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岁的袁某某坚持分手,24岁的邱某某便持西瓜刀将其砍杀。面对倒地求救的袁某某,他未予理睬,反而和亲友开启视频通话,展示现场情形。
该案一审由四川眉山中院审理。2023年12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某某死刑。二审中,四川省高院认定系“感情纠纷引发”,有坦白情节,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袁某某的母亲张女士对此难以接受。她认为双方在案发三四个月前已分手,“感情纠纷”的认定不成立;更令她无法释怀的是,邱某某确认女儿尚有呼吸和心跳后仍不施救,“没给我女儿留下任何生还余地”。目前,她已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求救未予理睬
袁某某与邱某某自2019年开始交往。判决书记载,
2023年7月28日22时许,两人在邱某某出租屋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袁某某准备离开。得知她坚持分手后,邱某某持西瓜刀连续砍向其头部、颈部、手肘等部位。
据邱某某供述,他第一刀砍向袁某某颈部后没有停顿,又多次砍向袁某某颈部,直至袁某某倒在血泊之中。
倒地后的袁某某请求他拨打120,邱某某没有回应,也没有打120,但蹲下查看袁某某的眼睛,发现袁某某的眼睛还在动,还有呼吸和心跳。
22时07分,邱某某致电其表叔刘某,称“把袁某某杀了,我也要自杀了”,并提出打微信视频。视频接通后,他调转镜头展示现场,随后割颈、割腕自伤,走上天台“等死”。
刘某与女友彭某随即赶往现场,彭某于22时11分拨打120。22时19分,急救人员到达,袁某某现场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邱某某在医院救治后,于2023年8月5日出院,当日被警方带回调查。
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邱某某头发和袁某某头发、尿液、心血、胃组织及内容物以及现场提取电子烟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另据判决书记载,案发时,邱某某正处于此前寻衅滋事罪的缓刑考验期。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某仅因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