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4 11 月

世界冠軍被判14年 受賄逾億元 細節曝光

湖北漢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決書,披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長、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曹廣晶貪腐案部分細節。

該判決書顯示,2010年上半年,時任中國長江某某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的曹某晶,在飯局上認識了乒乓球世界冠軍滕某,因滕某曾繫世界冠軍,經常陪名人打球,在北京人脈資源豐富,曹某晶希望通過滕某拓展自己人脈資源,便經常與滕某吃飯、聚會,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間,滕某作為曹某晶關係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關人員的請託,通過曹某晶的職務行為,為某某公司中標某某集團向家壩水電站灌區工程北總乾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簡稱向家壩工程)和烏東德水電站系列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陳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處費共計11557.6545萬元,其中6757.6545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

2024年9月13日,天門市法院一審判決滕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滕某提起上訴。漢江法院二審後,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滕某的一審判決。

澎湃新聞比對相關信息獲悉,上述曹某晶系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簡稱三峽集團)原董事長、湖北省原副省長曹廣晶,曹廣晶於2022年2月落馬。當年9月,曹廣晶被「雙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曹廣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結交『政治騙子』,搞政治投機。」此外,通報稱其「貪慾膨脹,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4年5月24日,曹廣晶因受賄、泄露內幕信息,被徐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在中國乒乓球協會官網公布的世界冠軍榜中,僅一人姓滕,即第八屆世界盃男單冠軍滕義,滕義還是1987年第39屆世乒賽男團冠軍成員。

世界冠軍被判14年   受賄逾億元   細節曝光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11月4日公布的漢江中院判決書顯示,滕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於北京。2022年7月1日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湖北省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逮捕。

天門法院於2024年9月13日對滕某、陳某光、郭某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2010年上半年,滕某與時任中國長江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某某集團)董事長、黨組書記曹某晶在飯局上認識。因滕某曾繫世界乒乓球冠軍,經常陪名人打球,在北京人脈資源豐富,曹某晶希望通過滕某拓展自己人脈資源,便經常與滕某吃飯、聚會,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間,滕某作為曹某晶關係密切的人,受中國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相關人員的請託,通過曹某晶的職務行為,為某某公司中標某某集團向家壩水電站工程和烏東德水電站的系列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陳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處費共計11557.6545萬元,其中6757.6545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

其中,2012年上半年,時任某某公司副總經理兼向家壩施工局局長李某建得知某某集團向家壩工程對外招標,為順利中標,李某建建議某某公司總經理周某華找關係爭取中標,周某華請時任中國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學幫忙,楊某學知道滕某與曹某晶關係密切,便請滕某出面幫忙。滕某同意並給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應幫忙。通過曹某晶的幫助,某某公司順利中標,周某華承諾給予滕某等人好處費。

隨後,陳某光在滕某的安排下,多次與周某華、李某建及時任某某公司總經濟師劉某雲對接、商談收取好處費事宜。經多次商議並請示滕某同意後,陳某光安排其妻弟張某孝借用福建省某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名義,通過與某某公司向家壩施工局簽訂虛假勞務分包合同的形式,收取某某公司好處費共計3057.6545萬元,某甲公司扣除管理費76.44141萬元及上繳的稅金62.07039萬元後,張某孝於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陳某光轉賬共計2919.1427萬元。上述資金到賬後,陳某光按滕某的安排與滕某用於各類支出。

此外,滕某還和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烏東德水電站系列工程中標好處費共計8500萬元,其中3700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團烏東德水電站四個項目對外招標,某某公司為順利中標,周某華與劉某雲專程赴京請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幫忙,滕某同意並給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應幫忙。後在曹某晶的幫助下,某某公司中標烏東德水電站攬機平台以上邊坡治理工程、烏東德水電站左岸地下電站土建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烏東德水電站洪洞土建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合同金額總計32.35941181億元。

