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以民间借贷为幌骗取他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金某刚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骗取借款人签订虚高、阴阳借款合同及房产、车辆抵押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恐吓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财物的高利贷、套路贷违法行为,制造借口要求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日前,甘肃省天水市菜篮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萍女士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反映人向金某刚的借款经过。2015年,郑圣晓在商会认识金某刚后,知道他从事对外借贷业务,于当年4月份向他借了100万元,在同年11月份归还。后又于2015年11 月30日向金某刚借款150万元,实际到帐144.75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为4%)。
2016年2月份,郑圣晓给杨某祥担保从金某刚处借款50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为4.5%),从2016年4月起金某刚要求郑圣晓支付利息。
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20日之间,王文萍、郑圣晓向金某刚指定的金某永、金某珠的账户,归还借款利息合计92.208万元。
由于郑圣晓经常在外地,2017年初金某刚开始联系王文萍进行软硬兼施催收索债。在以反映人家人的安全为要挟的情形下,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合同(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11日,金某刚从王文萍处借用银行卡及身份证(由于多次的联系及相互间一些事情的帮助,取得了王文萍的信任)。王文萍把银行卡及身份证借给了金某刚,金某刚安排岳某去银行进行转账。转账过程为,A:金某永从建行卡上将50万元汇到金某强中信银行卡上;B:再由金某强从中信银行卡上将50万元汇给岳某;C:岳某收到50万元后转给王文萍50万元;D:王文萍的卡收到50万元后,岳某又从王文萍的卡上再转给金某刚50万元。E:金某刚收到50万元后又向金某永建行卡汇款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