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河北王全紅案:240萬既然已被返還,卻據此給人定罪?

核心提示:

1,草根發明家王全紅髮明專利30多項,為節能環保做出重大貢獻,然而企業發展面臨資金緊缺難題,只好向小額貸款公司求援;

2,張傑團伙乘機出手,以套路貸套中套手段一步步逼企業就範,將王全紅夫婦的企業鑫金河公司霸佔為己有;

3,發改委伸出援手,通知鑫金河公司可以申請國家專項資金,卻重複通知,王全紅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胡樹海全權辦理申報事宜,卻被認為重複申報給王全紅定罪;

4,440萬專項資金鑫金河公司早已主動退還,另外的240萬也被公安機關退回鑫金河公司,法院卻以王全紅詐騙680專項資金給其定罪;

5,律師認為根據現有法律,王全紅有錯但是無罪,給王全紅定罪沒有法律根據,王全紅則始終認為自己無罪。人們驚呼:在中央一再強調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大背景下,如何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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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商界周刊報道: 「如果這240萬屬於贓款,公安機關為什麼要返還?如果不是贓款,為什麼要據此給我丈夫王全紅定罪?」2021年4月21日,王全紅的妻子雷震雲憤然找到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向其遞交了《關於草根發明家王全紅含冤入獄的重大冤情反映和舉報信》,在這封舉報信里,雷震雲提出強烈質疑。

草根發明家艱難創業為節能環保做出巨大貢獻

王全紅是位於盧龍縣的河北省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簡稱:鑫金河公司)創辦人,因30多項發明被國家專利局授予發明專利,其發明對節能環保做出了突出貢獻,被譽為草根發明家。2019年11月7日,其因重複申報補貼,被以詐騙罪判了14年的重刑!此消息一出,輿論立刻嘩然!2020年2月7日,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因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0年11月,法制與社會、今日頭條、騰訊、網易等諸多網路媒體以《民營企業真的是唐僧肉?河北草根發明家王全紅案引發巨大爭議!》為題,對此案進行了廣泛報道,引起巨大反響,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知情人呼籲:早日還王全紅一個清白,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們一個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據王全紅的家人和律師透露,媒體報道後,引起了河北省有關方面尤其是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的高度重視,秦皇島市中級法院領導曾約見王全紅的家人和律師,表示一定會慎重對待此案,但是發回重審後至今仍未能開庭。

據公開的資料和多家媒體報道:王全紅出生在石門鎮一個貧窮的普通農民家庭,由於家庭貧困,他只念到小學就輟學了。但誰也沒有想到,王全紅是一個有志青年,輟學後,他自己在家自學刻苦鑽研,經過多年的財富積累和踏實刻苦鑽研,他先後榮獲了國家30多項發明專利,其中有一項發明專利填補了國家技術空白,他在當地已小有名氣,並被人們譽為草根發明家,並獲得了諸多榮譽.

2013年初,王全紅的鍋爐廠正式在秦西工業園盧龍工業園區立項建廠,園區領導說:需要資金證明3000萬元。但是,王全紅手裡沒有那麼多資金,只好多方尋求合作。恰在此時,他在縣政府項目會上認識了一個叫胡樹海的人,2013年9月1日雙方達成了合作協議,投資建廠金額1000萬元,用王全紅現有資產與胡樹海合作,暫定王全紅投資700萬元,占公司股份70%,胡書海投入股金300萬元,占公司股份30%。2014年鍋爐廠基本建成,但據王全紅介紹,在開始清點公司財產時就發生了矛盾,最終不歡而散。