因滕某不信任陳某光,遂安排郭某北代替陳某光與周某華等人對接收取以上中標項目好處費事宜。郭某北在滕某的安排下,與周某華等人對接、商談收取好處費,經多次商議,某某公司給予滕某、郭某北2000萬元外加7個億的工程量作為好處費。因郭某北不懂工程,周某華安排宜昌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施工,並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獎給付郭某北好處費。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間,經郭某北索要並經周某華同意,吳某獎分12次共計向郭某北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3700萬元。上述資金到賬後,郭某北將部分資金按照滕某安排轉入指定賬戶等。2018年7月,郭某北按照滕某的指示到宜昌繼續向周某華索要好處費。後郭某北、李某建、劉某雲再次商議並經周某華、滕某同意後最終確定某某公司應向滕某等人支付好處費8500萬元,截至目前尚有4800萬元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到案,相繼如實供述了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實。

獲刑十四年

天門法院一審認為,滕某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某某集團原董事長、黨組書記曹某晶的職務便利,為某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陳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處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案中,滕某收受11557.6545萬元,其中6757.6545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陳某光收受3057.6545萬元,均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萬元,其中3700萬元既遂,4800萬元未遂。鑒於滕某、郭某北的涉案數額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數額酌情從重處罰。

滕某作為與曹某晶關係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請託,通過曹某晶的職務行為,為某某公司中標三峽工程水利建設項目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系主犯,依法對其按照查明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商談收取好處費,所收取的部分款項按滕某安排轉入指定賬戶和按滕某安排用於各類支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按照查明參與的犯罪從輕處罰。

2024年9月13日,天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人滕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2.被告人陳某光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3.郭某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4.對陳某光所退贓款350萬元、福建某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繳納贓款76.4414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5.繼續共同追繳滕某夥同陳某光的違法所得2631.21309萬元(其中62.07039萬元已作為稅金上繳國庫),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共同追繳滕某夥同郭某北的違法所得37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滕某、陳某光、郭某北不服一審判決,均上訴至漢江中院。

滕某上訴提出,1.其收取的費用應認定為中介費,不應認定為受賄款,其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即使構成犯罪,其系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3.其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陳某光、郭某北亦提出各自的上訴意見。

漢江中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關於滕某、陳某光的辯護人、郭某北及其辯護人所提三上訴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漢江中院認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其他關係密切的人」是指除近親屬之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血緣、親屬、戀人、情人、朋友、同學、師生、戰友、同事等關係,可以通過感情、利益等對國家工作人員施加一定影響的人。

本案中,滕某與曹某晶在飯局上認識。因滕某曾系乒乓球世界盃男子單打冠軍,在北京人脈資源廣泛,曹某晶希望通過滕某拓展自己的人脈資源,便經常與滕某吃飯、聚會。滕某與曹某晶還曾有過結為親家的想法。曹某晶證實楊某學找其幫忙時,其提示可以找滕某,最終就是讓滕某明白其主要是為了幫滕某的忙。由上述事實可知,滕某是可以通過感情或利益對曹某晶施加一定影響的人。故可以認定滕某為曹某晶的「其他關係密切的人」。陳某光、郭某北受滕某的指使參與共同犯罪,亦可以成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

關於滕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量刑過重,陳某光及其辯護人所提其具有從犯、積極退贓等情節、一審量刑過重,郭某北及其辯護人所提具有從犯、搶救同監室人員等情節、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

漢江中院認為,本案中,滕某、陳某光、郭某北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審綜合考慮滕某涉案金額、主犯地位、坦白認罪等量刑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六百萬元,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並無不當;但對陳某光、郭某北量刑均在十年以上,未充分考慮陳某光、郭某北的犯罪金額、從犯地位、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量刑明顯過重,二審依法予以糾正。郭某北曾在天門市看守所羈押期間搶救同監室人員,屬於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量刑時予以考慮。故對滕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陳某光、郭某北及其辯護人所提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漢江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滕某的判決,但將陳某光刑期由十年改判為七年,將郭某北的刑期由十一年改判為九年。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