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6 12 月

喊冤33年稱被刑訊逼供,劉雪峰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

12月26日,吉林高院對劉雪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宣判。吉林高院再審後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維持原判。

劉雪峰故意殺人案發生於1991年8月1日,被害人是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警方調查後認為,三岔河鎮苗圃工人劉雪峰系該案嫌犯,於當年11月15日將其收容審查,後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因兇手手段殘忍,該案在當時影響十分惡劣。被害人身中三十餘刀,左右兩側臉頰各被划出六七厘米長的傷口。法院一審判處劉雪峰死刑,二審雖仍認定他「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但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遂改判死緩。

僥倖保命的劉雪峰及家人多年來不斷申訴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後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2009年,劉雪峰經過數次減刑後出獄,繼續申訴。2018年,吉林省檢察院以「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但此後該案再無進展。

2022年11月,劉雪峰委託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文龍、楊嵐為他申訴,律師在研判案卷、實地走訪後,於2023年5月向吉林高院提交申訴材料。同年5月27日,澎湃新聞刊發《「死刑欠當」的兇殺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緩再次申訴,吉林省檢曾建議再審》一文,披露了該案的種種疑點。此後的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決定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24年6月21日、2025年9月17日,劉雪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兩次開庭。庭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吉林省檢察院建議依法改判。

2025年12月26日,吉林高院再審裁定進行宣判,仍維持原審有罪判決。對此,劉雪峰表示,將會繼續申訴。

喊冤33年稱被刑訊逼供,劉雪峰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

留有餘地的判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但死刑欠當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某在校外衚衕遇害,其身中三十餘刀,左右兩側臉頰亦被人用刀劃破。此後,三岔河鎮苗圃工人劉雪峰進入警方視野,成為該案嫌疑人。

劉雪峰生於1970年,案發時是當地一名苗圃工人。劉雪峰告訴澎湃新聞,案發後,警方在周邊走訪時,他曾主動向警方提供證言,稱其在路上偶遇過辛某某,當時他從未婚妻家出來回自己家,先後與辛某某、一騎車男子迎面而過。後又遇見一熟人,打過招呼後便回到家中。

案發三個多月後1991年11月15日,警方將曾偶遇被害人的劉雪峰收容審查。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1985年《公安部關於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及1991年《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劉雪峰屬於「本地作案,身份清楚」之人,並不適用收容審查措施,依法應當「採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而從1991年11月15日至11月27日,劉雪峰一直處於被收容審查狀態。

1991年12月4日,劉雪峰被批捕,後由吉林省檢察院白城分院向白城地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共兩頁,不足千字。

該一審判決書稱,白城中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劉雪峰因瑣事在未婚妻張某某家與張發生口角,賭氣從其家出來,行至三岔河一中西側衚衕時,與迎面走來的三岔河一中校警辛某某相撞,繼而發生口角。被告人劉雪峰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照辛的背部、胸部連刺數刀,後又照辛的臉部兩側各劃一刀,致辛當即死亡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辛某某死於大失血、氣血胸。

判決書稱,上述事實清楚,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物證在卷為憑。被告人劉雪峰雖推翻原供,但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白城中院認為,被告人劉雪峰目無國法,僅因走路相撞發生口角,而持刀行兇殺人,致被害人辛某某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實屬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經該院審判委員會1992年度第38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132條、第53條第一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一審宣判後,劉雪峰不服,上訴至吉林高院。上訴理由包括,其沒有作案時間,認定的作案兇器不符。其辯護人認為,認定劉雪峰作案證據不足。

二審並未開庭審理。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經過書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吉林高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劉雪峰用尖刀將辛某某殺死的事實,有證人張某等人證實,劉雪峰有作案時間,並有現場勘查記載及法醫鑒定等佐證,足以認定劉雪峰作案,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顯示,吉林高院認為「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定性準確」,但並未維持一審判決,而是改判劉雪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死緩的理由為:「但據本案情節,量刑欠當。」

白城中院、吉林高院認定劉雪峰「殺人手段殘忍」,殘忍程度從被害人屍檢報告可以看出,被害人辛某某身中30餘刀,有8刀刺入胸腔,且其左右兩側面頰各被刀割出六七厘米長的傷口。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實行「嚴打」的刑事政策,該案一審判決引用的《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即於1983年開展「嚴打」時獲通過。在這種背景下,法院一方面認定該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另一方面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屬於「留有餘地」的判決。

