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已離婚多年
很少與父親見面
一直是姑姑
照顧病重的父親……
女兒因求學花銷
急需賣房變現
2008年,曉雯(化名)的父母買了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2年後登記在年僅6歲的曉雯名下。2013年,曉雯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這套80平方米的房子並未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後,曉雯隨母親生活,住在另一套房內,12歲以後,就與父親很少見面。
一晃數年,曉雯已是一名留學生,本科畢業在即,還想繼續深造,家裡經濟壓力又比較大,便起了心思,想把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子賣出去。可房子一直被父親和姑姑住著,母親幾次與二人商量騰房未果。眼見商量不出個所以然,曉雯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姑姑告上法庭,認為自己在外求學,生活花銷不小,急需賣房變現,父親明明可以另購或另租房屋居住,卻不肯搬離,要求父親和姑姑返還案涉房屋。
曉雯姑姑卻說曉雯告錯人,自己並沒有侵佔房子,現在真正居住在案涉房屋裡的是曉雯父親。曉雯父親早年生病,動過大手術,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自己顧念姐弟親情,不時會住在這裡,以便更好地照看弟弟。在不護理弟弟的時候,自己就回老家照顧家中老人。
曉雯父親則說案涉房屋雖然當年登記在年幼的女兒名下,但也是自己出錢買的,本來是給曉雯爺爺奶奶住的。2010年自己突發腦梗,開顱手術後一直輾轉多個城市住院治療。2012年經評定,認定「因重度顱腦損傷導致左上肢、左下肢肌力減退至0級,傷殘等級評定為二級」。因為自己長年卧病在床,曉雯姑姑便居住在這兒照顧自己。現在自己名下沒房,也沒有能力買房或再租房,搬出去就沒地方住了。
法院: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駁回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系由曉雯的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曉雯名下,曉雯取得物權時尚未年滿7歲,系基於父母子女特殊身份關係而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現曉雯僅以房屋登記在其名下為由就訴請父親騰房,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曉雯作為女兒,對父親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曉雯父親患有重疾需要醫治和護理,在醫治地沒有房產,曉雯名下則有由其父親出資購買的空置房產,曉雯父親也主張其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現曉雯僅以所謂出國留學和生活需要資金為由,要求父親騰退房屋,有違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義務,有悖公序良俗。曉雯自述其與父親甚少見面,曉雯姑姑作為姐姐,對弟弟進行護理,系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幫助的良善行為,於法於理均無不當,也沒有侵佔房產的惡意。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曉雯的訴訟請求。
法官: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當事人系親生父女,該關係並不會因父母離婚及隨母生活而變化,雙方始終存在血緣關係以及共同生活的情感和利益。曉雯固然是產權證上的登記權利人,但《民法典》第八條亦強調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尊重物權公示原則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涉家事案件的社會性和倫理性,允許父親和姑姑繼續居住,有益於慰藉父親情感,有利於父親生活照顧,遵循了我國傳統家庭倫理、社會道德,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