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副院長包曉勇和法官孫國彬刁難原告

正當全國上下政法系統全面開展系統學習與整頓之際,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副院長包曉勇與桂林法庭主審法官孫國彬,卻不認真學習黨中央關於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司法隊伍人員素質等相關規定與文件,不認真檢查自身不足,不努力提高思想覺悟,還在逆政法系統學習整頓之風而動,在一樁長達6年的離婚重審案上,大搞徇私舞弊,為被告站台,採取各種不當手段,故意刁難原告,拖延案件審理,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打擊及經濟損失。包曉勇與孫國彬二人在一樁離婚重審案上所犯錯誤,足以在這次政法系統學習整頓活動中作為反面教材,引起全國政法系統人員的借鑒。

事情要從去年說起,本人離婚案自2015年7月立案算起,歷經3次訴訟,耗時6年,最後被長春中級法院上訴法庭判決退回重審,2020年10月卷宗被送回原審法院即朝陽區法院,至今6個月有餘,可主審法官孫國彬與主管副院長包曉勇合謀,利用各種手段,人為製造各種借口,歪曲解讀法律條文,使之達到他們故意拖延審理、為被告的別有用心爭取時間,至今該案不予公告繼續無限期拖延。

一,主審法官孫國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作偽證

本人在朝陽區法院窗口查得2020年10月4日該案卷宗被送回朝陽區法院的,並被分到桂林法庭孫國彬法官主審,本人國慶節後即刻找到孫國彬法官,面談說明了6年來在貴院2次初審耗時4年及長春中院上訴的情況,同時提出公告請求並做有筆錄,孫國彬法官答應會儘快彙報研究。為使新來的法院院長能及時了解本人離婚案的具體情況,本人便給院長寫了情況說明信及公告請求。十幾天過去了,沒有任何消息,本人已找過主審法官孫國彬多次,仍無作用,回答是必須進行國際送達。本人的答覆是被告人就在國內,與原告捉迷藏,被告憑藉十年前原告曾出具的全權授權委託書,已將國內國外的房產及家庭財產全部處理完畢。國內國外地址電話全部改變,無法聯繫。所以,當上訴到長春中級法院時,長春中院便進行國內公告後開庭審理的,朝陽區法院在該案初審第二次訴訟時也是國內公告後開庭審理的。這次退回重審怎麼就不能直接公告呢?由於被告是外籍,本人與法庭都找不到,所以才應公告的,可這次該案被退回重審反倒要求國際送達,原告向法庭說明被告就在國內,況且與貴院有著密切聯繫,但原告無證據,希望公告送達。可辦案人孫國彬始終堅持要國際送達,為此事本人與孫國彬爭吵多次,僵持不下,每次爭論後都不歡而散。數周時間過去了,原告再次找到主審法官孫國彬時,繼續要求法院應即刻公告,這時孫國彬說這段時間我也沒閑著,我到長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去了,並調出來被告人的出入境記錄,你看被告自2019年7月出境後,再無入境記錄,所以被告人在國外必須進行國際送達。當即原告便用手機拍下出入境記錄單,即刻向主審法官孫國彬說明,這是一份假的出入境記錄,起碼說是一個不完全記錄,儘管出入境記錄單上蓋著公安局的印章,但無可否認此出入境記錄單純屬造假的事實。原告不相信被告在國外,更不相信出入境記錄單的真實性。可主審法官孫國彬更理直氣壯堅持一定要國際送達。原告異常氣憤便離開法庭,心想法庭徇私舞弊到了何種地步,原告不相信孫國彬去過出入境管理處調過出入境記錄,更不相信紀錄的真實性,本人一定要找出證據證明被告就在國內。一周後,原告找出了大量證據證明被告就在國內,不僅有人證還有物證,並且還有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材料。事情是這樣的,我公司名下有幾套門市房,這幾年本人沒在公司,被告便以原告個人名義對外出租,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租期一年,並於2020年1、3、5月分三次被告親自收取了租金,租戶親筆寫下證明材料。這種無權利出租的租約被原告舉報到公安機關,派出所已經受理並出具證明。此事充分說明被告就在國內,出入境記錄是假的。於是原告便將孫國彬作偽證的事實公告於天下,詳見網路媒體曝光材料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於茗輝院長縱容法官孫國彬為被告做偽證(二)》。

