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 11 月

「13歲女孩200元賣淫案」疑云:家屬稱女孩系被引誘

「我的侄女13周歲時,被22歲的男子賈某引誘,先後賣淫3次。如今時隔2年,對方僅被判處緩刑,這樣的結果我難以接受。」魯峰說。

領養的女孩——年輕男女將女嬰交給農民工夫妻後失聯

夫妻倆收養後將其撫養長大

魯峰是山東臨沂人。2010年11月前後,他的父母在當地某工地務工,抱養了一個被遺棄的女嬰。

魯峰迴憶,當年,父母50歲左右,兩人沒怎麼上過學,常年在工地打工。2010年11月,他們在某工地遇到了一對年輕男女,對方稱要辦事,希望父母幫忙照看一下,結果一去不返。

魯峰的父母找了數日,但沒人知道孩子的父母,因為尋找無果,兩人決定撫養這個女嬰,並起名為「魯婷婷」。

「小時候,女嬰一直跟著我父親,但生病、上學等都由我和妻子去處理。」魯峰說,魯婷婷比他的大兒子小兩歲,因此他以「侄女」稱呼魯婷婷,「從小,她一直叫我妻子媽媽,叫我叔叔。」

輟學和失聯——升入初中一兩月後輟學回家

後離家一周多未歸

魯峰說,小學時,魯婷婷成績不錯。2023年,她升學至鎮初中,僅僅一兩個月,便主動提出了輟學,「起初,我們都不同意,但她怎麼都不願意去學校,因此辦理了輟學。此後,她時常跟著一些不願上學的孩子玩。」

談及魯婷婷輟學,魯峰感覺很惋惜。他表示,剛開始,他將魯婷婷接到自己家管教,但對方覺得他太嚴厲,要跟著其父母生活,「我父母同意了,沒想到回去生活後,就出了事。」

魯峰迴憶,2023年12月11日前後,他回老家看望父母,被母親告知,魯婷婷已經一周多沒有回家了,不知去向。

「我找到魯婷婷的朋友趙歡,對方稱魯婷婷被武某叫走了。武某和其男友賈某鑫會幹一些違法的事。」魯峰說。

介紹賣淫——22歲男子與人共謀,200元介紹13歲女孩賣淫

檢方認為其有坦白、自首情節

根據2025年9月23日臨沂市某區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區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凌晨,2001年出生的賈某鑫與武某(女,另案處理)共謀,明知魯婷婷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介紹其向孟某(已被行政處罰)賣淫,並幫助孟某在酒店開房間用於賣淫嫖娼活動。後魯婷婷以200元價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務。12月14日,賈某鑫被抓獲歸案。

「13歲女孩200元賣淫案」疑云:家屬稱女孩系被引誘

檢方認為賈某鑫有自首、坦白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時22歲,年輕尚輕,法律意識淡薄,後期可塑性大。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魯婷婷出生於2010年10月,案發時已滿13周歲,不滿14周歲。

臨沂公安某派出所民警於2023年12月14日接魯婷婷親屬報警稱,其侄女魯婷婷於臨沂市某鎮KTV上班後失聯,偵查人員於一出租房內找到魯婷婷、賈某鑫和武某,經核實魯婷婷被介紹賣淫,民警將賈某鑫傳喚到案。

判處緩刑——法院:系初犯,有坦白認罪情節,但不構成自首

判處介紹賣淫罪,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認為賈某鑫介紹未成年女性賣淫,構成介紹賣淫罪。賈某鑫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坦白認罪且自願接受處罰,依法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賈某鑫構成自首的意見。根據在案證據顯示,魯婷婷親屬報警後,偵查人員至一出租屋內找到被害人,經核實發現介紹賣淫事實後,將出租屋內的賈某鑫傳喚到案,不屬於自動投案情形,不構成自首。

對此,法院判決,賈某鑫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公安機關扣押賈某鑫違法所得200元。

魯峰對法院的判決難以接受,他說,「判決時,法院並沒有告訴我結果,直到今年10月下旬,我聯繫檢察院才得知結果。」「法院判賈某鑫緩刑,我無法接受,侄女當時不滿14周歲,判決書內,多處和我了解的實際情況不符。」

存在出入?家屬稱判決書認定事實與實際不符

「介紹賣淫3次,僅查明1次,金額也不對」

「法院對賈某鑫僅判處緩刑,顯然過輕。」魯峰解釋道,魯婷婷事發時年僅13周歲。事發後,他給派出所一負責人直接打電話反映,並沒有說魯婷婷在KTV上班失聯。

魯峰說,警方通知他找到魯婷婷,是在12月14日晚9時左右。後來,他前往派出所,陪同魯婷婷在警方作筆錄時,得知魯婷婷被賈某鑫介紹賣淫,且稱有3次,「這是民警查看她聊天記錄後,才問出來的。」她稱自己不願賣淫,但被對方洗腦,「判決書僅寫了一次。此外,交易的金額也有問題,實際3次的金額應為上萬元。」

