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公司」),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3899萬元,深圳市廣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新公司」)是實際控制人,持股62.94%、吉林省白河林業局(國有企業)持股30%、自然人張洪剛持股4.49%、大連百利天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56%,我們是前三個股東。
2005年,百利公司權力旁落,由其總經理趙卿全實際控制。
自2007年趙卿全侵佔百利公司股權到2021年百利公司破產,趙卿全涉嫌十一宗罪,卻至今逍遙法外。
一、趙卿全侵佔國有資產的罪行及證據
(一)職務侵占罪【罪宗一】偽造公司印章罪【罪宗二】偽造身份證件罪【罪宗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罪宗四】。
2005年9月,趙卿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私刻白河林業局公章、偽造百利公司股東會決議、偽造簽名、偽造時任白河林業局局長杜汶彥身份證和結婚證(經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吉公鑒(文檢)字【2013】034-3號(證據1)和長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長)公(開技)鑒(文檢)字【2017】56號(證據2)鑒定均系偽造)等非法手段將百利公司95.5%的股權轉移到其個人名下。
(二)虛假訴訟罪【罪宗五】。
2018年,趙卿全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其與大連大開大宇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案外人陳茂芝、廣東拓達醫藥有限公司串通,為百利公司虛增債務近3億元(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司法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檢驗中心【深圳】鑒定(證據3),陳茂之債務系虛假),為百利公司破產做足了準備。事後,陳茂芝也向甘井子分局親口承認了虛假訴訟的事實,現廣州市檢察院審查認定該案系虛假訴訟,並已經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檢察建議(證據4),廣州市中級法院已經受理。我們向廣州市白雲區公安局報案,該局不予受理。
(三)虛假破產罪【罪宗六】。
2019年,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受理了大連大開大宇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起的百利公司破產案件。
甘井子公安局正式向大連中院法官任延光發出通知:「1.趙卿全涉嫌職務侵佔百利公司股權;2.陳茂芝與趙卿全涉嫌製造了虛假訴訟,為百利公司虛增1.8億元債務;3.趙卿全涉嫌與廣東拓達公司串通,為百利公司虛增1億餘元債務」。作為股東,在我們也曾多次函告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權涉嫌非法侵佔,應當中止審理」的情況下,百利公司破產案件合議庭仍然置之不理,積極推進百利公司破產進程。
此時,虛假債務近3億元已經做實,百利公司的破產更加「順理成章」。
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違法破產,現經長春市中級法院判決:趙卿全在百利公司股權系偽造變造股權轉讓協議所得;趙卿全涉嫌職務侵占罪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趙卿全與陳茂芝虛假訴訟已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百利公司與拓達公司的所謂「債務」,已經公安機關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其債務系虛構。
綜上,足以認定,百利公司的破產系趙卿全與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一手導演的虛假破產案。
(四)挪用公司資金罪【罪宗七】。
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託大連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百利公司賬目做出審計報告(大瑞專審【2018】195號【證據5】),趙卿全涉嫌挪用大連百利天華製藥有限公司資金1.6億元。
(五)行賄罪【罪宗八】。
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託大連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百利公司賬目做出審計報告(大瑞專審【2018】195號【證據5】),趙卿全涉嫌向大連市農商銀行副行長鄒偉行賄150萬元。
大連甘井子清發村鎮銀行電匯憑證和原始單據粘貼單上趙卿全的親筆簽名,是最真實的憑據。
(六)騙取貸款罪【罪宗九】。
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託大連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百利公司賬目做出審計報告(大瑞專審【2018】195號,【證據5】),趙卿全涉嫌騙取華夏銀行大連分行貸款4000萬元。
趙卿全拿到貸款後將貸款轉出,其中部分貸款支付了土地款,另一部分個人揮霍,該筆貸款至今未還(上述內容趙卿全已經在辦案機關供述並記錄在案)。
