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柯文哲「確定無法投票」

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北院裁定羈押,日前其委任律師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保障柯文哲參與726罷免投票權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5)日裁定駁回聲請。 柯文哲委任律師立即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並抗告駁回,柯文哲確定無法在這一波的罷免案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的2點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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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而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 依選罷法第89條准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而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 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同條第2項規定參照),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至選舉人因個人狀況而事實上得否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則非所問。 究其立法目的,應係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其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柯文哲確定無法在26日投票。 (圖/中天新聞)

二、抗告人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依上開說明,尚難認抗告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預為介入。 本件抗告人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抗告人因未準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的聲請,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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