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6 11 月

老闆在員工上門討薪次日自殺身亡,家屬向討薪者索賠20餘萬

李某曾與他人共同經營一企業,2017年起況某在該企業任職。從2020年起,該企業陸續拖欠況某工資2萬多元。今年3月,況某到李某家討要欠薪,期間雙方發生爭吵,第二天,李某上吊自殺身亡。後李某家人將況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李某死亡20%的責任,賠償20餘萬元。

老闆在員工上門討薪次日自殺身亡,家屬向討薪者索賠20餘萬

▲圖據視覺中國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殺導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為導致的後果,與被告況某去追討勞動報酬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李某上吊自殺導致死亡的後果應由其自己負擔,一審駁回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李某家人認為,況某私闖民宅,且登門吵嚷,對李某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造成了極大的貶損,況某的不當行為是致使李某亡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損失214422.8元。

被告況某則認為,李某的死亡與自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電話錄音可以證實李某之前就有自殺的傾向,病案、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檢查報告證實李某曾在腦梗術後長期有抑鬱,且李某作為成年人上吊自殺,其死亡系自主行為後果,與被告無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況某於2017年6月到李某經營的企業工作,職務是領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後於2025年3月30日離職,企業從2020年開始拖欠況某工資2萬多元。況某於2025年3月2日到李某處追討勞動報酬協商未果,雙方發生了爭吵,況某用電話報警。

據當時的《報警案件登記表》載明,經民警到達現場了解,系況某前來討債,因討要欠款未果後,與對方發生口頭爭吵,在民警的耐心勸導下,雙方情緒逐漸穩定下來,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事發第二天,李某被發現上吊自殺身亡。

一審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法院認為,首先,被告況某去李某處追討勞動報酬無主觀過錯,其行為不構成侵權。其次,李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殺導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為導致的後果,與被告況某去追討勞動報酬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李某上吊自殺導致死亡的後果應由其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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