2014年3月,王全紅接到盧龍縣發改委的通知,企業經營符合國家政策,可以申請河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資金。2014年4月,發改委相關職能部門又通知鑫金河公司符合中央大氣污染防治項目政策,可以申請資金支持,兩個項目的政策,通知相隔時間僅為一個月。王全紅說:他萬萬沒有想到,審計部門居然審出了問題。在審計部門指出問題前,在未做出審計報告結論以及公安機關未立案前,盧龍縣發改委在2016年7月21日要求我公司做出整改,以我公司涉嫌重複申請補貼的名義,要求退回中央大氣污染防治項目資金440萬元,我公司在2016年7月29日已積極主動地向盧龍縣財政局退回了大氣污染防治項目資金440萬元。另外,對於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資金240萬元,發改委及省審計部門未提出該項目資金不符合政策,政府部門沒提出240萬元項目不合法。在王全紅看來,在省戰略新興產業項目資金申請材料中,鑫金河公司並未出具虛假材料的情況,發改部門也沒有異議,涉及問題只是完成項目程度、進度上的事情,企業沒有騙取意圖。他沒想到,因為重複申請專項資金,他會入獄,因此還是像往常一樣運作著。

到2015年底,王全紅的企業已經與秦皇島、唐山兩市三十多個單位簽訂了新能源管理合同和政府新能源部門合作合同,向社會推廣了清潔燃燒爐具四萬餘台,新型環保代替燃燒鍋爐165台,可節約煤炭15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37萬噸。

到了2016年,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王全紅正式註冊了秦皇島全紅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後改名為「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公司資產也從原有的十幾萬發展到上千萬,銷售額迅猛發展。但是,為了市場需求擴大經營規模,王全紅夫妻開始向張傑借款。據王全紅和他妻子介紹:張傑系專業從事發放高利貸的社會閑散人員。2016年4月23日,張傑和他夫妻二人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為了規範高額違法利息,張傑要求做他們三個公司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工資20萬,以年薪的形式,每年發放一次,三個公司共計60萬元,同時還要求用他們夫婦名下三個公司利潤的10%作為給他的獎勵。從此,橫行鄉里的黑社會團伙,以借款為由,把黑手伸向了他三個企業,以套路貸的手段,先後將公司財產質押給銀行貸款5000萬元,一步步將公司全部財產霸佔歸他個人所有。到2021年4月,以張傑為首的黑社會團伙組織,已被捉拿歸案29人,並已被判了重刑。

在此期間,王全紅髮明了6項國家專利,技術也得到了實質上的推廣,並得到了盧龍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他憑著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在新能源、環保行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先後給政府學校大約投資700多萬元的鍋爐設備,免費使用鍋爐能源,得到了省市縣各級領導的重視。到2017年,鑫金河已經談好了多方合作引資,向秦皇島市、保定市全方位投資,將所有的燃煤鍋爐全部拆除,換成燃燒新型燃料節能環保鍋爐。

一審庭上爭議巨大法院仍然判了重刑

正在這時,王全紅卻出事了: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海港分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3日被海港區法院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7月9日被盧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7日因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好不容易熬到2019年7月8日刑期已滿了,他於同日因涉嫌犯詐騙罪再次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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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盧龍縣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在法庭上,王全紅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是這樣供認的:鑫金河公司於2014年先後申報了省和國家的專項補貼資金項目,並得到了起訴書指控的款項,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報材料上籤了字。但提出申報材料和申報具體工作是由公司總經理胡樹海負責,其只管公司生產和銷售,證實其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證人證言是偽證,補貼資金用於公司生產和建設上了,多頭申報是發改部門造成的,其並沒有多頭申報的故意。