二,曝光主審法官作偽證,激怒了副院長及主審法官等,法院又策劃無名警告信之「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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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孫國彬拿出的假出入境記錄被曝光後,激怒了朝陽區法院一部分人,於是,原告便見不到主審法官孫國彬了,說是到北京出差了,可是這一出差就是20多天,相當一段時間原告是投訴無門,上訪無路,無奈只能寫信給院長。2021年1月11日,原告得到了主管副院長包曉勇的通知說:多次來信院長已收到,並給了答覆,回複信已送到經辦該案的桂林法庭。作為該案的原告能得到院長的親自回信,說明所有的努力沒有白費,是件值得高興的事。可是,當原告在桂林法庭拿到院長的回信時,卻讓人感到十分茫然,奇怪的是院長的回信,既沒有署名、簽字,也沒有蓋章,落款的時間還是15天前的(即2020年12月25日),這算什麼回複信呀?當原告向桂林法庭王文濤庭長求證,這是否是於茗輝院長給原告的回複信?為何沒有署名或蓋章?王文濤庭長說這就是院長給你的回複信(原告在與包曉勇副院長通電話時也證實了這一點)。王文濤還說這封信不能署名,更不能蓋章了。原告問為什麼?那這算什麼回複信呢?多虧是在法庭辦公場所得到的,否則,在外面別人可能認為原告自己做的或從垃圾堆里揀來的呢(附回複信影印件)。過後,原告仔細認真琢磨這封信及內容,發現該信除院長本人不敢擔當不敢署名的可能性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該信就不是院長本人所為,是副院長包曉勇等人假借院長之名,利用回信之機對原告發出警告且不敢留下自己的名字。時間落在2020年12月25日,其目的是規避民法典及新婚姻法生效之日,以防時間上出現法律瑕疵。因此,本人認為這封信其真正意義是封「官方無名警告信」。因為他們內心有鬼,做了錯事還不敢擔當,想警告原告不要再曝光了,又怕負法律責任。這就是朝陽區法院從上至下相互勾結,袒護被告而繼續拖延案件審理、變相報復原告,而上演的一出「鬧劇」。

為何要策划出這樣一部「鬧劇」呢?主要是因為原告相當一段時間找不到孫國彬法官,便多次寫信給院長提出該案應儘快公告,院長無法回答。加之孫國彬法官總躲著也不是個事兒,所以,寫封信警告一下原告,或許原告可能會收斂點兒,不敢再曝光了,不留名字是怕原告追究具體人的責任。原告雖然對這封信非常反感,認為這不應該是法院所為,倒像是黑社會的做法,威脅恐嚇人又不敢留大名,更不應該是共產黨的幹部所為,這點兒事都不敢擔當,何談上戰場出生入死?原告內心不平衡,可想到春節將至,各單位都在準備過節放假,所以原告沒有馬上揭發他們的這種卑鄙伎倆,讓這些人春節期間好好反省一下吧。

關於無署名回複信中提到的「關於應否公告送達問題」的論述,信中提出了有關法律規定,這些都是對的,原告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訴訟都已6年了,本人都已麻木了,但問題是朝陽區法院在有意刁難人。通過外交途徑也好,國際郵寄途徑也罷,無論哪一種沒有地址如何執行?在訴訟期間國內的房產都賣了,地址也變了,何況國外的了,早都變了找不到了。為此,孫國彬、包曉勇等人硬要弄出個地址來進行國際郵寄送達,這純屬無理取鬧故意刁難。他們這種鑽牛角尖的做法是別有用心的,沒有利益輸送至於如此嗎?

三,不思悔改,繼續堅持國際郵寄送達,逆學習整頓之風而上

春節過後,一切恢復正常,本人便找到孫國彬法官繼續請求即刻公告,可孫國彬法官還是以程序為借口推遲公告,說被告人在國外,法庭送達需要所謂的「國際司法協助」,那就是要把所有需要送達的材料翻譯成英文,併購買外幣的國際匯票,按已知的被告人國外地址進行國際郵寄送達,當郵寄件送達不到並返回信息才算結束國際郵寄送達。這個過程少則一年多則數年。孫國彬法官堅持的「國際司法協助」,還說對沒有國外地址的情況,可以通過使館查被告人護照地址。原告即刻告訴孫國彬法官被告如果是在加拿大駐中國使館即在中國境內辦的護照,你怎麼查?她又不是「通緝犯」,一個簡單的離婚民事案,你作為一個法官這樣刁難原告合適嗎?國際郵寄送達原告在朝陽區法院曾做過,花費了原告大量費用及時間,可朝陽區法院乾脆就沒送達,國際匯票現在還保存在該案卷宗內。可現在國外地址都變了,找不到了,你們卻要求原告再次進行國際郵寄送達,這不是刁難是什麼?況且前幾次訴訟都是通過公告開庭審理的,上級法院即長春中級法院都是這樣做的,作為基層法院的朝陽區法院為什麼不能這樣做?難道朝陽區法院與長春中級法院執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嗎?

自本人離婚案退回朝陽區法院後,主審法官孫國彬及主管副院長包曉勇,始終在刁難原告,他們除弄虛作假,還在曲解法律條文,非要國際郵寄送達,這種徇私舞弊腐敗行為太明顯了。離婚是感情問題,兩個人感情破裂就應該離婚。這就是新的婚姻法為什麼修改,分居一年再次提起訴訟法院就應該叛離,何況本人僅訴訟就6年了,分居都已十幾年了。可朝陽區法院主管副院長包曉勇及資深的主審法官孫國彬,在新婚姻法生效後,不加強學習領會新婚姻法的精神實質,提高業務水平與覺悟,時逢全國政法系統學習整頓之際,還在秉持惡習、徇私舞弊,這樣下去必將被時代所淘汰,在學習整頓的過程中還堅持錯誤不思改正,勢必成為學習整頓的反面教材。政法系統要想做到不敢腐,不想腐,除了在制度上健全外,更應在思想上提高覺悟,提高法制建設的理論水平與自身素質。特別是民法典生效後,更應避免犯類似的低級錯誤。本人在此曝光該案,希望能引起同行業人員的借鑒。文中所說事實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017)吉0104民初01號離婚案

(2019)吉01民終817號上訴案

原告:邢德坤

2021年3月7日

轉自:http://www.hxxwzk.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7&id=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