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簽訂合同,由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承建該中心的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的工程項目。楊高則代表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承建這一項目。

2015年12月1日,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在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的實際施工方楊高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合同。2016年,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在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均未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提供任何資料的情況下,竟然通過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驗收,並辦好了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建築物的產權證。

據楊高講,2012年8月20日,針對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浙江京都世紀文化園項目,海寧鹽官百里錢塘觀潮景區管委會(甲方)與乙方浙江京都世紀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其中約定:「浙江京都世紀文化園項目位於海寧市鹽官百里錢塘觀潮區,方元玫瑰酒店項目以東,三里港以西,錢塘江江堤以北,老01省道以南區塊,項目用地60畝。」這份協議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由此可見,浙江京都世紀文化園項目的建設是有依據的。那麼,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與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就是完全合法的。而這一合法的合同居然能夠在實際施工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甲方單方面解除,實在是匪夷所思。
《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並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簽訂的合同屬於「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可見,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反《合同法》的。
《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也就是說,想解除合同時要「通知對方」,但真正解除合同必須「當事人協商一致」。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做法與此完全相悖,大概是知道無法協商一致,所以也就不通知對方了。但無論如何,這都是違法的。
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這一工程居然通過了有關部門的驗收,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還據此辦理了浙江京都世紀影視文化中心建築物的產權證。
政府是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其所有行為都必須以合法為前提。按照有關要求,建築工程在沒有乙方參與和沒有提供在建過程中分項分部所有驗收資料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驗收的。但是,楊高說:「現經了解,京都公司對於一期二期工程已經以非正常的方式通過消防驗收和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這讓人十分不解。產權證是政府頒發的,拿到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但是,在違規的基礎上辦理的產權證,還有法律效力嗎?為什麼非正常渠道可以獲得驗收通過,問題出在哪兒了呢?
希望當地相關部門認真調查此事,對有關工作人員繩之以法,還上海外高橋建築安裝發展公司以清白和公正,也維護自身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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