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8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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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北何庄土地被占,百名村民良田丧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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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北何庄土地被占,百名村民良田丧尽

随着我国农村保障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农民的权益越来越有了保障。众所周知,农村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然而近日我们却得知,孟州市河阳镇街道办事处北何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近百名村民的土地居然被强征使用。此事至今还未解决,无奈之下村民们只好和孟州市人民政府对簿公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6年2月29日,北何庄村委会书记兼村长韩喜太和北何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双方签定租地协议,北何村委会租用北何庄村第三村民小组位于孟州市农坛路以东、锦绣路以西、河雍大街以北、北环路以南的可耕地用于绿化,每亩耕地租金每年为1200元,租期为5年。2018年12月28日,河阳办突然出示征地公告(当时河阳办主要负责人为王国强),在村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征用了这块耕地。2019年5月份市政府出动了城管、公安、特警进行强制性征地,村民奋力阻拦,可是耕地依然被强行推平。 该地由孟州市政府出让给孟州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孟州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发放相关手续:豫(2019)孟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62号《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7月2日,在市政府未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孟州市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接管了这块7.1687公顷的土地。导致被征地农民彻底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命田,生活完全无着落,生存失去应有的保障。 面对被强征的土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们屡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该情况。2019年6月11日,河南省人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92115-2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了征收原孟州市河阳街道办事处北何庄村集体耕地7.1687公顷违法的决定。但在复议过程中,该块土地仍被强行征用。2020年11月18日,万般无奈下村民们,只好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待法律给予公正判决,还广大村民一个公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
郑州中科金座离奇转让沉冤十年惊动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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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科金座离奇转让沉冤十年惊动全国人大

日前,随着党中央及河南省委部署安排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有序进行,发生在郑东新区中科金座项目离奇土地转让案浮出水面,弱肉强食的“土地上的角逐”中,触目惊心的不择手段,让人瞠目结舌。中国青年报的深度报道,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科金座,是郑东新区CBD的最后一栋写字楼。事情还得从15年前说起。2006年1月1日,中国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杨延华(中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常济淙(河南延津县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常济淙系中科公司副总经理,现就公司与欧亚国际协会联合在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全权委托常济淙先生代表我公司洽谈、签约、实施。” 2006年11月1日,中科公司(甲方)与常济淙(乙方)签署了一份更为详细的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甲方就“郑政东出(2006)TD-7-2号地块项目”成立项目部,该项目实行承包经营;甲方将该项目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作并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项目部单独核算,在项目所在地单独开立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双方协议承包费标准为每年30万元,项目自开工之日起,直到该项目完工……”、“甲方对乙方在郑州郑东新区项目提供全方位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整套真实合法的手续。就该项目新设立的开发公司,甲方不实际注入资金,但配合出具相关合法手续,无论甲方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在该项目上甲方除收取管理费以外不享有任何它项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有关的债权债务。” 此外,双方还约定,“乙方就该项目成立新的开发公司,如何组建、经营,均与甲方无关。” 2008年8月22日,常济淙以中科公司名义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受让权。编号为“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上述地块的总面积...
易县北山北村书记:涉嫌贪污天然气占地费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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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北山北村书记:涉嫌贪污天然气占地费被举报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是革命老区,因全域旅游工作突出而全国闻名。而连日来,该县却因桥头乡北山北村支部书记蔺桂海种种问题被曝光,使该县多次蒙羞。 1月下旬,易县桥头乡北山北村因防疫工作不力,连续两次被媒体曝光。据说,当地纪委介入调查后,也仅仅给了书记蔺桂海一个处分。 近日,又有不少村民和网友向媒体举报易县桥头乡北山北村书记蔺桂海涉嫌贪污天然气占地款近三万元,并希望相关部门予以严查。 现将举报信摘录如下: “2020年春天,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改造地下管道项目,需占北山北耕地33.458亩,公司规定:每亩补偿费为2350元,共计补偿款为78626.3元。其中地上种有小麦的有4.259亩,这4.259亩村里是按公司规定的钱数每亩2350元补给了农民。蔺桂海利用职务之便,将29.199亩按每亩1350元补偿给村民,将每亩1000元私自扣下据为己有,共计29119元。并附属证明材料:占地明细表以及村民领补偿款银行流水证明。 以上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根据事实给予蔺桂海严肃处理。” “这些补偿款有没有出入?差多少?找老百姓打个明细表和领款银行流水一看便知!”反映人激动地说。 据了解,当地纪委已介入,相信此次一定会有一个公正客观的答案。 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456607633_120948635...
特大诈骗案五年未果 长垣政法被指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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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诈骗案五年未果 长垣政法被指不作为