對此,魯婷婷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起初,武某將她叫至其出租屋內,稱要帶她掙錢,便先帶她先後去兩家KTV陪酒,後讓其去賣淫,「我不願意,她一直洗腦我,我就同意了。第二次時,我再次拒絕,她繼續勸我,我又稀里糊塗答應了她。」「她和賈某鑫說,已經答應人家了,不能不去,我就只好去了。」

「前兩次是武某帶我去的,第三次是賈某鑫給我說的地方。對方都是賈某鑫安排的。」魯婷婷解釋道,「被介紹賣淫3次,是民警從賈某鑫的手機聊天記錄里發現的線索,然後問的我,具體金額警方應該調查清楚了。」「200元是一個客人給我私下發的紅包。」

疑遭誘騙——「武某說,第一次他們收了1萬多,給我轉了幾百元」

關於如何認識賈某鑫、武某,魯婷婷說,2022年前後,她在補習班認識了同學趙歡,「她大我兩三歲,經常帶我去撞球廳等地方玩。」2023年九十月份,趙歡帶她去了武某的出租屋內,她們便相識了,「武某比我大三歲。」

魯婷婷說,12月初,武某約她去其出租屋內,稱可以帶她賺錢,後來先帶她去KTV陪酒,然後又勸她去賣淫,「陪酒,他們大概給了我三四百元。後來勸我賣淫,說帶我掙大錢,買衣服。」「她和賈某鑫知道我13歲,讓我給客人說自己18歲,我也不清楚對方知道我13歲不。」

「武某給我說,第一次,他們收了1萬多元。實際給了我幾百元,說不夠了讓我再問他們要。轉錢後,我們吃飯,他們還讓我付錢。」魯婷婷回憶,「陪對方那幾天,賈某鑫和武某帶著我換了幾次住處,有時是出租屋,有時是民宿。」

魯峰很生氣,「她才13歲,根本不懂得保護自己,也不懂拒絕別人,對方誘騙了她。」

據趙歡與賈某鑫的聊天記錄顯示,賈某鑫讓趙歡幫其找幾個「家裡不管的」的女孩,兩人還聊了魯峰找魯婷婷的事。此外,趙歡與武某一段聊天記錄提及,「不是我給賣出去的,是賈某鑫給找的。」

無權申訴?公安錄音:筆錄提及3次介紹賣淫,判決書問題與他們無關

法院錄音:案件危害社會秩序,無實際被害人

魯峰說,2025年10月底開始,他向法院提出上訴,但法院稱已過上訴時限。他申請再審,對方稱他沒有資格。他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但未獲回應。

根據魯峰與警方的錄音顯示,警方工作人員稱,公安系統內的案卷信息顯示,魯婷婷系被介紹賣淫3次。此外,案卷材料中提及,魯婷婷稱,自己一開始和某某一起在某KTV打工,「相關的案卷材料,我們已經移交了,判決書上寫魯婷婷被介紹賣淫1次,不是我們的問題。」

民警表示,「你覺得判輕了,可以提起上訴,或要求法院重新審理。」

另據魯峰與某區法院工作人員的錄音顯示,法院工作人員表示,該案系介紹賣淫罪處置,魯婷婷沒有被強迫,「嫖資不管是上萬元,還是200元,都和該罪的定罪沒關係。」

魯峰認為對方誘騙了魯婷婷,法院工作人員稱,案件不存在強迫手段,「介紹是自願,誘騙是另外的罪。該案沒有被害人,因此你沒有上訴權,也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賈某鑫危害的是社會秩序,不是傷害了魯婷婷個人。」

相關方回應——法院、檢察院稱案卷僅有單次介紹賣淫情況

警方:他侄女說得很清楚,材料都移送了

11月1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臨沂市某區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賈某鑫介紹賣淫一案,檢方送來的材料中,僅提及單次介紹賣淫情況,涉案金額為200元,「我們收過來的卷沒有其他內容,檢察院也建議我們判介紹賣淫罪。」

「案卷里為什麼沒有其他的介紹賣淫情節,需要問公安,這是公安移交過來的。魯婷婷的身份系賣淫女,她沒有申訴的權利,該案無受害人。引誘情節檢察院公訴時,沒有提及。」工作人員說。

