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臟枉法罪惡累累逍遙法外保護傘是誰?
一一實名舉報:安康市博發燃料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違法亂紀問題
我們是安康市博發燃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職工和股東,我公司系國有改制企業。我們實名向社會及媒體舉報:我公司原法人董事長違法犯罪事實,希望安康市紀委監委、漢濱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追究及其保護傘的違法犯罪責任!
案由與事實:
是我公司原任董事長,他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指使他人偽造證據,於2011年12月26日騙取《工傷認定書》(漢勞社傷險認決字(2011)39號)。憑此書,不僅騙取了漢濱區人社局的工傷保險金2萬餘元,還將醫保局報銷過的所有費用在本公司重複核銷,又騙取了11.353847萬元!以上事實,安康市漢濱公安分局已於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決定書》(漢公刑字(2020)2207號)。但是,事有蹊蹺,歷經一年,又於2022年1月4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又做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漢公刑撤案字2022.1號)》,堂堂公安機關,這種反覆無常,自我打臉的做法令人不能不懷疑走了某人關係,其背後有保護傘!否則,誰有那麼大膽量,壓案不查,而且撤案?!
主要事實反映:
一、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2月21日對做出《工傷認定更正決定書(漢區社傷險2020.395號)》,決定:1、撤銷原於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39號《工傷認定書》。2、所受傷害事故不予認定為工傷。3、責令退回已經領取的社保基金。4、本案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我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二、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漢濱區公安分局責令退回公司贓款11.35萬元,並於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決定書》(漢公刑字(2020)2207號)。
三、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陝7101行初25號)》,認定了假工傷的事實,維持了上述「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2月21日做出的《工傷認定更正決定書(漢區人社傷險2020.395號)》」。
四、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陝71行終746號)》,第十頁第二行「漢濱區人社局作出漢區人社傷險{2020}395號工傷認定更正決定證據確鑿、事實依據充分」,僅僅因為漢濱區人社局「違反了行政程序正當原則」,「責令漢濱區人社局重新做出處理"。
五、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陝71行終746號)》,於2021年9月24日做出《工傷認定更正決定書(漢區人社傷險2020.395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六、其它違法犯罪事實:
1,2012年東壩防洪工程徵用我公司土地時,合夥他人,虛列征地面積1254平方米,騙取國家防洪專項資金160萬元,夥同他人貪污、侵佔。
2,擅自以土地入股形式,合夥分臟政府拆遷補償款777.6萬元(其中,土地補償款500多萬元我公司沒有拿到一分錢),且把我公司被征後的剩餘國有土地3118.96平方米無償轉讓給了安康伊蘭實業有限公司。與陳吉龍直接以此手段將公司財產轉移侵佔!
3,在擔任董事長期間以"職工集資建房"名義在原果園煤場,建設職工樓三棟(果園小區26、27、28號樓),公司至今無土地收入憑證,無售房憑證,所有賬目被私自匿藏至今。據悉,漢濱區人社局某洪姓領導卻擁一套住房,他既不是我公司職工,也查不出他是否付過購房款(懷疑與假工傷鑒定有關聯)!
4、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因其他經濟問題,於2019年4月16日,被中共安康市漢濱區紀委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其本人退回侵佔的公司資金4.9萬餘元。
5、自擔任公司董事長,合夥他人偽造法律文書,藉由各種途徑,利用多種手段,逐一將我公司多處共計2200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賤賣、拆遷、開發等多種形式變相侵佔、侵吞,致使大部分國有土地被掠奪,公司財產遭受嚴重流失!目前我公司僅剩國有土地使用權560平方米。
我們向有關部門扣問:
1,從漢濱區人社局領取的「社保基金(工傷賠償金)"漢濱區人社局「責令退回已領取的社保基金」、漢濱區公安分局責令退回公司11.35萬元,是不是事實?既然是事實,為什麼漢濱公安分局一年後突然說「沒有犯罪事實」於2022年1月4日,又做出《撤銷案件決定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豈不是明目張胆在袒護,執法犯法?
- 貪臟枉法,罪惡累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們已向安康市委、市政府及漢濱區委區政府、紀委監委、公安局、信訪局、檢察院等主要領導投訴反映,至今沒有得到迴音,萬般無奈才通過媒體聲援,希望引起兩級政府(市、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體察民情民困!
我公司現有75個職工,因土地財產被非法侵佔,生活遭遇極度困難,我們要求:
1,嚴肅查處及其相關利益人的違法亂紀行為,依法追究夥同他人侵佔、貪污公司財物的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2,嚴肅查處的保護傘,清除公平正義的執法障礙。
3,希望安康市、漢濱區有關部門聯合成立調查組,徹查此重案,依法為我公司追回被徵用後剩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118.96平方米。
- 東壩防洪工程徵用我公司土地時,合夥他人,虛列征地面積1254平方米,騙取國家防洪專項資金160萬元,應追繳國庫!
部分證據材料附後:
- 劉從建身份證複印件及退回我公司11.35萬元的轉賬憑據;


- 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2月21日做出《工傷認定更正決定書(漢區社傷險2020.395號)》;

- 漢濱區公安分局於2021年1月5日,做出的《立案決定書》(漢公刑字(2020)2207號);

-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陝7101行初25號)》;

- 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劉從建原工傷認定調查處理情況的復函(漢區人社函字2020.746號)》;

- 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陝71行終746號)》做出的《工傷認定更正決定書(漢區人社2021.416號)》;

實名舉報股東及職工代表簽名如下:(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