持續申訴:呼格吉勒圖等案平反後看到希望

劉雪峰告訴澎湃新聞,他與辛某某並不認識,案發後他才從別人口中得知遇害的辛某某是鎮一中校警,「倆人不認識,怎麼可能僅僅因為走路碰了一下,就捅人家幾十刀,還把人家臉劃破?我是屈打成招的。案發前,一中發生過多次偷盜案件,我懷疑是偷盜團伙打擊報復,不然不能有這麼大的恨。」

二審判決生效後,劉雪峰被關進吉林省公主嶺監獄服刑。入獄後,劉雪峰仍不斷申訴,其家屬也四處奔走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並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該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原判「事實清楚,被告人亦多次供認,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等證據在卷,認定屬實。審理認為,你(劉景瑞)提出劉雪峰沒有殺人,沒有充分事實根據;你還提出劉雪峰在公安機關逼供下供認犯罪,經查亦無事實根據。故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此後,劉雪峰及家屬雖繼續申訴,但無甚收效。劉雪峰說,後來管教也不肯給他寄申訴材料,只是勸他認罪,安心服刑。

經過六次減刑,劉雪峰於2009年7月21日刑滿出獄。他失去自由一共6458天。

出獄後,劉雪峰重新做回苗圃工人。因為申訴無望,他一度心灰意冷,直到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等相繼平反,他才重新燃起希望。於是,他又聘請律師調出案卷,分析研判並組織申訴材料提交相關部門。

2018年8月,吉林省檢察院對劉雪峰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稱,經複查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劉雪峰稱,此後吉林高院法官曾聯繫他做過一次筆錄,但之後便再無消息,「我給法院打了無數次電話,但都沒有回應。」

2022年8月,劉雪峰聯繫到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該所有一項「蒙冤者援助計劃」,吉林劉忠林等冤案當事人曾受到過這項計劃的無償援助。該律所在研判過劉雪峰故意殺人案案卷後,決定進行援助,並指派律師高文龍和楊嵐代理劉雪峰的申訴事宜。

2023年5月,高文龍和楊嵐通過實地走訪案發地、研判案卷材料,重新組織了申訴材料,提交給吉林高院。申訴意見認為,原審判決中,除劉雪峰供述外,全案沒有客觀證據或言詞證據能夠直接證實劉雪峰作案,該案不能排除真兇另有他人的合理懷疑。

現場勘驗筆錄記載,現場遺留有不屬於被害人的銅質刀鞘一隻、紅色木質刮刀把一把,偵查人員已提取,具備獲取指紋信息的條件,但在案卷材料中並沒有相關物證。

案發後,公安機關也曾採集過劉雪峰等人的指紋。律師認為,偵查機關採集指紋的目的,應是進行比對。比對的前提,是在案發現場提取到了指紋樣本。但現有材料中,既無比對結果,也無比對樣本。

在案移送劉雪峰訊問筆錄共計10份,包括9份偵查階段訊問筆錄,1份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筆錄。其中,第1份和第3份訊問筆錄中,劉雪峰稱自己無罪。從審查起訴階段起,至一審、二審時,劉雪峰全部作無罪辯解。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徵,劉雪峰在偵查階段的9
份訊問筆錄中,先後形成了至少5次不同版本的供述。律師認為,劉雪峰一方面進行有罪供述,另一方面在作案工具的數量、特徵等關鍵事實上無法形成穩定供述,反而前後矛盾、反覆不定,其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同時,兇器的來源和去向,最終也未能查明。

檢辯雙方均認為應改判無罪,吉林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2023年5月27日,澎湃新聞刊發《「死刑欠當」的兇殺案:男子30年前被判死緩再次申訴,吉林省檢曾建議再審》,報道了該案詳情及種種疑點,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該院決定組成合議庭,再審劉雪峰故意殺人案。

2024年6月21日,劉雪峰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當天庭審的主要焦點問題是,劉雪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問題,及在案證據能否證明劉雪峰實施了殺人行為。在庭審中,檢辯雙方均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只是在是否有刑訊逼供的問題上存在分歧。

