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 1 月

最高法: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

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

為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作出不予返還的處理。

案情顯示,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為了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彩禮20萬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孫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之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王某和孫某舉行婚禮後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後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返還彩禮2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於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某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後,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後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法院並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並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係破裂後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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