(七)貪污罪【罪宗十】。
趙卿全夥同楊廣志、史明強,違法低價購買國有資產,造成大連市花園口經濟開發區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2010年3月23日、2010年4月13日、2011年3月10日,楊廣志、史明強以大連市花園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名義與百利公司分別簽訂了《百利天華製藥項目引進協議書》、《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證據6),約定百利公司擬投資10億元建設「百利天華製藥」項目,管委會為該項目提供480畝國有建設用地,為製藥公司代建2.7萬平廠房,約定百利公司在項目正式投產後兩年內將全部土地和管委會代建廠房回購,回購價格土地按3萬元/畝,廠房按建設成本價。
2016年1月25日,在百利公司沒有達到投資條件、不應享有上述政策的情況下,楊廣志、史明強違法操作,將管委會與百利公司簽訂的工業用地174066.72平方米【260餘畝】(大花園國用[2012]0026號土地),按照回購條件轉讓給趙卿全實際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即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158723.48平方米、大連咸健生物研發有限公司8000平方米、大連千島海洋生物有限公司7343.24平方米(證據7)。同時,楊廣志、史明強將本應百利公司回購的3棟建築面積為27511平方米的廠房,也非法轉讓給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是沒有任何經營項目的空殼公司,根本享受不到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楊廣志、史明強前述做法於法無據,且嚴重違法違紀,理由如下:
(1)根據協議約定,當百利公司不符合招商引資的扶持條件時,《項目引進協議》項下的政策扶持的土地應當收回,前述土地和廠房屬於國有資產,如果要進行處置,應當按照國資出售的招拍掛程序,以評估價格作為交易低價,公開入市轉讓,不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處置;
(2)趙卿全實際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不應享有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該三家公司不具備回購前述土地和廠房的權利。
楊廣志、史明強與趙卿全串通,做低交易價格,將價值億元的土地以低價向趙卿全搞利益輸送,私下協議交易,處置國有資產,將市場價數十萬元一畝的國有土地,低價協議轉讓給趙卿全控制的企業,僅此一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數千萬元。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楊廣志、史明強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不具備享受政策的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大連咸健生物研發有限公司、大連千島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1/10市場價轉讓給了等趙卿全控制的以上三家公司,騙取了大量國有資產,使國家遭受嚴重損失,前述做法涉嫌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趙卿全涉嫌構成貪污罪的共犯。
(八)挪用公款罪【罪宗十一】。
2016年1月28日,大連花園口投資有限公司在楊廣志、史明強的授意下,挪用公司資金,向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借款280萬元,用於其辦理土地、廠房轉讓手續繳納稅費(證據8)。
同日,大連花園口投資有限公司與大連禾甜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書。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楊廣志、史明強利用其職務便利,授意大連花園口投資有限公司挪用公司資金,借給趙卿全用於辦理土地、廠房轉讓手續繳納稅費,屬用於公司經營,已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趙卿全系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保護傘何時才能打破,撐傘人是否應當被追責
多年來,我們數百次舉報,趙卿全及其他犯罪份子卻至今逍遙法外。
(1)大連市甘井子公安局僅對趙卿全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公司資金罪進行立案,並且立而不查,至今未做定論:而對其涉嫌的其它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行賄罪、騙取銀行貸款罪等七宗罪,至今不予立案。
2018年7月,甘井子公安局決定向甘井子區檢察院申請批捕趙卿全,於是向大連市公安局進行彙報,大連市公安局先是決定批捕,事過一個小時,大連市公安局對此事重新召開了會議,再次研究後,出現了反轉,大連市公安局決定對趙卿全不予批捕。
吉林省公安廳和長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當逮捕的法定各件,趙卿全應當立即被批捕。但事實恰恰相反,趙卿全一直逍遙法外,我們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在公安機關趙卿全是否有保護傘?