王全紅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王全紅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全紅涉案金額680萬元與事實不符,公訴機關指控騙取省級240萬元無事實依據;2、其無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故意,重複申報是政府職能部門造成的;3、王全紅未實施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王全紅不是公司項目申報的負責人,其只負責技術,項目申報一直由胡樹海負責,本案證人胡樹海、劉兆貽、王景麗的證言均是偽證,專項資金到賬後無證據證明王全紅分到一分錢;4、王全紅有投案自首情節,本案為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不應追究自然人王全紅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王全紅為立節能環保鍋爐製造研發、檢測項目建廠立項申請國家專項資金補貼,需要3000萬元的個人資信證明,因其無此筆資金,被告人王全紅向王文鵬借款3000萬元,王文鵬建行6222800290201013849卡於2013年4月16日分兩筆1000萬元和2000萬元轉賬給被告人王全紅,中國建設銀行給王全紅出具至2013年4月16日11時36分王全紅在該行持有儲蓄存款人民幣叄仟萬元整的個人資信證明書,同日王全紅又分兩筆向王文鵬該卡轉賬1000萬元和2000萬元,2013年7月份該項目經盧龍縣發展改革局備案。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全紅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名義用「節能環保鍋爐開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申報「2014年河北省戰略新興產業專項資金項目」;用虛假的審計報告,騙取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盧龍縣財政局於2015年7月21日撥付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紅又以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名義用「節能環保鍋爐開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在申報材料中,用虛假資金證明和虛假的審計報告,虛報前期投資規模和存款餘額,騙取國家專項資金440萬元。盧龍縣財政局於2014年12月5日撥付國家專項資金440萬元。上述兩筆資金被部分用于歸還欠款。被告人王全紅於2016年10月11日到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投案。680萬元專項資金款中其中國家專項資金440萬元已退繳至盧龍縣財政局,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收胡樹海(公司涉案時原公司股東)款240萬元,該局暫扣。

判決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全紅作為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國家專項資金人民幣6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該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王全紅供認部分犯罪事實,但不認罪。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已退繳贓款440萬元至國家財政部門。被告人王全紅案發後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後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不認罪,其自首情節不能成立,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子採納。被告人王全紅和辯護人提出申報材料和申報具體工作全是由公司總經理胡樹海負貴,王全紅無騙取專項資金的具體行為的意見。經查,本案多位公司員工、公司股東和發改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工作人員的證言及書證申報材料證實申報工作是由王全紅具體負責實施並在申報材料真實性的保證聲明上簽字,且證實其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證人證言是公安機關依法取得,經公訴機關又再次予以核實,現無證據證實有關證人證言作偽證的事實。且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報材料上簽字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撥付下來的國家專項資金也被其實際使用,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全紅涉案金額680萬元與事實不符,公訴機關指控騙取省級240萬元無事實依據的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王全紅申請省級專項資金中的審計報告屬於申報附件要求的必需項,應為關鍵性材料,已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省級申報材料中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審計報告為虛假審計報告,且部分資金用于歸還欠款,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其提出被告人王全紅無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故意,重複申報是政府職能部門造成的。本院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可存疑不予認定被告人王全紅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多頭申報的主觀故意,但其隱瞞真相,偽造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關鍵性的申報材料自籌資金證明及虛報前期投資規模和審計報告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主觀故意本案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其提出本案為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不應追究自然人王全紅的刑事責任的意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全紅的刑事責任,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上,被告人王全紅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全紅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全紅因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應與本次犯詐騙罪判處刑罰數罪併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人王全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原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王全紅退賠詐騙的省級專項資金二百四十萬元人民幣。

二審認為事實不清,律師認為王全紅有錯無罪

盧龍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做出後,王全紅上訴至秦皇島市中級法院。該院於2020年2月7日做出(2019)翼03終519號刑事裁定書稱: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王全紅犯詐騙罪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遂裁定:撤銷盧龍縣人民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號刑事判決書,發回盧龍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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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津海律師事務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仍然堅持王全紅無罪。其理由是:

一審判決不予認定王全紅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多頭申報的主觀故意,辯護人對此予以認可,但一審判決認定王全紅隱瞞真相,騙取省級專項資金240萬元構成詐騙罪,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對於如何追究相關企業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刑事責任,目前尚無國家層面的具體法律規定,實踐中各級法院對此認識較為混亂。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官的主觀推斷和分析經常佔據較大比重,導致不能完全地依法判案,不能嚴格地執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原則。本案即如此,由此導致了一審王全紅被冤判的訴訟結果。