劉雪峰當庭表示,其在到案後,受到長時間刑訊逼供,刑訊手段包括拳打腳踢、「蘇秦背劍」(註:一隻手從肩膀上繞到背後,與另一隻手銬在一起)、「開飛機」(註:俯身九十度,頭部上仰,雙手向後伸,膝蓋不得彎曲)、用拇指銬吊起等,還有偵查人員用半截酒瓶塞在劉雪峰嘴裡,然後將疑似皮帶的長條狀物體捅進劉雪峰喉嚨後拉出等等。

描述被刑訊的過程時,劉雪峰情緒激動,當庭落淚。經審判長、出庭檢察員、辯護律師勸解後,其情緒方才平復。

此外,一名證人獲准出庭作證。該證人郭某某,曾與劉雪峰在同一看守所共處一室數月。郭某某作證稱,當時劉雪峰多次被提審,提審時樓道里傳來劉雪峰「嗷嗷」的叫聲。常見劉雪峰在提審後帶傷回來,稱自己「又挨揍了」。此外,劉雪峰還多次用血在牆上寫下「冤枉」等字。

除了劉雪峰的自述及證人證言,劉雪峰的律師高文龍、楊嵐還通過劉雪峰多份有罪供述,分析了劉雪峰受到刑訊的可能性。律師認為,劉雪峰正是在受到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的情況下,才作出了有罪供述,且這些有罪供述中存在大量前後矛盾、難圓其說的內容。

不過,吉林省檢出庭檢察員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劉雪峰受到刑訊逼供。同時,出庭檢察員還出示了兩份偵查人員在2017年所作的筆錄,該兩名偵查人員否認對劉雪峰實施過刑訊逼供。

吉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時稱:「經本院審查後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吉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定的事實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辛某某被殺害的事實,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確認系劉雪峰作案。結合本案證據情況,吉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證據存在諸多疑點,不能得到合理排除。

檢察建議主要觀點包括:首先,本案沒有能證實劉雪峰實施殺人行為的客觀證據。其次,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現場提取的刀把與劉雪峰存在關聯,對於現場提取的刀把,沒有偵查機關提取指紋進行鑒定的證明,其他客觀證據也不能證明該刀把歸劉雪峰所有。第三,原審認定的有罪供述系「先證後供」,其真實性存疑。

吉林省檢察院還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該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且一個人作案難以同時從被害人後背部及兩側肋部同時用刀扎刺。因此,不能排除兩人作案的可能。

此外,本案還存在因被害人校警身份引起報復的可能。相關證人證明,案發前學校連續發生過多起盜竊案件,作為負責學校保衛工作的辛某某管得比較嚴,加大了巡邏管理力度,引起不法分子不滿。因此,存在打擊報復或者案發當天不法分子盜竊後從學校院牆跳出,與被害人發生衝突進行打鬥的可能。

綜上,吉林省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雪峰殺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建議吉林高院依法改判。

此後的2025年9月17日,因更換審判長等因素,吉林高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

12月26日,劉雪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在松原中院開庭宣判。吉林高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主要有二,即劉雪峰是否是在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和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足以定罪量刑?

吉林高院再審後採信了本案偵辦人員的證言,認為本案不存在刑訊逼供和誘供逼供。同時,在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量刑。因此,吉林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再審裁定。

宣判後,吉林高院沒有把裁定書直接給劉雪峰,法官表示會郵寄送達。

劉雪峰痛哭流涕,在親屬攙扶下走出法院。他表示,將會繼續申訴。

劉雪峰故意殺人案時間線

1991年8月1日,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某遇害。

1991年11月15日,劉雪峰因殺人被收容審查。

1991年12月4日,劉雪峰被批捕。

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劉雪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二審改判劉雪峰死緩,改判理由為:「(一審)量刑不當。」

1998年4月9日,吉林高院駁回劉雪峰父親劉景瑞的申訴。

2009年7月21日,經六次減刑,劉雪峰刑滿獲釋。

2018年8月29日,吉林省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吉林高院對本案重新審判。

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再審本案。

2024年6月21日,吉林高院開庭再審劉雪峰故意殺人案。

2025年9月17日,因審判長更換等原因,吉林高院第二次開庭再審本案。

2025年12月26日,劉雪峰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吉林高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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