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存安全隐患未入住,被判付万元物业费引质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15年,当事人王某(化名)购买湖南衡阳市雁峰区“峰邸壹号”一住房。因为该楼盘没有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所以不敢装修入住,一直在外租房。2020年,原告衡阳市有缘物业公司以王某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法院起诉。雁峰区法院作出(2020)湘0406民初937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物业公司近万元管理费。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院维持原判(2020湘04民终2682号)。
作为一个法律爱好者与本案知情人士,笔者认为上述判决不公,法律运用不当。就此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其一,作为消费者(业主)与经营者(物业公司)民事纠纷,国家专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是本案审理、判决却故意不使用或避开本法,这是为什么?
其二,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仅以未接受或无需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业主)违约,有断章取义和曲解法律嫌疑。依法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算不算正当理由?如果不算,请问什么情况(条件)才算正当理由?
其三,稍懂法律者都知道,平等、自愿、公平、合法是合同成立或有效的四大基本原则,缺一条件即为无效合同。而本案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又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人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自始至终未曾接受或使用原告产品与服务。未消费却要支付费用。原告(物业公司)违背《民法》第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条;违背《合同法》第三、四、七、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