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0 10 月

8歲早夭男童墳墓被毀,系「夭折的孩子不進祖墳」觀念作祟?

「孩子夭折了,我把他葬在村附近的國有林地。同村村民周某毀壞了他的墳,將骨灰盒丟在野外。」雲南村民楊先生痛心地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說。

毀墳拋灰—— 8歲孩子意外摔倒後因腦出血去世
4月後,家人發現墳墓遭破壞,骨灰盒被丟野地

楊先生告訴記者,他是1989年生人,家住雲南大理彌渡縣某村。他的兒子小楊出生於2017年,是家中獨子。他回憶,半歲時,小楊被確診小腦萎縮、癲癇等疾病。3歲時,彌渡縣殘聯認定其為肢體一級殘疾。

今年4月30日,小楊意外摔倒後,引發腦出血,送醫搶救無效離世,「孩子因為小腦萎縮,經常摔跤。」當天下午,他們送去火化。

家中獨子去世,楊先生一家陷入悲痛之中。按照當地習俗,他於5月4日為兒子辦理了葬禮。他說,「孩子下葬時,我詢問村幹部在哪下葬合適,對方建議葬於距村子3公里左右的國有林地里。」

楊先生說,兒子的生命雖短暫,但為了寄託哀思,他們給娃修了個墳,把他好好安葬了,「墳地的面積,墓碑大小,都是依據當地民政部門的規定來的。」

8歲早夭男童墳墓被毀,系「夭折的孩子不進祖墳」觀念作祟?

令他氣憤的是,兒子的墳墓被破壞了。他說,9月5日是中元節,他去墓地祭奠兒子,發現墓地已經被破壞,骨灰盒被丟在距離墓地兩米左右的野地里。

「看到那一幕,我渾身顫抖。石板壓在孩子的骨灰袋上,搬開石板時,我感覺自己很無能,孩子活著時沒照顧好他,去世了還被人欺負!」楊先生悲憤地說。

曾被警告?—— 同村村民曾稱涉事地塊系周家祖墳,要求遷墳
村幹部曾調解但無果,後墳墓被毀壞

對於這次毀墳,楊先生說他曾收到過同村村民周某的警告。8月初,周某電話聯繫他,稱小楊的墳墓建在了他們家族的祖墳旁邊,要求遷墳,「我表示,兩座墳相距五六米遠,且土地是國有林地,如果他可以證明該林地屬於他們周家,我可以給孩子遷墳。」對方認為,那塊林地埋葬了周家多位逝者,因此屬於他們家族。

8月11日,村幹部對楊先生和周家的代表進行調解。楊先生說,村幹部認為,糾紛的地塊是國有林地,如果周家要求楊先生遷墳,需要提供依據。周某的哥哥拿不出依據,但堅持要求楊先生遷墳,「因為調解未果,村幹部要求周家不能毀墳,有訴求向上級反映。」

楊先生表示,此後,雙方再沒有進行過交流。8月14日,周某給他來電,稱周姓族人溝通後,認為小楊的墳必須遷走,如果不遷走,他們就會去推倒墳墓。

「我從警方處了解到,兒子的墳墓是8月15日被周家多人參與破壞的。」楊先生說。

10月2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涉事的周某,對方未回應被指控毀墳一事。

相關部門—— 警方:不構成刑事犯罪,以行政案件立案
鎮政府:雖是國有林地,毀墳或與風俗有關

9月5日,楊先生向新街派出所報案,警方以「墳墓被損壞」受理處置。期間,新街鎮政府介入,試圖協調雙方和解。

聊天記錄顯示,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周家願意就毀墳一事道歉,協商賠償。鎮政府會積極協調遷墳費用問題。警方會對毀墳的涉事人員進行處置。

10月3日,警方認為小楊墳墓被損壞案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刑事立案。同日,警方對該案行政立案。

10月2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新街派出所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案件正在辦理,不便透露案情。

同日,新街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張某表示,涉事林地確系國有林地,不屬於某一村民家獨有,但從風俗角度說,當地有「夭折的孩子不進祖墳」的觀念,周家的先祖葬在那片林地,「有一種說法,雖然林地所屬權不歸哪一家,但誰家先埋,這塊地就只埋這一家族的逝者。」

張某表示,他們希望調解此事,是希望孩子儘快入土為安,毀墳事宜由派出所介入處置,「楊家也有自己的墳地,小楊沒埋進祖墳,可能與當地小孩不能進祖墳的風俗有關。」

對此,楊先生表示,按照村裡的風俗,成婚前去世的人,都會葬在村附近的山上,「孩子去世後,我問村幹部葬在哪裡,他說葬在那處林地即可。」

律師說法—— 「先埋祖墳即獨佔使用權」的風俗沒有法律依據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林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並非個人或家族私有;該法同時明確,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需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因此,「先埋祖墳即獨佔使用權」的風俗沒有法律依據。

此外,《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明確禁止在林地建造墳墓(受國家保護的特殊墓地除外),「法律尊重風俗,但不讓風俗凌駕於他人權利與國家法規之上」。

破壞他人墳地可能被追究行政、民事責任

胡磊表示,以臨近祖墳為由破壞他人墳地,需同時承擔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墳墓、丟棄他人骨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從民事角度來說,墳墓屬於承載近親屬精神利益的特殊財產,涉事方需承擔三項責任:一是恢復墳墓原狀,或賠償修墳、重新安置骨灰的實際費用;二是向受害方書面公開賠禮道歉;三是若因毀墳行為給受害方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還需依法賠償精神撫慰金,具體金額需結合損害程度由雙方協商或法院判定。

從刑事立案條件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需滿足「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毀壞三次以上」等情形,本案中十多人參與雖符合「糾集三人以上」的形式要件,但需重點核查墳墓損壞的實際價值——若經鑒定,被毀墳墓(含墓碑、骨灰盒等)的損失未達五千元,且無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毀墳、引發群體衝突等),則不滿足刑事立案條件。

胡磊說,傳統風俗承載著情感記憶,我們理應尊重,但舊俗更需與時俱進,不妨主動響應集中公墓安葬的政策導向,讓逝者安息更合規有序。

鄉村鄰里之間,遇事多通過村幹部調解、部門溝通等合法途徑解決,以包容之心對待他人,用理性方式化解分歧,既守護了親情敬意,也維護了鄉村和諧,這才是移風易俗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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