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8 11 月

女子8年前與丈夫「第三者」起衝突被行拘,8年後再被刑拘

2015年,周口鄲城縣的已婚男子崔某與離異女子晉某發生婚外情。2017年,晉某到崔某的工作單位討要說法,在此過程中,崔某的愛人楊某及崔某其他家人與晉某發生衝突,過程中晉某的衣服被撕下。

事發後,楊某被公安機關以毆打他人為由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2018年,鄲城縣人民法院又以犯侮辱罪,分別判處崔某的兩個妹妹有期徒刑10個月、管制兩年。

時隔8年後,原本以為此事早已過去的楊某,在今年9月29日被鄲城縣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

女子8年前與丈夫「第三者」起衝突被行拘,8年後再被刑拘

▲刑事拘留通知書

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崔某的家人稱無法理解,距事發這麼久,為何楊某再被刑事拘留。晉某則認為,事發後自己身心受到很大傷害,且楊某當時是主要參與者,此前的行政拘留處罰過輕。

11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了負責處理該案的民警,對方表示關於案情內容無法回復。

有律師7日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司法機關在發現新證據證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也可以重新調查。

女子及家人8年前與丈夫「第三者」起衝突

對方衣服遭撕下被群眾圍觀

2018年初,鄲城縣人民法院對崔某的兩個妹妹崔某甲、崔某乙犯侮辱罪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2015年,女子晉某與已婚男子崔某發生關係,2017年晉某發現自己懷孕。當年6月3日,晉某來到崔某的工作單位希望討要說法,被崔某的母親阻攔並發生爭執。此後,得到消息的崔某甲、崔某乙,以及崔某的表妹李某、崔某的愛人楊某先後趕到事發地,並繼續與晉某發生肢體接觸。

判決書還提到,法院經審理查明,在爭執過程中,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等人上前撕扯晉某,晉某被拉倒在地,崔某甲不顧阻攔拉拽晉某的衣服,並將晉某的下身衣服拉掉,圍觀群眾將衣服拾起蓋在晉某身上,此後崔某乙又將晉某衣服拿掉,後又被圍觀群眾蓋上。

事件發生後,2017年6月15日,崔某的愛人楊某被鄲城縣公安局以毆打他人為由行政拘留12日,並處500元罰款。

2018年初,崔某的妹妹崔某甲和崔某乙,因為犯侮辱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及管制2年。

鄲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使用暴力,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侮辱罪。法院解釋稱,崔某甲、崔某乙當眾撕下晉某某的下衣,使晉某身體裸露被多名群眾圍觀,其公然侮辱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符合強制侮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是符合侮辱罪的犯罪特徵。此外,法院採納了辯護人「晉某與崔某有男女關係,在整個事件中存在一定的過錯」的辯護意見。

被行政拘留同一年

女子也曾被警方刑事拘留

崔某甲11月7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件事已經發生多年,此後他們家人沒有再與晉某發生衝突。「當時我和妹妹被一審判決後,都沒有再進行上訴,只是想著能夠早點兒息事寧人。」崔某甲說。

不過在晉某看來,2017年發生的這件事給自己造成了很大影響,「事發後我甚至喝了農藥自殺,但是被人救了回來,而且有當天爭執時的視頻在微信群里被傳播,這個對我的心理影響很大。」晉某7日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晉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當天,她先和崔某的愛人楊某發生過爭執,隨後楊某叫來了更多人,才發生了後面更大範圍的爭執,所以她覺得楊某也應該承擔其中責任。

崔某甲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嫂子楊某在距離2017年爭執發生8年多後,於今年9月29日,被鄲城縣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紅星新聞記者從鄲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上看到,楊某已被羈押在周口市看守所。此外,發生衝突時在場的崔某的表妹李某,也因涉嫌侮辱罪,在同一天(今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崔某甲表示,其實在2017年10月,楊某已經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過。從崔某甲提供的鄲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上可以看到,楊某在當年10月27日,因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另一份鄲城縣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書顯示,在當年11月10日,楊某被決定逮捕。

崔某甲表示,後來楊某被取保候審。

而對於2017年事發當天,楊某及其家人是否拍攝了晉某身體隱私部位的視頻一事,崔某甲表示「不記得了」。

律師解讀:

新證據涉徒刑以上,可重新調查

11月7日,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律師連大有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刑法》中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語言侮辱如當眾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貼傳單、漫畫、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詆毀他人人格、侮辱他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均有關於侮辱他人的相關規定,根據危害程度的不同,適用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連大有認為,2017年楊某「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而後刑事拘留的理由是涉嫌「侮辱罪」,其如果在發生衝突過程中,導致晉某衣服被撕掉下體裸露並被多人圍觀,則可能構成侮辱罪。

「時隔8年再次被刑事拘留,在一定情況下也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取保候審後案件並沒有結束,不代表案件終結或嫌疑人無罪。司法機關在發現新證據證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也可以重新調查。」連大有分析說。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認為,對於楊某的行為是否涉嫌侮辱罪,應當從兩方面謹慎考慮,一是《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犯侮辱罪,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即侮辱罪一般屬於刑事自訴範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案發生在「第三者」和原配之間,雖有一定社會影響但尚未達到公訴的標準,所以對楊某進行刑事拘留,如果之後提出刑事公訴,則在程序上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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