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嫉妒电站倍增收益引发系列诉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最高法领导强调指出,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以公开招标方式承包本村青口电站,后投入巨资对电站增效扩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因以梁某某为首的青山村委会嫉妒电站倍增收益,想通过起诉法院解除合同而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黄天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1999年,我以公开招标方式承包本村青山口电站,当时装机容量为250千瓦。签订合同后,本人因经营需要对电站增效扩容,共投入700多万元,从原有的250千瓦增至1130千瓦,分别增加250千瓦、630千瓦,共增容880千瓦。产值从原来每年30万元,投入后每年产值200多万元。到了2015年,因以梁某某为首的青山村委会嫉妒电站收益,想通过起诉法院解除合同而引发一系列诉讼案件,致使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起初,青山村将此事起诉到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韶翁法民初字第133号判决,经法院驳回青山村诉讼请求。后梁某某、村委会不服该判决,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韶关市中院。当时我认为市中院会以事实为依据裁定这一不合理诉求,(北京某科律师事务所调阅发现)审判中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但是市中院分管副院长刘某曲解法律事实,要求合议庭把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民心工程修桥款19万多元说成另外法律关系,以黄天生欠11万元为由解除合同。本来兑付承包款是民法规定,双方约定互兑是合法的,而刘某却要求合议庭必须除去19万元,曲解成黄天生欠11万元承包款违约为由,并且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要求必须解除了合同才能签发(2016)粤02民终544号判决书。
我认为解除合同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刘某涉嫌滥用职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就是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