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代理合作协议催款被指敲诈引争议
核心提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合肥居民季某长期从事工程类相关领域的招投标服务工作,2017年认识专家指导运作投标,通过了解项目、协助制作标书、按时间和规定投递标书,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季某也与相关投标单位签订了代理合作协议,协助相关单位的招标工作。
据季某妻子介绍,季某被指敲诈勒索罪的缘由,主要在于季某拿代理合作协议催款,法院对7个项目催款行为认定敲诈勒索,而且这七个项目基本情况类似。
第一个项目是合肥轨道交通1号线电控柜采购项目。2013年6月20日,季某与默默公司协商并签订投标代理合作协议书,由季某制作标书代理投标,约定中标后付给季某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2014年9月5日,经过季某精心制作标书,努力参与投标,最后中标。中标后,默默公司一开始不愿意付钱,在多次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季某无奈,委托合肥某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并准备起诉材料。后来双方协商同意降低服务费金额,并重新签订协议,分3次支付给了季某。
在多次讨要过程中,针对白纸黑字的代理协议,已经中标的默默公司就是反复踢皮球,耍赖不付账。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言词证据显示,季某对默默公司负责人员说:一点儿诚信也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不履行,以后别让他们在合肥中标了。这句话成为法院断案依据,被冠以“敲诈勒索”。季某妻子哭诉,季某要账也是事出有因,哪是什么敲诈勒索。
第二个项目是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施工项目。2016年3月,东方公司、某一建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合肥轨道2号线工程,因某一建公司在合肥多次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