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30 7 月

男子訴稱對執行裁定提出異議逾8年未獲答覆

「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書面異議超過八年也未予回復,這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懇請有關部門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儘快查明事實真相,嚴格依法公正處理,還我們普通百姓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吧。」近日,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績西社區村民梁根旺致函有關部門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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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績西社區村民梁根旺,住中山市小欖鎮同勝街1號,於1995年以村民分配之宅基地507.57平方米,蓋了4層共465.92平方米的樓房。該宅基地是社區分配給我一家七口人的住宅用地(有社區證明),其中有我本人一份,我母親黃某娟(已於2013年12月28日去世)一份,妻子張某英一份,兒子梁某偉一份,兩個女兒各一份,妹妹梁某笑(未出嫁,有社區證明)一份。
社區以農村戶口簿戶主之本人名字給我辦理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證是社區統一去中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的,到發證時我們才知道的。然而到了2013年1月份,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在當地報紙刊登了以下內容的《通告》:
「根據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1999)中經初字第144號、(2001)中執字第97號裁定書及(2004)中執字第268號、(2012)中執字第358號協助執行通知的要求,我局將梁根旺名下位於小欖鎮績西流板村的房地產(土地證號為:05110770\05019687,房產證號為:4753869,房產證登記字型大小為:19-19820)變更登記至西寧鋼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名下,同時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證(他項權證登記字型大小為:房抵字第9807311號)。如有異議,請向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出。」
看到此《通告》後,我們一家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被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強行過戶給西寧鋼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了。令人費解的是,怎麼我一個人的債務難道要我一家人共同承擔嗎?因此,我們於2013年2月17日,向當時任主管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的市領導賀某某反映情況,對中山市國土資源局亂髮《通告》一事表達強烈不滿,並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得到的答覆是:如有異議,請向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出(附件兩份)。
就這樣,我們一家人就按市政府部門的答覆,分別各自向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共7份異議書。本人於2013年1月23日提出異議,簡訊顯示2013年1月28日收到;妻子張某英於2013年1月27日提出異議,簡訊顯示2013年2月5日收到;母親黃某娟於2013年1月30日提出異議,簡訊顯示2013年2月16日收到;妹妹梁某笑於2013年2月17日提出異議,簡訊顯示2013年2月21日收到;兩個女兒分別於2013年2月23日、3月24日提出異議,簡訊顯示分別於2013年3月14日、3月27日收到;兒子梁某偉於2013年10月25日提出異議,簡訊顯示2013年10月30日收到。但時至2021年4月30日,也不見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有任何回復及任何執行行動。
在當事人第一份異議書寄到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時隔八年零三個月也不回復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對違法的執行行為的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對於上述法律規定,為什麼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可以不當一回事呢?並全面扼殺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
資料顯示,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第97號裁定書是2002年2月6日發出的。本人與西寧鋼源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的債務糾紛,這是本人應承擔的債務,但不能拿我家庭人員的共有財產去償還債務的,這是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識。上述執行裁定,顯然是超出了常理吧。我母親辛苦一生將全部積蓄拿出來建房子,現在突然間就被法院過戶給人了,對她的打擊是非常之大的,並於2013年1月30日提出了異議。到2013年12月28日去世,也得不到法院的任何回復。
國家天天都講依法治國,但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書面異議超過八年也未予回復,這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懇請有關部門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儘快查明事實真相,嚴格依法公正處理,還我們普通百姓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吧。  (廣東省中山市 梁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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