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基層延伸,特別是從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通過堅強有力的監督執紀問責,強化了對基層權力運行的規範和對幹部廉潔履職的監督。2014年,當地有關部門在調查山西省盂縣路家村鎮劉家村的問題時,發現劉家村村委會涉嫌存在多起土地違法行為。

其一,劉某銀、武某清在擔任村主任期間,存在未經土地部門批准擅自讓興峪煤業有限公司佔地100.65畝的問題。
其二,未經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批准,擅自轉讓給興峪煤業有限公司65畝土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其三,劉家村與興峪煤業有限公司簽訂的40畝賣地協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其四,劉某銀在擔任村主任期間,劉家村自然村姚家溝搬遷安置,未經上級部門批准,違法佔地15.53畝耕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按當時的《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但當時有關部門在處理上述問題時,避重就輕,大事化小,簡單以開除黨籍了之。盂縣國土局經過調查認為,劉家村村委會的上述行為已涉嫌犯罪,並於2014年3月31日將盂國土資移字(2014)第四號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移送書,送達當地有關部門,內容明確說明劉家村村委會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等條款。但至今未做處罰。
所以劉家村村民想問的是,到底是盂縣國土局調查錯誤了,還是有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還是有關人員與劉某銀建立了一榮俱榮的深厚友誼了?你們否定了盂縣國土局的調查結果,你們自己也看看憲法跟土地管理法還有刑法上的規定,你們幫村民們解釋一下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我國憲法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請解釋一下這三段法律的意思。對於劉某銀不要只講情不講法律。憲法規定一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法規都不能同憲法相抵觸,如果一味的幫劉某銀找法律空子鑽,是否存在保護傘行為值得懷疑。
此事劉家村村民歷時多年,先後多次向上級部門反應,後均交由當地有關部門辦理,結果皆因地方保護主義而不了了之。劉某銀在劉家村這個煤炭大村任職差不多40年之久,已經根深蒂固,各種關係盤根錯節,所以劉家村村民強烈呼籲上級有關部門啟動異地審查程序,深挖其保護傘,還社會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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