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红玉:裁定对抗裁定,抚州一法院强行划走1500万元
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扣留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财政局应得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
2020年6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应退还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利息、税金共计人民币6260万元(含已划拨的8910002.72元),裁定立即执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据自己作出的裁定,冻结、划拨了汤阴县人民法院裁定扣留的1500万元——裁定对抗裁定,法律依据何在?
两法院对“同一财产”先后裁定
2020年5月14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扣留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财政局应得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的(2020)豫05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后, 向汤阴县财政局作出(2020)豫0523执保47号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扣留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应得的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汤阴县财政局同日回复称,按通知书内容协助同意法院裁定。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002执218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卜红玉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扣留汤阴县财政局应退还的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利息、税金中的1500万元,可能导致汤阴县财政局、汤阴县自然资源局、汤阴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法完全履行,影响本案刑事涉案部分的刑事追缴执行,为了保障本案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作出上述裁定。
裁定对抗裁定,于法无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