辯護人經大量檢索,對此類案件最具規範和指導意義的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豫檢文[2014]73號《關於規範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號關於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刑事判決書》。《指導意見》雖為省級檢察院意見,但經過了與省法院溝通,並向最高檢、最高院進行了報備,且已實施超過五年。從內容上看,《指導意見》對於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定性是非常客觀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操作性。

該《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了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申報材料。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該條第三款專門定義了「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項目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張文中《判決書》是於2018年5月30日所下發的。該判決書對張文中等人申報專項資金的行為是否定性為詐騙的觀點與《指導意見》高度契合,從而肯定了《指導意見》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以上《指導意見》和張文中《判決書》對本案具有針對性的指導意義,據此,辯護人認為王全紅不構成詐騙罪:

一、鑫金河公司於2014年4月、2014年8月提交了中央預算內投資、河北省戰略性轉型產業發展項目資金兩項申報材料。河北省審計廳冀審財移[2016]8號《秦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涉嫌騙取國家補助專項資金的審計移送處理書》,盧龍縣發展和改革局盧發改清字[2016]43號《關於收回泰皇島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節能環保鍋爐研發、製造、生物質研發、檢測中心項目預算內資金的請示》等材料,均並未認定鑫金河公司申報材料所涉及申報項目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時任盧龍縣發展和改革局幹部、負貴審核申報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項目的劉兆貽和彭宗福在回答盧龍縣檢察院檢察員詢問時,也都明確答覆鑫金河公司企業項目真實存在,也確實進行了實施,確實為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他們均認為這個案子不是詐騙。因此,鑫金河公司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合法存在,並非虛構,其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其申報沒有詐騙的故意,並未使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

二、鑫金河公司提交了資產性不真實材料套取專項資金,是違規行為,而非詐騙行為:1,鑫金河公司提交了不真實的審計報告,原因是企業會計賬目混亂,不能及時提交合規的審計報告,從而提交了其他與本公司類似企業的審計報告,但企業的實際資產也並不以向工商部門報交會計報告擬定的388.89萬元為準。鑫金河公司至2014年所進行的資金實物投入和研發投入應超過3000萬,所形成的有形無形資產應超過6000萬,具備申報項目的實施能力;2,王全紅向王文鵬借款3000萬元,形成於2013年4月16日。當日存入,同日轉出,是項目發展推進的需要而為,並非是特意用於2014年專項資金申報而為,並非是為騙取專項資金實施的詐騙行為。鑫金河公司將該資金證明用於申報項目,純屬違規。

三、盧龍縣發展和改革局盧發改清字[2016]43號文、河北省審計廳冀財移[2016]8號文,均將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補助資金550萬元(實發440萬元)作為鑫金河公司騙取的資金並於案發前追回,但並未將「省戰略性新產業專項資金項目」240萬元補助列為鑫金河公司騙取的資金,說明其有一定的合規性。一審判決認定該240萬元屬詐騙所得,顯然是定性錯誤。而且,公安機關已將該240萬元資金退還給了公司總經理胡樹海。胡樹海當時也是公司主要股東。這說明公安機關認為這是企業的合法所得,並未將該240萬元作為犯罪所得加以處量。上訴人王全紅如實陳述了案情,對其與胡樹海在申報專項資金中存在的問題作了如實交代,但辯護人認為,雖存在問題,但王全紅、胡樹海在本案中均不構成詐騙罪。

四、如合議庭認為上訴人王全紅構成詐騙罪,勢必與最高人民法院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發生衝突。辯護人希望貴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二條,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以保證同案同判,不使上訴人王全紅蒙受錯判之冤。

辯護人並不認為鑫金河公司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的行為完全合法合規,但我們應堅持用客觀的、發展的眼光看待深化改革開放時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對此類經濟行為的法律性質予以全面評價。一方面要強調企業和企業家誠信經營,合規守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激發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對經濟領域的不合規行為入罪堅持審慎、謙抑態度,嚴格區分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上訴人王全紅多年來勤勉經營,潛心鑽研,前後獲得各種專利三十餘項,為一方人民福祉,為區域經濟發展都作出了巨大貢獻。現數個企業需要等待他參與經營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望法院考慮辯護人意見,早日還他以自由。