(2)案件管轄權違法,由甘井子區檢察院違法轉移到庄河市察院,並對趙卿全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對趙卿全案件部分偵查終結後,於 2019年1 月將該案移送至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趙卿全曾向我們揚言稱他跟庄河市人民檢察院某檢察長關係好,說他哥們兒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會從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轉到庄河市人民檢察院審理,他最終會沒事的。
為避免庄河市人民檢察院掉入趙卿全設置的陷阱,我們在2019年4月份給庄河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汪洋寫了一封關於趙卿全一案的情況說明以及趙卿全揚言的信。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由甘井子分局負責立案偵查,應當由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依法提起公訴;即便認為應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也應當在15天之內移送。
然而,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將案件提交至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4個月之後(給庄河檢察長汪洋寫信後一個月之後),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還是將本該自己管轄受理的刑事案件移交與本案無任何關係的庄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終,庄河市人民檢察院違法辦案,對趙卿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事後,我們多次到庄河檢市察院了解情況,他們不予接待,直至我們上訪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庄河市檢察院才對不起訴趙卿全的理由給出了電話答覆:「挪用資金、騙取貸款資金均給付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將款項投放何處尚不明確,因此,認定趙卿全犯有挪用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證據不足。」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是行為犯罪,只要行為主體實施了相關行為即構成犯罪,二罪的構成要件中並不包括需要查明挪用或者騙取的資金再次的去向,挪用資金後第三人款項的去向是另外一層法律關係。庄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趙卿全不予起訴明顯於法無據。因此,趙卿全對案涉資金只要實施了挪用和騙取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第三人將款項使用至何處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與挪用資金罪、騙取銀行貸款罪無關。
管轄權的違法轉移和庄河市檢察院做出的不予起訴決定,讓我們在感嘆趙卿全神通廣大的同時,也確信趙卿全在檢察系統有牢固的保護企!
(3)廣州市中級法院未盡到審查義務,為趙卿全與陳茂之虛假訴
訟違法出具了(2018)粵01民初字1054號民事調解書,使百利公司在未蓋公章、未開股東會的的情況下,承擔了趙卿全與案外人陳茂夢所謂個人債務的擔保責任,為百利公司虛增債務1.8億。
出借人陳茂芝系國企中層領導,相當於國家公務員待遇,其固定收入總額都不可能超過百萬元,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且無法提供相應的債權憑證,而趙卿全與陳茂夢也不按套路出牌,主動承認債權債務關係,要求法院進行調解,約定趙卿全三天內償還1.8億元的巨額債務。不禁讓人懷疑,如果能這麼痛快地達成共識,為什麼要驚動法院、併當日交納了45萬元的訴訟費用呢?顯然,為的是法院的一紙調解書,為百利公司製造了巨額虛假債務,而主審法官卻絲毫未察覺!
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檢驗中心【深圳】鑒定,趙卿全與陳茂之、百利公司借款合同系虛假。2021年5月6日,廣州市檢察院對針對該案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進一步佐證,趙卿全涉嫌虛假訴訟罪。
(4)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與趙卿全惡意串通,在百利公司違法破產案件審理期間,甘井子公安局警官告知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權涉嫌職務侵佔,破產程序存在瑕疵,建議法院中止審理,大連市中級法院法官卻不予理睬。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了(2020)吉0104民初5470號生效判決(證據9),趙卿全偽造股東會決議,取得的股權系職務侵佔,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將此事告知後,大連法官仍不理睬。陳茂芝案涉虛假訴訟,廣州市檢察院啟動檢察監督程序,並告知了大連市中院任延光法官,其仍舊不理睬。
大連市中級法院將百利公司股權清零,百利公司破產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書面申請執行異議,結果,我們到大連市中級法院現場立案,被當場退回,未說明理由;我們郵寄材料申請執行異議,又被退回。
如此典型的虛假破產案件,在多方提醒下,法官依然一意孤行,幫助趙卿全完成了百利公司的虛假破產案件。
(5)我們向遼寧省監察委、大連市監察委等監察部門多次舉報楊廣志、史明強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事實;同時,我們也舉報了大連市甘井子公安分局不作為、庄河市人民檢察院徇私枉法、大連市中級法院枉法裁判的問題,幾百封舉報信已經寄出,但杳無音訊,問題至今未得到有效解決。
綜上所述,因大連市甘井子公安分局的不作為和大連市庄河市人民檢察院徇私枉法,造成趙卿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未能及時被制止;因大連市中級法院的枉法裁判,造成百利公司違法破產;趙卿全親手製造的公檢法內部各色保護傘大行其道,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十一大罪狀,無人問津,上百次舉報,石沉大海,億萬國有資產喪失殆盡!
正義可能會遲到,卻從來不會缺席!
但我們更希望,正義來的不要太遲!
試問趙卿全的各色保護傘還能撐多久?
何時還百利公司一片藍瑩瑩的天!
舉報人:
吉林省白河林業局
深圳市廣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張洪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文來自今日頭條:https://www.toutiao.com/i698982319066300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