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0 11 月

8年前,原配扒光「小三」;8年後,原配被逮捕!

文|庄志明律師

今天說一個原配大戰「小三」的新聞:

8年前,原配扒光「小三」;8年後,原配被逮捕!

2015年,周口鄲城縣的已婚男子崔某與離異女子晉某發生婚外情。2017年,晉某到崔某的工作單位討要說法,在此過程中,崔某的愛人楊某及崔某其他家人與晉某發生衝突,過程中晉某的衣服被撕下。事發後,楊某被公安機關以毆打他人為由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

時隔8年後,原本以為此事早已過去的楊某,在今年9月29日被鄲城縣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

就是說原配楊某因和「小三」晉某的衝突,已經於8年前被行政處罰過了,8年後,舊事重提,楊某因涉嫌侮辱罪被刑事拘留。

或許這則新聞的表達還不是很清楚,再來一個:

中國新聞周刊:八年前,出軌丈夫在賠償對方9萬元後,依然到丈夫單位鬧事的第三者與原配楊女士一家人發生衝突。之後,楊女士丈夫的兩個妹妹因犯侮辱罪被刑事處罰。楊女士先是被行政處罰,之後又被指控犯侮辱罪羈押四個多月後釋放。就在楊女士一家以為此事早已了結時,今年10月25日,楊女士再次被河南鄲城警方以犯侮辱罪執行逮捕。

2016年,河南周口市鄲城縣吳台鎮工作人員崔某某認識了鎮上的一位離異女子並發生關係,女子以懷孕為由討要說法,並一度鬧到崔某某所在單位。

當地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該女子和崔某某發生男女關係後懷孕,經人調解,崔某某於2017年4月份補償給該女子9萬元。2017年6月3日上午,該女子與崔某某的妻子楊女士在鄲城縣吳台鎮街上發生爭吵後,到鄲城縣吳台鎮人民政府院內找鎮領導。隨後,崔某某的母親也來到吳台鎮人民政府院內,並與該女子發生爭執。在爭執時,崔某某的兩個妹妹來到鎮政府院內,上前撕扯該女子,導致該女子的下身衣服被拉掉。

這麼一路捋下來,應該來說,案件情況就比較清楚了,就是一場原配率眾和「小三」的戰鬥,戰鬥中,「小三」的衣服被徹底扒掉了。歸納,這是一場為維護出軌男子崔某和原配利益的戰鬥,原配這一方以扯掉「小三」最後的遮羞布最終大獲全勝。

當然了,勝利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代價就是原配這一方數人被刑事處罰+原配被行政拘留。非常好玩的是,出軌的男子崔某倒是全身而退,好像啥事沒有。

新聞稱:「2016年,河南周口市鄲城縣吳台鎮工作人員崔某某認識了鎮上的一位離異女子並發生關係,」此處「工作人員」什麼鬼,不會是公職人員吧?如果是公職人員,崔某的「鐵飯碗」現在還端著嗎?

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我都好笑,家裡的男人出軌,不是應該針對家裡的男人嘛,偏偏去針對外面的「小三」,大庭廣眾之下扒掉「小三」的褲頭,這不懲罰你還得了?家裡的貓偷魚吃,是打貓還是打魚,腳趾頭都思考得出來的問題。

8年前對原配行政拘留的事實理由是毆打他人,8年後對原配以侮辱罪刑事拘留。一個是毆打,一個是侮辱,不出意外話,不存在「一事不再罰」。

目前以涉嫌侮辱罪對原配刑事拘留,後轉逮捕。從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情況看,對原配侮辱罪的指控應該是比較紮實了。夠上侮辱罪,說明原配楊某針對「小三」的行為不僅僅是毆打,很大可能還有撕扯衣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可見,侮辱罪一般是「告訴的才處理」,即自己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檢察兩部門不管的。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本新聞案件是由公安、檢察院介入的案件,並非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侮辱罪非自訴,而由公訴,可見這侮辱的程度是很高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三條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本新聞事件的原配大戰「小三」很可能觸發「(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的情形,從而進入公訴程序。出軌的男人如系公職人員,這種可能性更大,都懂的,人民群眾最喜歡看這類生活作風緋聞了,看的人越多,就越是導致群體性事件,就越是引發公共秩序混亂。

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4號)(簡稱《網暴意見》),《網暴意見》規定:實施網路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路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路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3)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路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依據該規定,嚴重的網路暴力也可導致公訴的侮辱罪。本新聞事件的原配楊某涉嫌侮辱罪被逮捕,原因到底是線下的撕扯「小三」衣服還是網上暴力,還是二者兼而有之,目前還不可知。但若證據確鑿,無非就是這類情形,沒有什麼深文大義了。

太陽底下無新鮮事,所有打小三事件都差不多,包括結局也差不多,原配被追究刑事責任。小三做不得,但小三也打不得。真的要出氣,最保險最穩妥的做法是打自己家裡出軌的那個人,還有離婚。問題是,捨得嗎,願意嗎,敢嗎?

說得難聽點,每一個暴力打小三的原配,都配得上一個出軌的老公,不是冤家不結對啊。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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