據悉,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的裁定雖已做出了9個多月,但是盧龍縣法院至今也沒有開庭的意思,不知是什麼原因。

雷震雲再爆猛料:王全紅遭遇套路貸並被構陷入獄

4月21日,王全紅的妻子雷震雲找到河北省發改委,據接待她的一名名字為蔡勝的處級調研員介紹:該委領導對於她的來訪十分重視,特意安排一名處級幹部接待她,他還說,會將雷震雲的反映舉報材料及時交給領導研究。

雷震雲在她的《關於草根發明家王全紅含冤入獄的重大冤情反映和舉報信》中爆料:草根發明家王全紅曾遭遇套路貸詐騙並被構陷入獄!

她在舉報信中說:以張傑為首的黑社會組織犯罪團伙,採用套路貸套中套等方式,勾結組織收買證人、律師、司法機關涉案人員,操縱司法部門做保護傘,夥同黑社會團伙陷害我丈夫,並採用暴力手段,其目的是霸佔搶走我們夫妻苦心經營多年的企業和財產近億萬元。盧龍縣宏源彩鋼瓦廠法人楊春青被逼報假案,栽贓陷害王全紅私刻公章,其目的是把我丈夫王全紅送進監獄。

由於企業急需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資金周轉不開,我夫妻決定向小額貸款公司的張傑借款。2016年4月23日,張傑和我們夫妻簽訂了借款合同,首次向張傑一夥借款1000萬元,借款規定期限五年,之後又追加了200萬元,總計向張傑一夥借款12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年息24%,張傑並要求再給他年薪20萬,三家公司每年供給他60萬,每年給他們發放一次,並且他們還在公司里重要崗位上安排他們自己的人,還得給高工資,同時還要求將三家公司的利潤10%作為他們的獎勵。當時我們將借到的這1200萬元直接投入到企業生產上,但是他們明知道錢已用在生產和購買生產所需原材料時,6天後就向我們索要這筆借款,並對我們講不借給我們這筆錢了,要求我們立即還他錢,如若不還這筆錢就得將公司的一半股權轉讓給張傑本人。沒有辦法我們只好答應張傑,他又逼著我們拿出公司47%的股權給了張傑。四個月以後,張傑又以生產需要貸款為名,要求我們把股權轉讓給他,理由是,我們夫妻債務較多,銀行不給貸款,我們不同意,他就派手下多名打手晚上多次到我家和我老家的廠子,用兇器砍壞我們家的大門窗戶(有照片為證),又私下威脅恐嚇我們。我們被逼的沒有辦法,多次報警也沒有人管,被逼簽了股權轉讓書後,他又逼著我們簽了一個內部協議,以110萬元轉讓餘下股份的假協議書。可是簽完了這個假協議書,這個假協議書就變成真協議書了。當張傑得到我公司全部股份後的假協議書就翻臉了,把我丈夫王全紅從總經理辦公室趕了出來,要我丈夫永遠不要回廠子了,並且說這個廠子是他的了,以後也不要在盧龍再看見我們夫妻二人,不然的話就叫我們永遠消失。我們夫婦都是農民從小就膽兒小,沒有辦法我們一家人只能借住到山海關朋友家裡,到現在也沒有敢回家過過一個年。

但是,張傑還不算完,因為前後兩次向張傑他們借的1200萬元,借款時是以我夫妻二人名義借的,張傑又拿此事說事,並且買通辦案法官,不斷起訴我個人和親屬,先後把我名下一台價值20萬的邁騰轎車判決他給執行走。我們公司司機王偉、我侄女王蕊個人所開公司銀行賬戶裡面的200多萬元,也被張傑非法霸佔搶走,並威脅恐嚇不許他們去報案。鑫金河鍋爐製造有限公司當時銀行貸款評估3600多萬,我們離開時還有2700多萬元的產品庫存 ,總資產近億萬元,這些全部落入了張傑犯罪團伙設計的連環騙局當中。當初借張傑他們一夥1200萬元借款,張傑還逼迫我夫妻償還給他,他的目的是不花一分錢,卻搶走了我們企業全部資產。我家在石門鎮還有一處廠房,天吊折彎機等各種生產所需機械設備,房產證和設備現已下落不明,也都被張傑搶走,我們多年經營的企業,也被張傑抵押給銀行,貸款5500萬,借貸的5500萬也被張傑個人霸佔。

