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遭北院裁定羁押,日前其委任律师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保障柯文哲参与726罢免投票权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5)日裁定驳回声请。 柯文哲委任律师立即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并抗告驳回,柯文哲确定无法在这一波的罢免案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的2点理由如下:
一、宪法第17条所保障的选举权与罢免权,除宪法明定事项外,并不具备特定的实体法保障内涵,而应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选举及罢免法制后,宪法所保障的选举权与罢免权始得以具体化。 依选罢法第89条准用第17条第1项规定,罢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 而选罢法第17条第1项有关选举人行使投票权处所的规定,是立法者就选举或罢免投票的实施所为相关制度设计之一环。 现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员于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于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条第2项规定参照),选举人均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至选举人因个人状况而事实上得否于其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则非所问。 究其立法目的,应系为维护选举或罢免投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其规定难谓有何违宪之处。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羁押而无法自行至其户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规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开说明,尚难认抗告人受宪法第17条保障的罢免权遭到实质剥夺,而发生重大的损害或急迫的危险。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人民与行政机关间有关如何行使选举权与罢免权,仍应由实体法规范形成,尚无从由法院以暂时权利保护措施或一般给付诉讼的方式预为介入。 本件抗告人并未能释明具有本案请求所争执的公法上请求权存在,及本院审酌抗告人因未准定暂时状态处分,如本案行政诉讼胜诉所生损害,与相对人因定暂时状态处分所受的公益损害,综合衡量比较,本件尚无准予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必要。 原裁定驳回抗告人的声请,并无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