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關於對原南塔村村委主任李建軍 以權謀私的舉報材料

關於對原南塔村村委主任李建軍

以權謀私的舉報材料

舉報人:李喚亮,男,漢族,1973年3月21日生,身份證號:142326197303211417,系臨泉鎮南塔村人,住本村。電話:18334872222。

被舉報人:李建軍,男,54歲,中共黨員,南塔村人,系原南塔村主任,電話:13593385299。

上訪目的:

2023年10月15日遞交臨縣紀檢委賀峰(18334820110),多次催促推脫不調查。今日打電話依然推諉不辦,本人因腦出血,行動不方便,請求幫忙催促一下。

事實與理由:

一、2010 年被舉報人李建軍利用職務便利與舉報人及本村村民李國興、李紅中、李飛峰、李海興以入股方式將權屬本村位於河壩邊的耕地賣給開發商李海興後合夥開發。共計十股,其中被舉報人及李國興、李紅中各占乾股一份,舉報人佔三股,李飛峰佔兩股,李海興佔兩股。因未辦下審批手續,開發未果。開發時李海興投資的 100 萬元,被舉報人除支付本村村民淮地補償款 373005 元外,其餘 626995 元被舉報人據為己有。舉報人投資的165 萬元(出資時被舉報人承諾以村集體的名義給舉報人出具收據,一直未出具)和李飛峰投資的115 萬元支付了李海興的投資款及利息280萬元。

二、2008年至2017年,被舉報人任職期間擅自將村委

街上的20間門面房低價出租,租賃費中飽私囊。

三、被舉報人任職期問違法將反映人村位於河壩邊耕地出賣,賣地款去向不明。

四、被舉報人在任職期間,利用給村民補貼醫療保險的機會從中漁利。2013年,上級規定每人應交醫療保險 60元,其中村委補貼 30元,村民自負30元,我村有村民1100人,村委應補貼醫療費 33000元,而被舉報人財務公布醫療補貼支付105700元,將其中72700元據為己有。

五、被舉報人任職期間,城建局支付我村因修建城建局

以下主於路佔用我村土地補償款,一直未公開,有被其私吞的嫌疑。

綜上,被舉報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無視法律法規,小官大貪,侵吞集體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黨紀國法。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舉報。望縣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追究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