【导读】日前,随着党中央及河南省委部署安排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有序进行,发生在河南长垣市的一起特大诈骗案件“封丘县民警假房权证做抵押诈骗他人650万元”浮出水面,受害人报案后五年未果,长垣市公安局和检察院被指不作为。 房产证抵押,借款65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新乡宏新商务中心范新敏(长垣市人)以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权证(【封房单登字2012-0027号】,总面积3482.16平方米)作为抵押为名,签订《借款协议》。 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7月5日,王某陆续向范新敏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合计330万元,而后又在宏新商务中心将200万元以承兑汇票方式交给范新敏,范新敏转交给担保人姬卫忠。王某向宏新商务中心范新敏实际转账金额共计530万元。另外,陈某向范新敏转账120万元。范新敏向王、陈两人借款为总计650万元。 房产证系伪造,属团伙诈骗 经查,上述借款中,担保人姬卫忠,系原封丘县公安局经侦队副大队长,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赵伟杰是姬卫忠妻子,古黄池站务置业法定代表人赵晓军是赵伟杰的姐姐。 经封丘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担保人姬卫忠向范新敏提供抵押的房权证【封房单登字2012-0027号】系伪造证明,真实的房产证由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贷款了1000万元,办理了【2015-0663号】《房屋他项权证》。 2016年10月17日,长垣市公安局方里派出所民警郭宁、卫兆祥接警后,所长张新涛以“假房权证做抵押诈骗他人650万元”受理立案。赵晓军、姬卫忠、范新敏属团伙诈骗。 主犯被取保中介人逍遥法外 2017年7月14日,长垣微警局发布《扑克牌通缉令》中“梅花6”——赵晓军。 2017年9月,长垣警方以特大...
汉兰达出现高频风哨声 消费者退车两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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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兰达出现高频风哨声 消费者退车两年无果

法治周末记者 孙政华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长安福特、英菲尼迪等3个汽车品牌,因汽车质量问题或涉嫌侵犯车主个人隐私而被曝光,汽车销售行业乱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前不久,法治周末记者也接到一起消费者因购买广汽丰田旗下的汉兰达轿车出现风哨声而退车无门的投诉。 购车当天发现高频风哨声 2018年12月24日,消费者桂雨(化名)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欧德宝汽车园区北京国机丰盛汽车有限公司,花了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汉兰达家用小汽车。因发动机在有动力输出时持续发出高频风哨声,他担心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购车当天,他即找4S店交涉退车事宜。桂雨投诉称,在交涉中,该店“采取搪塞、欺骗、推、拖等手段,两年多时间退车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桂雨回忆说,购车过程中,4S店开始以货源紧张为由只提供了购买的这一台车,在他的强烈要求下,4S店又提供了一台车,但状态更差,他能选择的依然只能是4S店指定的那台车。 当他提出对车辆进行检查验收时,4S店只允许他对车辆进行外观、内饰检查。他要求对车辆进行动态检查,被销售员以领导不允许为由给予拒绝,“而车辆问题恰恰只有在发动机有动力输出的时候才能复现。”桂雨对记者说。 桂雨称,他在与4S店交涉过程中提出了退还购车款、并帮助解决保留原车牌问题等要求,但4S店依然以各种理由推拖。 4S店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解释的呢?3月5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北京国机丰盛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北京国机回龙观店进行采访。 售后经理包祥运态度坚决地说,不能退车。他给对记者出示了此前生产厂家对该车当时出具的咨询性质回执,该回执显示:“未见异常,无质量问题。” 包经理说,这是由北京4S店对该车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发送资料给厂家,厂家所做的回复。 法律专家:仅凭录音录像不能证明车辆有无质量问题 消费者和4S店各有说法,那么...
民企称一纸错判致其资产长期被查封全面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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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称一纸错判致其资产长期被查封全面瘫痪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纸错判导致我们这家民企资产长期被查封、经营受限,声誉受损、全面瘫痪。”3月17日,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致函有关部门,依法请求中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00381号案件的执行,以避免和减少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大。               2013年2月22日,吉林省全福木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下称全福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农商行)签订《“贷捷利”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万元。同日,中东担保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全福公司提供相应的土地、房产证7本2182.17平方米(评估价格676万元)作为贷款反担保。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如上述期限与贷款凭证、借据日期不一致的,以贷款凭证、借据记载日期为准。 该笔借款由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东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约定担保费40万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一周前付清。并约定全福公司应当支付风险保证金,首期风险保证金20万元于合同签订时缴纳,第二期于2014年2月21日缴纳。 上述手续完备后,全福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收到了长春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全福公司收到贷款后,2015年2月21日因项目投资没有到位,导致该公司没能按约定履行偿贷义务,故由中东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全福公司自认为处于债权债务关系正常存续状态。此间并未产生纠纷,也无任何司法机关涉入此项债事之中。 问题引发于2018年4月12日,在全福公司的大门上发现了长春新区法院只有院长名章没有公章的《执行公告》。至此,全福公司方得知自己摊上了涉诉官司,而且莫名其妙的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对此,他们非常惊愕和疑惑。因为他们没有参...
城管执法应一视同仁,“选择性执法”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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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应一视同仁,“选择性执法”引质疑

