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4 11 月

代購印度「壯陽葯」國內私自售賣獲罪:是食品,還是藥品?

因線上代購印度「壯陽葯」在國內銷售,產品中檢出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違禁成分,37歲男子孫某被甘肅靖遠縣法院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經歷一審判決,又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後,2025年9月,該案重審一審宣判,孫某獲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幾次庭審中,涉案「壯陽葯」究竟屬於藥品還是食品(保健品)成為關鍵爭議點,關係著被告人是否構罪。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在既往的類似案件中,涉案產品被認定為食品或藥品的情況均有存在。兩種定性對應不同的罪名,且刑罰存在差異,甚至出現在涉案產品被認定為境外合法上市藥品後,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重審一審宣判後,孫某再次提起上訴。孫某妻子劉菊(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10月24日,二審法院已立案。

賣「壯陽葯」被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年4月,孫某在網上選購「壯陽葯」時,發現同類產品印度產的比國內的便宜。2022年3月,為賺取差價補貼家用,他從某網站尋找印度商家,幫國內的客戶代購「壯陽葯」。

之後一年多,孫某代購了三四十種產品,在進貨價格上加價7%—10%出售,總銷售額為一百萬元左右。這些產品均不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批准進口的藥物。

孫某發展出兩個穩定的下線,分別為河南新鄉的閆某和河南寶豐的買某,二人繼續發展下線將產品轉手賣出。

根據重審一審判決書,2022年9月,甘肅靖遠的高某在服用1粒「超級希愛力」後出現身體不適,懷疑自己買的是假藥,遂報案。另一甘肅靖遠縣居民王某購買另一款涉案性保健品,也出現類似不適癥狀。

經檢測,這些產品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這兩種成分在2022年被市場監管總局列為食品中禁止添加物質。

經當地公安機關傳喚,孫某、買某等五人到案。案件經靖遠縣公安局調查,移交甘肅省靖遠縣檢察院。2024年1月23日,五人被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

2024年5月16日,甘肅靖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五名被告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孫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5萬元。

一審後,孫某和買某兩名被告人提起上訴。

2024年12月3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產品屬性影響罪名

關於涉案產品的屬性認定,成為庭審時的核心爭議點。

孫某堅稱自己銷售的是藥品,他表示,從網上了解到這些產品中的西地那非可以治療男性性功能勃起,達泊西汀成分有延時作用,所以大部分按照藥品售賣。

孫某的妻子劉菊告訴新京報記者,一審之後,他們選擇更換辯護律師。二審及重審一審中,辯護律師黃海志進行無罪辯護,認為孫某銷售印度合法上市的印度藥品,依法不構成犯罪。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湯建彬分析,若將涉案產品定性為藥品,可能出現幾種情形:如果是將境外未合法上市的藥品,非法進口到國內銷售,則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若涉案產品在境外合法上市,但非法生產、走私、買賣藥品,將視數額看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如果不構成犯罪,則由市監局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那非、達泊西汀等藥物成品的物質,冒充境外藥品進行銷售,則構成銷售假藥罪。

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與藥品的關鍵區分在於是否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在涉案產品來源不明的情況下,應綜合在案證據進行認定。另外,當產品標識和對外宣傳不一致,或標識不明確時,要參考賣方對外宣傳產品性能,結合購買者使用產品的目的來確定食品還是藥品。

在這一案件中,購買者的目的是基於改善身體機能,調節生活質量,賣方的宣傳為「壯陽、延時助勃、房事前服用、展現男人雄風、享受性福……」等保健功能,「其名稱、形態及推介話術均指向日常食用的保健品。」本案涉案產品標識均為外文,我國普通大眾不能清晰辨明所購產品屬性,購買者主要以各被告人宣傳、推銷的中文話術而訂購。

此外,法院認為,涉案產品包裝拆零銷售,與藥品合法流通要件(完整包裝、明確醫囑說明等)嚴重不符,結合交易習慣與公眾認知——人們不會在沒有醫生診斷的情況下,網上購買沒有完整包裝的「藥品」。

「若認定為藥品,既不符合邏輯常識,也不符合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因此,涉案產品被認定為具有食品屬性的保健品。」重審一審判決書中如此表述。