對此,記者聯繫到某區檢察院,工作人員說,公安機關報過來的材料,系一起200元的性交易案件,「賣淫女有可能提供了線索,但公安沒有找到嫖客。」該工作人員解釋道,魯峰報案侄女失蹤後,警方找到了魯婷婷,調查後發現了介紹賣淫的情況,遂進行了抓捕,「具體的賣淫次數,警方沒有查清楚,公安關於嫖資的證據是200元的開房費。」

工作人員說,「賈某鑫就介紹了一起賣淫。案卷中,沒有其他介紹賣淫事實的材料,上萬元嫖資的金額等材料,也是沒有的。」

轄區派出所前任所長李某表示,自己記不清楚此事,具體需要了解後回復。對此,現任所長徐某表示,自己來該派出所任職時,該案已經辦結。他強調,只有單次,嫖資200元的材料不屬實,「他侄女在材料里說得很清楚,案卷我們都移交檢法系統了,怎麼會沒有呢?」

具體情況,徐某表示會反饋至上級分局,由專人回應。

律師說法——

焦點一

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被介紹賣淫,應如何定罪?

知名公益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而非普通的介紹賣淫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魯婷婷沒有14周歲,若仍以「帶她賺錢、買衣服」等話術誘導其賣淫,則符合「引誘」的核心特徵,且對象為幼女,完全符合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依法適用引誘幼女賣淫罪。

知名公益律師、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未滿十四周歲女孩被介紹賣淫時,介紹人更應優先適用引誘幼女賣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直接適用該罪名,而非一般的介紹賣淫罪。

胡磊表示,介紹賣淫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引誘幼女賣淫罪的量刑起點即為五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力度上存在顯著差異,後者更能體現對侵害幼女權益行為的嚴懲。

焦點二

未滿14周歲女孩被介紹賣淫,其是否系受害人?

付建強調,未滿14周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屬於法律明確重點保護的弱勢群體,且未達到性同意年齡,其因介紹賣淫行為受到直接侵害,依法應認定為被害人,而非無實際被害人。

胡磊認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被介紹賣淫時,其無疑是刑事被害人。根據《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屬於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其人身權利(包括性自主權、身心健康權)因引誘賣淫行為受到直接且嚴重的侵害,這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客體要件直接對應——該罪的設立本身就以保護幼女權益為核心,若否定幼女的被害人身份,將違背該罪的立法初衷。

胡磊解釋道,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不具備完全的性自主權,即使其表面上表現出「自願」賣淫的態度,該「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必須對幼女給予特殊且優先的保護。

本案中,法院認為「該案無實際被害人」「危害的是社會秩序」,這一觀點存在明顯偏差:引誘幼女賣淫行為既破壞社會秩序,更直接對幼女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如魯婷婷所述「被洗腦」「不願仍被迫同意」,其作為幼女缺乏足夠的判斷和反抗能力,權益受損具有直接性和確定性,因此其本人和家屬依法應享有基於受害人身份的各項權利,如申請法律監督、申訴等,法院以「無被害人」為由否定家屬的申訴權,不符合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

焦點三

若女孩家屬認為定罪過輕,應如何維權?

付建建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如果檢察院未抗訴,家屬可在判決生效後,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材料,主張原審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要求啟動再審程序。

家屬也可向審理該案的法院對應的同級檢察院提交《監督申請書》,若同級檢察院未回應或駁回監督申請,家屬可向上一級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要求上級檢察院複查。

胡磊表示,家屬認為定罪過輕時,可圍繞「定罪錯誤」和「受害人身份」兩大核心依法維權。首先,家屬可向審理案件的檢察院或其上一級檢察院提交《法律監督申請書》,明確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及「兩高」司法解釋第八條,主張賈某鑫的行為應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而非介紹賣淫罪,同時附上關鍵證據——如警方錄音(證明案卷中記載魯婷婷被介紹賣淫3次)、魯婷婷的陳述(證明被賈某鑫以「掙錢」誘騙的情節),要求檢察院對「罪名適用錯誤」「量刑過輕」問題進行監督,依法提出抗訴或發出糾正違法意見。

其次,針對法院「家屬無申訴權」的說法,家屬可以「魯婷婷系受害人,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為由,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引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規定,反駁法院「無被害人」的觀點,要求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糾正此前的定罪量刑偏差。

最後,家屬還可進一步補充固定證據,如向檢察院申請調取警方案卷中記載的「賈某鑫手機聊天記錄」(魯婷婷提及該記錄能證明3次賣淫及誘騙)、涉案嫖資流水(以反駁判決書中「200元嫖資」的片面認定),同時收集魯婷婷的心理評估報告、醫療記錄等材料,證明犯罪行為對其身心健康的嚴重損害,為「量刑過輕」的主張提供更充分的事實依據,強化維權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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