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廣東珠海:舊村更新改造之”殤” 誰拆了我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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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家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香洲里神前村的村民毛某吉、毛某偉、毛某森、毛某英等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起訴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香洲區香灣街道辦事處,要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於2021年2月4日拆除原告位於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里神前村房屋並損毀原告物品的行政行為違法。

里神前村被政府列入更新改造項目

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香洲區城市更新局發布公告稱,經香灣街道辦核實確認,珠海市香洲區里神前股份合作公司於2017年6月21日召開里神前舊村改造更新意願表決股民大會,表決結果:同意率為91%,珠海市香洲區城市更新局擬確認珠海市香洲區里神前股份合作公司(下稱:里神前股份公司)為里神前舊村改造的申報主體。

2020年10月28日,里神前公司發布公告公開預選里神前舊村更新改造項目開發企業,報名時間為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日。據公告顯示,直至報名截止時間,僅收到珠海市恆榮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恆榮實業公司)一家符合資格企業的報名申請。

項目手續是否合法?村民房屋被強拆

村民毛某強稱,2017年6月和7月間,里神前股份公司先後組織召開里神前村舊村更新改造意願(後期經過確認,其中有9名股民未被通知參加表決大會,其簽名系別人冒名替簽)、更新實施方式、前期合作企業徵詢表決大會,表決結果顯示通過了里神前村有關舊村更新改造的上述事項。

“但是,從2017年開始,里神前舊村改造項目在沒有確定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實施方案,辦理更新單元規劃批複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始了拆遷工作,截止2020年底,還有我們9戶沒有同意拆遷。”毛某輝稱。

“有關單位和人員為了逼遷,從2020年12月開始,把我們基本生活所需的用水管管道挖斷、通行道路損毀,把電線電纜剪斷、偷拆破壞住戶電錶。更有不明身份人員及煽動部分不明原因已簽約村民以撬鎖、砸玻璃等方式逼迫我們未簽約戶進行簽約。”

根據恆榮實業公司給被拆遷村民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顯示,拆遷補償共分為產權調換補償方式和貨幣補償方式二種。產權調換補償的係數為1:1.1,貨幣補償的單價為10000元/平米。

“因為我們一直不清楚舊村改造項目的相關進度,而且對我們對恆榮實業公司的合法身份、給出的補償標準都存在異議。我們一直沒有看到政府關於里神前舊村的相關更新單元規劃及拆遷安置的審批文件。”

“里神前村周邊目前在售由恆榮實業公司開發的恆榮·城市溪谷和鳳凰公館、春暖花開、香麓灣等樓盤,均價都是3.1萬元/㎡起,現在卻只給我們1萬元/㎡的現金補償,明顯與國家文件要求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周邊樓盤的平均市場售價相違背。”

“另外,在恆榮實業公司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相關條款中,用政府對現行的城市更新政策做出變更或調整等條款約定自己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珠海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在珠海市城中舊村更新區域內房屋合法性面積認定,對被征地農民按每戶不超出5層且建築面積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應認定為合法。所有房屋經合法性面積認定後不足400平方米的,差額部分(即400平方米扣減合法性面積認定部分)可按1:1計算應補償建築面積。但是因為我們之前幾家人都在一個戶口本上,拆遷前相關部門並未進行房屋合法面積認定、確權、公示、分戶處理,一但簽署拆遷協議,我們的權益根本無法保障。所以我們一直沒有同意拆遷。”毛某輝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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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前房屋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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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後現場)

誰強拆了村民的住房?

2021年1月28日,毛某輝、毛某倫、毛某潤向香州區城市更新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里神前舊村改造項目實施主體、實施方案、實施監管協議、更新單元規劃批複、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相關內容。

2月4日,村民毛某偉、毛某英(與毛樹森共有)、毛某潤三家共6棟房屋被強制拆除。

“在我們房子被強拆期間,我們多次撥打110電話報警,珠海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也給了我們《報警回執》,但至今未有任何單位明確對此行為負責,後有警察告訴我們是香灣街道辦在進行違法建築拆除,但是不給出具書面文件。”毛某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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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香洲區城市更新局向毛某輝等三人出具《關於毛某輝等三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說明》,說明中稱:一、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城中舊村更新實施細則的通知》(珠府〔20151123號)相關規定,里神前舊村改造項目尚未達到更新單元規劃批複階段;項目未確定實施主體,該項目實施方案未批複,實施監管協議尚未簽訂。二、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尚未核准。

2021年2月8日,毛某偉、毛某森、毛某英等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起訴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香灣街道辦事處,要求依法確認被告於2021年2月4日拆除原告房屋並損毀原告物品的行政行為違法。

香洲區人民政府、香灣街道辦事處在法院答辯時辯稱,二政府機構均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而且也沒有參與拆除案涉房屋的拆除行為。

那麼到底是誰拆了毛某輝幾家人的6棟房屋呢?

恆榮實業公司珠海公司副總經理曾某稱,毛某偉三家的6棟房屋也不是我們開發公司拆的,是由里神前股份公司組織村民進行的拆除。因為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里神前股份公司約定,如果自2021年1月份開始6個月時間內里神前舊村更新改造達到100%的簽約率,政府將獎勵里神前股份公司7000平米的安置房物業長期經營管理權。所以里神前股份公司組織村民首先對這三戶進行了拆除,接下來可能還要以這種方式對剩下的6戶進行同樣的拆除。”

香灣街道辦事處城市更新辦的一位工作人員稱,街道辦並沒有參與強拆,也沒有這個權利。之前里神前股份公司提交過申請,申請街道辦協助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幾棟房屋產權性質等做過調查,但是具體是誰強拆的並不清楚。

根據《珠海市城中舊村更新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珠海市的城中舊村更新堅持村民自治的原則,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更新意願。在確定更新意願、實施方式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有關單位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推進更新改造項目:更新區域內合法房屋面積認定——編製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更新單元規劃並進行報批——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更新單元規劃批准後提交股東大會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更新單元規划進行表決——確定項目實施主體——制定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並報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進行拆建。但村民如果在簽約期內不能與村民達成補償協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法律規定,只能通過徵收程序對土地及房屋進行徵收,強制拆除房屋也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在無合法強拆決定或者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拆除被徵收房屋。現在,法院已經受理村民的相關訴訟,強拆是法律事實行為,法院首先要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確定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這應該也是本案的審理焦點。如果最終經法院審查認定是行政部門實施的,法院就要審理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如法院最終確定強拆行為合法就駁回房屋權利人的起訴,如最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房屋權利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如經法院審查最終認定是其他民事主體實施的拆除行為,那麼該民事主體則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等刑事犯罪,房屋權利人可以要求追究該民事主體刑事責任,同時房屋權利人可以要求強拆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典法》第243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里神前股份公司是否有強拆村民住宅的權利?該行為是否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目前,該案仍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我們將繼續予以關注。

原文鏈接:http://www.dfzd8.com/new/2021/guonei_0409/3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