即使孫某辯稱,大部分產品按照藥品售賣,也曾明確向購買者告知過是藥品。但公安機關調取的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孫某以及其他被告人銷售「超級希愛力」等物品時,對外宣稱為性保健品。

孫某的下家買某表示,之所以這樣稱呼,是為了逃避平台的監管,「若說成『男性疾病治療』等隱私字眼,就會被封號」。而他在售賣時會明確向對方告知用法用量、禁忌等。

黃海志認為,涉案產品屬性是客觀的,不會因為被告人較少部分宣傳是保健品而改變,也不會因為部分購買者的主觀認識和動機而改變。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靖遠縣市場監管局對公安機關送鑒定物品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白銀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不能認定為藥品的意見。

但在2025年3月,白銀市市場監管局假劣藥品認定領導小組依辦案機關靖遠縣公安局再次申請,將10件涉案產品中的5件認定為藥品,另5種因未能提供實物、包裝信息不完整,不能進行認定。

代購印度「壯陽葯」國內私自售賣獲罪:是食品,還是藥品?

2025年3月,白銀市市場監管局出具的涉案產品認定意見,10個物品中5個被認定為藥品。 受訪者供圖

在重審一審中,縣市兩級市場監管局的認定因相互矛盾未被法院採納為證據。同時,法院認為,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認定意見主要依據涉案產品的外包裝或說明書,由於涉案產品來源於境外,未進行實質性檢驗、鑒別,所以其意見僅代表涉案產品具有「藥品」的外觀屬性,並不能直接證明涉案產品為藥品。這一證據也因無法證明同一性和關聯性問題被法院否認。

是否為境外合法上市?

若涉案產品被認定為藥品,根據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至關重要的一點是要證明藥品在境外合法上市。

根據2022年兩高的司法解釋,涉案藥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應當根據境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權利人的證明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綜合審查,依法作出認定。

黃海志稱,他們已經充分舉證涉案產品是印度合法上市的藥品。

首先,孫某售賣產品的包裝及說明書中,有印度政府部門批准的藥品生產批准文號、藥廠信息等。其次,從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獲取的證明文件表明,其所售藥物獲得印度政府藥品管理部門批准生產、在印度合法生產及銷售,不屬於食品。另外,有印度藥廠家公司郵件確認,本案孫某涉案的「超級希愛力雙效片」「藍P」等是該公司生產的正規藥品。

但這些證據文件未被審理法院採納。

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涉案產品進入國內沒有進口批文,不屬於合法進口,無法認定該物品為印度藥廠合法生產、銷售的同一藥品,另外,《大使館證明文件》雖經雙邊認證,但無印度政府藥品管理部門確認,也無法確定文件所列藥品與本案涉案產品具有同一性,故上述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缺乏關聯性,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孫某取得的大使館證明文件。 受訪者供圖

2025年9月5日,該案重審一審宣判,五名被告人的罪名沒有改變,仍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罪刑各有減輕。孫某的刑期降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降至26萬元。

同類案件認定不一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在部分類似案件的判決中,法院對涉案產品的定性不一。

在一起2020年判決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因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出售有「壯陽功能」的產品被法院認定為食品,判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多例案件中,吉林長春、河北張家口、浙江紹興、河南延津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也多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涉案產品認定為性保健品,判決被告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也有法院將類似產品認定為藥品。在2023年山西省的一起案件中,公訴機關和被告人就涉案產品屬性和罪名產生爭議,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涉案產品認定為藥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法院支持了辯護人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不能成立。

2024年,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妨害藥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於2023年從網路上購進「超級希愛力」「藍P」「艾力達」等物品,利用網路直播、微信等方式對外銷售,「超級希愛力」中檢出他達拉非成分,經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超級希愛力」屬藥品,在印度未合法上市,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新京報記者獲悉,2025年,甘肅蘭州某區多人因代購印度壯陽產品在國內銷售,在涉嫌妨害藥品管理案件中,被告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涉案藥品在國外合法上市,當地公安最終撤銷此案。

為何會出現關於產品屬性認定不一的情況?湯建彬解釋稱,一方面,在法律界定中,食品和藥品邊界模糊,在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上仍存在爭議之處;另一方面,近幾年來,國家重點打擊環食葯類犯罪,各地在法律適用上的選擇不同。

「如何認定產品屬性、適用法律條款,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進行分析。」湯建彬說。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