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沙壩社區一、三、四、十八共4個村民小組180餘戶上千位村民的代表致函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當地涉嫌未經審批違法佔用農用地168畝修建鋼材、挖機市場,以及之後安排人頂包替罪,損害損失冤案等問題。

因改造昭大線舊圃段公路被商戶佔道經營的歷史問題,2014年8月19日,區里指派時任區領導劉某發、時任區城市綜合執法局領導高某在昭大線舊圃路段儘快找一塊農用地,把舊圃沿線佔道經營八公里的鋼材、建材、大型工程機械的商戶集中起來規範管理。當時,區里規劃決定要在舊圃村、後海村、紅泥村、沙壩村四個自然村選址修建鋼材、挖機市場規範管理。因當地有關部門未經審批導致修建市場用地違法,因違法又導致給180餘戶的所有家當上千口賴以生存的耕地遭到鋪砂面石硬化,球場式的碾壓。恢復農用時,168畝耕地已遭到連環性破壞結果的發生。事發6年以來,給村民造成168畝耕地遭到破壞導致的荒廢和村民流轉給政府建市場的6年土地流轉租賃費上百萬元的損害、損失,也變相的推給刑事被害人金某波。我們多年的投訴,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其一,2014年8月19日,時任區領導劉某發、時任區城市綜合執法局領導高某二人在鎮領導張某、呂某勇的帶領下,找到沙壩村時任村支書李某,時任村主任金某波、時任村副支書呂某富並傳達區里改造昭大線的指示精神後,在劉、高二人已預定選址決定沙壩村時,同時並要沙壩村李某、金某波、呂某富陪同區、鎮兩級領導去。劉、高二人已選定舊圃段沙壩職中附近昭大線公路旁涉及沙壩村4個社(小組),一塊平整靠公路離城近的上百畝耕地上,並代表區里現場決策決定把鋼材、挖機建材市場修建在沙壩村我們的耕地上。
選址決定時,鎮領導張某、呂某勇反問用地審批手續問題一事。劉、高二人代表區里回答:市場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問題,不用舊圃鎮和沙壩村民委員會管。並現場向舊圃鎮領導和沙壩村幹部及部分群眾在場的見證,劉、高並表態承諾,且口頭保證用地審批手續劉、高和區里會協調國土部門辦理,此事不用鎮村兩級管。同時限定了鎮、村兩級對市場建設一個月內開工的時間要求。

其二,區里確定市場修建在沙壩後,時任鎮領導呂某勇安排沙壩村時任支書李某對沙壩市場要鋪砂面石推進動工,因對村民的青苗補償未兌現,蘋果樹和農作物還在耕地上站著,沙壩村對市場建設故未能動工,李某便被鎮里問責。該案的上訴和村民投訴證據焦點:未動工就是未對土地產生破壞的結果,卻故意把土地未產生破壞結果的事實張冠李戴,起訴認定給金某波和公司頂包。
本案鎮里雖有安排沙壩村推進市場建設,但沙壩村未作動工,鎮領導才另行組建成立沙壩市場修建領導組。責任焦點:市場修建領導組時任鎮領導呂某勇貫徹落實區里安排並租賃5家大型機械9台、挖機4台,對168畝耕地進行換土。3台裝載機進行風化石、泥夾石回填,兩台壓路機對168畝耕地進行來回反覆球場式的按市場所用標準碾壓硬化。問題的焦點是:誰對土地實施的硬化破壞?證據有:舊圃鎮租賃5家大型機械對涉案168畝耕地施工碾壓、硬化,後來叫破壞的施工欠款判決書,5家機主起訴舊圃鎮,經昭陽區法院一審和昭通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由鎮里支付5家機主、駁回鎮里上訴的書證為據,證明證實了認定金某波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土地遭到破壞時,公司還未成立,法人還未安排。
金某波換屆任支書是2016年6月。從時限界定上非法佔用農用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對市場耕地實施硬化破壞是給金某波和瑞裕公司的無事實依據認定,從機械動工至完工再到政府安排成立公司的時限界定上相差6個月零22天的無事實依據的定性。區鎮兩級歷時:從2014年8月19日選址決定,到租賃機械對市場耕地改變用途至完工投入使用已22個月零3天後才安排成立公司,土地遭到破壞至完工的過程中是無公司、無法人的政府工程。機械動工就是土地遭到破壞之時,機械完工就是土地遭到破壞的完工之日。鎮里安排沙壩村委會成立公司的時間是2016年6月22日,正好是金某波被選任沙壩支書22天的公司經理法人被認定為沙壩支書法人、公司法人違法佔用農用地。

其三,此案中,把有關部門涉嫌非法佔用農地,構成犯罪的責任,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做金某波工作頂包替罪。變相的把村民遭受的損害、損失責任推給被害人金某波,導致村民的損害、損失無人承擔。雲0602刑初字139號判決書以瑞裕公司法人金某波非法佔用農用地定罪,金某波上訴後,中院發回重審。第二次開庭後,區法院宣告金某波無罪,檢察機關作抗訴。因金某波無犯罪的事實證據,未能作有罪的事實證據材料補充。目前頂包替罪的被害人金某波拿著無罪的判決書,卻得不到生活上、精神上、工作上、政治上的昭雪。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懇請上級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抽絲剝繭,秉公明斷,維護法律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懇請上級領導督查督辦當地有關部門對180餘戶,168畝耕地遭到鋪砂面石碾壓破壞,導致荒廢不能使用,要給村民一個解決辦法;對180餘戶村民,168畝土地的流轉租賃費1368847元,給予督察督辦支付,維護村民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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