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浙江溫嶺市民陳衛清租賃合同糾紛案何以敗訴?

近日,本網收到浙江省溫嶺市澤國鎮華晨村陳衛清的投訴材料,材料稱:2018年1月1日,陳衛清與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下寺前村簽訂《綜合市場攤位租賃協議書》一份,約定租期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46200元,押金1950元。陳衛清每年付給下寺前村年租金46200元。2019年 6月30日,陳衛清租場被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2019年4月份,陳衛清將酒類物品搬至與下寺前村50米左右距離的溫嶺市澤國鎮華晟村經營,陳衛清與下寺前村的租賃協議終止,而剩餘的半年租金23100 元及押金1950元,下寺前村並未退還給陳衛清

據當事人陳述:因下寺前村上述費用未退還給陳衛清,又因法院一審處理此事了結,而在當事人沒有侵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侵權的情況下卻遭到敗訴。
陳衛清在材料中敘述說,台州市區螺洋街道下寺前村在2019年與村合併為嶼前村。嶼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陳衛清佔用土地未付租金為由,於2021年12月24日向路橋區法院起訴。法院分別於2022年1月18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路橋區法院審理前,2022年1月11日,該案經辦法官吳某燕假裝到陳衛清商店買酒,口袋裡裝著錄音設備,走出店門口外時,大約在2點49分至2點54分鐘期間,吳某燕摘下口罩,向陳衛清故意詢問案情,引誘陳衛清說話,不遠處有幾個人,給他們拍照,無一人向陳衛清出示任何證件。
後來兩次庭審後法官又恐嚇陳衛清,說如果不來筆錄招供,對其罰款5萬元並移送公安,陳衛清非常心寒和害怕,致使其情緒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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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橋區法院經辦人吳某燕偏袒嶼前村股份合作社,僅憑一面之詞,不顧事實,就出具了(2021)浙1004民初73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衛清敗訴,陳衛清不服該判決,向台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據了解,台州市路橋區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未查明陳衛清實際經營的事實,就判決陳衛清承擔土地佔用費的賠償責任,與事實相悖。事實是,2019年6月30日,陳衛清在其經營場所被政府以違章建築為由拆除後,一直未在下寺前村原場地經營,並搬到澤國鎮華晟村經營,與嶼前村無關。嶼前村指責陳衛清侵佔經營場地未付租金,沒有沒有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
法院辦案人吳某燕明目張胆偏袒本案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陳衛清侵佔原告經營場所的情況下,卻執意判決陳衛清支付原告土地佔用使用費25779.60元和評估費7000元,完全背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
同時,陳衛清指出,判決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而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據陳衛清介紹,說我佔用原告土地經營沒有證據,實屬是虛假訴訟。根據最高檢、最高院、司法部、公安部聯合規定,虛假訴訟致錯案要對責任人進行追究。本案無陳衛清侵權的依據,一審認定陳衛清佔用原告土地使用缺乏證據支持,請二審法院公平公正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對本案的進展情況,我們將繼續關注。(法治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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