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關於北京市朝陽分局扣押個人財物拒不返還的情況反映

尊敬的公安部督察司、北京市公安局督察領導:您好!

我叫張喜武,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鄂倫春旗人,身份證號碼:152127198201012718。2013年,北京市朝陽分局以我涉嫌盜竊的理由,將我刑事拘留。同年11月中旬,因為證據不足為我辦理了取保候審。當時抓我的時候,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局扣押了我很多個人財物,2017年曾返還我現金9500元人民幣,但是,其餘財物包括手機、手錶、金項鏈、鑽石吊墜、相機、攝像機、眼鏡、皮衣、煙酒等等至今仍然沒有返還給我!抓我時,辦案單位甚至連扣押清單也沒有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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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抓我時沒有給我扣押清單,但是好在我還有人證。為了要回屬於我自己的合法財物,我曾多次去朝陽分局索要,但該局均以我沒有發票為由拒不返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能證明我的財物屬於贓物就必須返還本人,就證明我的財物是乾淨的。我做生意多年,也成家立業多年,還經常搬家,家中諸多財物不可能都保存發票,也沒有都保存發票的必要,即使是一些貴重物品買時有發票,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遺失。朝陽分局這種做法就是強詞奪理、強人所難,其目的就是霸佔不還,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些財物早就被辦案人佔為己有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個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希望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督察機構能夠過問和關注此事,早日返還我的合法財物。另外,當時的辦案單位是朝陽區公安分局預審科,現在這個機構早就不存在了,希望領導能夠認真調查處理此事。

此致!

聯繫電話:17316081567

反映人:張喜武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