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某政到無人承包的堰塘釣魚時,觸碰到高壓線被電擊死亡。事發後,劉某政家屬將供電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93萬餘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湖北棗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認定案涉高壓線距地高度不符合規定,判決供電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加上精神撫慰金1.5萬元,賠償劉某政家屬37萬餘元。

▲高壓電線 資料圖 據IC photo
男子堰塘釣魚 被電擊身亡
2025年3月16日13時許,劉某政前往棗陽市某某村的下壩堰塘(無人承包)釣魚。到當日傍晚19時許,劉某政因未回家吃飯,其妻便打電話催促其回家,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其妻便前往下壩堰塘去找劉某政,但因為天黑只看到路邊的電動車沒看到人,隨後妻子便打電話要求其子劉某去找劉某政。
19時40分左右,當劉某找到劉某政時,發現劉某政倒在堰塘南邊、麥地北邊的小路上(東西走向),面部朝下,頭東腳西,兩腿為交叉姿勢,已經無生命體征。魚竿在劉某政身體下面壓著,竿梢已經斷了,中間還有斷裂的痕迹。隨後劉某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民警先後趕至事發現場,後經法醫屍檢確認,劉某政系電擊死亡。
經調查,劉某政在垂釣或離開時觸碰到高壓線被電擊死亡。
高壓線距地高度成爭議焦點
事發後,劉某政家屬將供電公司——棗陽市某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93萬餘元。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與被告的工作人員手機通話錄音的視聽資料,證實事故發生後被告工作人員對該地上方10kv高壓線進行了測量,距離地面高度為5.35米。但被告提交了其公司的測量照片用以證明該處高壓線距離地面高度為5.8米、5.55米。原告提出異議,表示被告測量電線高度時,沒有通知原告參加;所測量的高度與現實情況不符,被告測量的是三根電線中最高的那根電線,而原告是按照最低那根線測量的;原告在與被告的員工王某峰的電話錄音中,王某峰承認其測量的線路高度為5.35米,故對被告測量的高度不應採納。後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進行勘測,但在此之前被告已將案發地的高壓電線進行了調整和處置,測量高度為6.9米、6.6米,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符。
綜合上述證據及案件實際情況,法院推定案涉地在事發時高壓電線距離地面的高度應為5.35米。根據國家能源局2021年7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規範》的規定:居民區是指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城鎮等人口密集區;非居民區是指本標準第2.0.1居民區以外的地區;交通困難地區是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10KV及以下導線在居民區與地面距離最小值6.5m,在非居民區與地面最小距離5.5m。步行及農業機械均可到達出事地點,應認定為非居民區。依據前述設計規範,案涉高壓線距地高度不符合規定。
供電公司被判擔責40%,賠37萬元
法院認為,案涉線路系高壓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存在免責情形,且事發地的高壓電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另外被告雖在事發地電線杆上懸掛有警示標識牌,但因位置高且字跡較為模糊,行人一般不易看清警示的內容,警示作用受到一定影響,故棗陽市某某公司作為經營管理人應承擔一定責任。劉某政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在高壓線附近垂釣具有危險性,其在垂釣或離開時觸碰到高壓線被電擊死亡,未盡謹慎義務,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棗陽市某某公司的責任。結合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棗陽市某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死者劉某政自行承擔。
經法院核定,原告訴請的各項賠償費用共計88.8萬餘元。由被告棗陽市某某公司賠償其中的40%即35.5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撫慰金1.5萬元,該公司應承擔37萬餘元。據此,法院判決,棗陽市某某公司賠償劉某政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