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7 11 月

救命葯滯留酒店前台5小時後房客身亡,責任誰擔?

僅僅只是樓上樓下的距離,竟導致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一男子在酒店發病托朋友送葯,救命藥品被滯留前台5小時,男子最終不幸身亡的事件引發關注。

據媒體報道,11月20日上午,武漢市民胡某在長江新區雅斯特酒店居住期間,感覺身體不適,聯繫了住在附近的朋友韓某,請他幫忙送葯到酒店。韓某介紹,他與胡某青年時期認識,但並不清楚其真名。他在上午9點40把葯送達前台,因無法提供胡某全名,他向工作人員求助查詢住客信息並送葯上樓,被前台拒絕。在多次撥打胡某電話無人接聽後,韓某隻得將藥品留在前台並微信留言告知胡某,隨後離開。

救命葯滯留酒店前台5小時後房客身亡,責任誰擔?

涉事酒店(受訪者供圖)

胡某家屬稱,查看監控發現,該藥品在前台滯留5個多小時,酒店未採取任何排查措施,直至當日下午3點,工作人員收拾客房時才發現胡某已經死亡。滯留在前台5個多小時的藥品,正是治療心絞痛、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藥物。

圖片

被送達前台的藥品(受訪者供圖)

11月24日晚,涉事的雅斯特酒店集團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酒店前台人員要求送葯的韓某自行聯繫客人,他現場撥打電話無人接聽,之後就離開現場。由於說不出客人的姓名,也未告知客人是什麼病情,酒店前台人員出於隱私考慮,沒有打開塑料袋查看是什麼藥品。且由於胡某是酒店金卡用戶,可以下午3點退房,因此酒店也並未提前去房間查看。

對於酒店的做法,不少網友認為太過「冷漠」,正是這種不聞不問的態度才導致患者沒有及時服用「救命葯」,最終離世。

「救命葯」被滯留前台導致患者死亡,酒店方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昊一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從目前媒體報道的已知事實來看,酒店大概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明確規定,酒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因未盡到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相關媒體報道,送葯人已明確告知前台「聯繫不上住客」,還提供了住客的姓氏、姓名字數等信息,這些信息足以讓酒店預判到住客可能存在健康風險,酒店此時應當啟動基礎的排查工作,而不是簡單接收藥品後再無進一步動作。

從法律因果關係角度看,酒店的這種「不作為」直接阻斷了住客及時獲取藥品、獲得救助的可能性。如果屍檢最終確認死亡結果與未及時用藥相關,那麼酒店的不作為行為與胡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就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參考以往類似司法案例,在這類案件中,酒店通常至少需要承擔次要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會結合酒店過錯程度、事件具體情節等因素綜合判定。

近年來,酒店內住客突發疾病,因救助不及時導致傷亡的事件並不鮮見,酒店大多以保護住客隱私為「擋箭牌」。當遭遇緊急情況時,酒店在緊急處置與保護住客隱私之間應當如何權衡,才能更穩妥地處理這種情況?

對此,郭昊一認為,這一問題的核心,其實是「生命健康權」與「隱私權」的價值排序,在法律和實務中都應明確遵循「生命健康至上+最小必要影響」的原則,酒店可以通過規範管理流程實現兩者的穩妥平衡。

郭昊一指出,在涉及住客生命健康的緊急場景下,優先保障安全是首要選擇,這是法律和道德層面的共識。但「優先保障安全」不意味著必然泄露房號等隱私信息,酒店有很多低隱私影響的操作方式,比如,可以根據送葯人提供的住客姓名、房間大致區域等關鍵線索,通過房間內線電話聯繫住客、安排工作人員到對應房間門口敲門詢問等,這樣既能確認住客狀態,又能最大限度保護隱私。

此外,酒店還可以建立「分級應急機制」,把「緊急送葯+住客失聯」明確納入高級別應急響應範疇。比如,要求前台接到此類情況後,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值班主管或店長;若主管在短時間內無法聯繫上住客,應當立刻聯動公安、急救等外部部門,由專業人員介入處理。這種流程設計,既能避免因「擔心隱私問題」而延誤救助,也能通過「外部專業力量介入」減少酒店自行處理可能帶來的隱私泄漏風險,本質上是用規範的流程化解「安全」與「隱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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