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7 11 月

女子帶90歲父親泡溫泉 老人猝死 洗浴中心被判賠償

去年11月,女子康某帶著90多歲的父親到雲南昆明一家溫泉洗浴中心洗澡。前台服務人員詢問高齡老人溫泉泡浴事宜後,康某表示由她陪同照護其父進行泡浴,但洗澡過程中康某父親死亡。隨後,康某將該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經營者賠償,一審法院判決經營者承擔20%責任,賠償康某等家屬3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判決,駁回溫泉經營者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女子帶90歲父親泡溫泉

其間老人猝死,經營者被告上法庭

記者從二審判決書中看到,一審法院此前認定,去年11月23日下午,康某和其父親到雲南昆明某溫泉洗浴中心前台詢問泡浴購票事宜,前台服務人員詢問高齡老人溫泉泡浴事宜後,康某表明其陪同照護其父親進行泡浴,其父親也未表異議,服務人員遂讓康某支付了洗浴費用120元,並將二人帶入浴池。

判決書中顯示,康某父親出生於1934年7月,事發時已過90歲。

判決書提到,洗浴過程中,工作人員聽到喊叫聲,遂至浴池門口並發現康某父親的情況,並撥打120。在此過程中現場人員曾對康某父親開展急救。120到達現場後,對康某父親展開急救無效後,確認其死亡。公安部門後認定康某父親系正常死亡,排除他殺可能。

女子帶90歲父親泡溫泉 老人猝死 洗浴中心被判賠償

▲資料圖

隨後,康某等家屬將該洗浴中心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類費用。

法院認定:

經營者承擔20%責任,賠償家屬3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溫泉洗浴中心經營者應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該中心在其經營場所懸掛了警示標識及遊客須知等,對人身安全等進行了提示,並對高齡老人泡浴需他人陪同照護的行業要求進行審查,且得到康某及其父親的同意。該中心在經營場所配備有相關急救設施設備,在康某父親出現緊急情況時,工作人員及時撥打120並參與急救,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已盡到通常注意義務。

但依法律規定,被告經營的溫泉洗浴中心屬公眾聚集場所,應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才能投入使用、營業。而該中心並未取得許可,其投入使用、經營的行為違法;依行業規定,我國商務部對從事溫泉洗浴行業所涉建設規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等進行了行業標準的規範,根據行業標準,該溫泉存在不符合建設規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等情形,存在履行安全保障的隱患。

法院指出,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某父親死因為猝死的情形,考慮到溫泉浴室內氣溫、通風、水溫,以及浴室內設施設備不符行業規範,還有康某父親猝死的內在、外在因素等,該溫泉經營者並未盡全面合理限度範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致使康某父親泡浴時死亡,其行為是康某父親損害後果發生或擴大的原因力之一。

法院認為,康某父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溫泉洗浴時,知曉或應當知曉其年齡、身體情況,及浴室內的環境與洗浴時自身的情況,其進行的泡浴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均為主要原因力,具有重大過錯,應減輕洗浴中心方的侵權責任,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各自的過錯程度,就康某父親的損失,由該洗浴中心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經營者賠償康某等家屬各項損失3.6萬餘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溫泉洗浴中心登記註冊後未申請消防許可,而繼用此前某溫泉的消防許可,其投入使用、經營的行為違法,應對本案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康某和父親在溫泉洗浴時,應當知曉康某父親年齡、身體情況及浴室內的環境與康某父親洗浴時自身的情況,二人對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有主要原因力,應減輕溫泉洗浴中心方的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各自過錯程度,一審法院認定由經營者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一審對康某父親死亡的經濟損失認定正確,二審法院亦予維持。

二審法院駁回該溫泉洗浴中心經營者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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