這一樁樁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實,都是張傑犯罪團伙買通公檢法人員,共同犯下的滔天罪行。張傑犯罪團伙以慣用的套路手段,利滾利息加息,不知害了多少企業,多少人。我們的悲慘遭遇只是冰山一角。

雖然,以張傑為首的黑社會犯罪團伙,已被捉拿歸案29人,但是,蒼蠅也沒有拍完,大的老虎也沒有打到,我認為以張傑為首的黑社會犯罪團伙,有組織的犯罪,不只有蒼蠅,還有大的老虎在後面。我個人請求上級相關司法部門領導關注此事,救救我丈夫和被他們陷害的民營企業和弱勢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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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所有的申報國家補貼材料都是胡樹海一人所為,補貼款也是由胡樹海一人支配,440萬元已經還給財政,240萬元已經上繳到海港分局。可是,不知什麼原因,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在2018年6月27日,又把胡樹海以公司名義上繳的240萬元退回給了胡樹海,由胡樹海以個人名義取走,此事尚在保密,海港分局至今也沒有對外公開此事,現有海港分局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發還物品、文件清單為證(附海港分局發還物品文件清單一份)。我們要追問:如果這240萬屬於贓款,公安機關為什麼要返還?如果不是贓款,為什麼要據此給我丈夫王全紅定罪?請河北省發改委和辦案的公檢法機關認真回答!對此,我們強烈質疑!!!

尤其不能讓人接受的是,張傑雖然被判了重刑,但是其用套路貸手段霸佔王全紅企業的罪行卻沒有被追究刑責。2020年12月29日,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306刑初69號刑事判決書,對以張傑為首的犯罪團伙三十幾人進行審判,張傑本人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保險詐騙、盜竊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佔用農民地罪轉逮捕,數罪併罰被判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是,張傑犯罪團伙的涉案公職人員保護傘,在本判決中沒有體現出來,沒有受到法律懲處,一些涉案人員只不過是受到了一點輕微處分或調離。該判決書(二)《經濟特徵》中認定:以張傑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大肆斂財,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用於組織的活動。其證人證言有:1、張傑、劉鐵飛成立晟義投資公司對外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自2011年以來,其對王秋生、王全紅、夏樹正、王連寶、張磊、韓紅濱等人放貸,以高利息、財產抵頂等方式獲得經濟利益,逐步侵吞金鑫河公司;41 、證人薛劍秋的證言:張傑人品不好,開礦、開選場、虛開增值發票、放高利貸、霸佔王全紅的鍋爐廠;42 .證人吳立芳的證言: 張傑是放高利貸的,也有能力。不知道什麼原因,王全紅的鍋爐廠變成張傑的了,王全紅本人進監獄了,張傑,大致他們口碑太差,為人太壞……

該判決雖然提到張傑團伙霸佔王全紅企業,卻並沒有對此追責,因此我們家屬對上述判決強烈不滿,強烈要求徹查此案,徹查肅清張傑涉案團伙,徹查張傑案件背後的保護傘,還我丈夫王全紅清白和自由,還法律公正,還社會穩定,維護我們中小型企業的合法權益不會侵犯,期盼早日討回我們的企業和財產,討回人間的正義和公道 。

近年來,如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如何保護民營企業使其健康穩定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央和各級黨政機關的共識,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這些好的政策落到實處?王全紅的遭遇並不是個案,他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營企業家們的共同命運!我們期待著重審法院的公正判決!對於此案,媒體將持續關注。(勁松 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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