核心提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区陈屋村陈泽求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当地城管部门涉嫌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有钱收就可以违建十几二十层的楼房。虽经多次反映,多家媒体也予以公开报道,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公正处理。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陈泽求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陈泽求,男,出生于1967年8月,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是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区陈屋村的一位普通村民。2012年,我在七楼楼顶搭建约300平方米铁皮房,当时还没有城管这个部门。在2017年12月25日,长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叫队员来说你这些铁皮房是违建,就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我。我说,如果全部楼顶铁皮统一要拆我接受。执法队长说,其他别人的铁皮不要拆,只有你一间要拆,限期一个月。          过了几个月,另一个执法队长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叫我不要投诉别人违建,“人家有后台,你到什么部门投诉都没有用”。后来我到镇纪检投诉某部门违规,5天后纪检工作人员说快90个工作日,慢180个工作日,最多延长180个工作日合共360个工作日会答复。第3年我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60天后,结果是暂时停工、停水、停电,过了几个月一样开工。             近年来,就上述问题,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20年12月份,多家媒体以《城管执法应一视同仁 “选择性执法”不可取》为题,对此事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公正处理。 严格执法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在执法上打...
正常行驶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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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引质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2018年2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我是正常行驶,对方疲劳驾驶、逆向行驶撞到我车。而事故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近日,安徽省阜南县会龙镇臧寨村臧某永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成因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反映人只需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             一审、二审法院对于责任认定直接采信,未对证据事实客观审查全面,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成因去分析和判断,程序涉嫌违法。对上诉人违章行为的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考虑上诉人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关系。综上述交通事故认定具体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在民事诉讼交通事认定是民事证据使用,...
夫妇诉称被邻居以卖老宅为由骗取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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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诉称被邻居以卖老宅为由骗取50万元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邻居王某故意隐瞒真相,以卖老宅为由骗取我们50万元,这明明已涉嫌诈骗却得不到认可。两年来,我们一家老少四处奔走申诉,除了收获一身债务和身心疲惫之外,一无所获。”云南省个旧市的徐某军、段某莲夫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祖辈均系农民的段某莲、徐某军两位申诉人,用省吃俭用下来的血汗钱,本打算买邻居、原红河州个旧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女)家的老宅基地盖房子,没想到就这样被其骗取了50万元(其中20万元是信用社贷款)。此房在卖给我们之前,就已经被法院查封。这两年以来,我们一家人都走在申诉的路上。但王某却根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给我们这个无辜的家庭,带来多大的伤害!期间没有只言片语,更没有赔钱行为,还居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声称“房子不给你、钱也不赔你、红河州随你告”。 其二,王某在个旧某银行有巨额贷款,前几年去建水西门古镇,最终因为此项目变成烂尾楼,她放出去的钱无法收回(此项目现在在王某等人手里接手,因差帐太多不敢在其名下,但王某是幕后实际操控人)。这些年来,王某在法院有多起经济纠纷,均已败诉,但其仗着自己的关系,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她几年前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其中就包括自己名下的某某酒店,早已过户到其妹夫刘某某、其妹王某名下。这说明王某早已做好了赖帐的准备。              其三,对此事所立“非法处置强制拍卖财产”案,我们一直提出质疑。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已涉嫌“诈骗”。但是案子在拖延一年多之后,却变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了了之。 其四,我们对红检一部刑申通(2021)2号提出异议: 1 、2018年...
坚持厉行法治 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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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厉行法治 维护公平正义

 核心提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一再表示会原谅所有做错事的人,但他们还是回避真相,将错就错应付我。恳请上级领导能够依法彻查并还我清白,让经历两年多精神折磨的我,看到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近日,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的柳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是山东省广饶县的一位农村妇女,被高中同学许某立欺骗感情。在此期间,他也骗了我亲戚的钱。亲戚报警后,公安找到我说,找我是为了了解许某立涉嫌犯罪的情况。我说我亲戚的钱呢?回答是他们只负责刑事案件,我们的钱要不要上来他们管不着。我希望重视亲戚钱的归还未果,遂担了许做的一切。 县法院第一次开庭,亲戚因误会而对我百般陷害。许某立想顺着假供推卸责任,我拿出与其通话录音结束庭审。二次开庭,许顾忌录音,将自己所做的事情全认,并说一切与我无关。庭审结束几天后,叫我交罚款。看到我被视为诈骗,我问法官为什么。法官王某某说,事虽是许做的,但他们怀疑我是知情的。我说假如我知道他骗人,我不会让这一切发生。从我们争执到下判决近一个月的时间,法官都没有问许骗人时我是否知情。判决书下来后,我看到关于我的部分,与事实严重不符。我提出异议。法官说,许某立打电话时承认我对他骗不知情,因领导签字生效没法改变,我若不服可上诉。 终审,法官说许某立承认我不知情的录音不足为证,只有其书面证明方可证明我的清白。许写好后交给法院,法院没要,但录了口供。我再去中院,徐法官说我诈骗不成立,并举例说明让我承认包庇。后维持原判。 申诉前我给市领导写信,并很快过问。申诉期间,我提供的证据他们也没说哪里有错,只是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回避了申诉再审中对原判中的质疑。许某立写了我对他骗人不知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