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吉林雙遼:田峰非法吸儲案認罪後為何反悔要求再審?

在吉林省四平市下轄的雙遼市王奔鎮上,有一對夫妻,男的叫田峰,女的叫張立偉,今年都60多歲了,夫妻共同經營著一家建材商店,過著平靜而富足的日子。2017年2月的一天,突然來了幾名警察,說他們涉嫌犯罪了,將這對夫妻雙雙抓到公安局。同年9月10日,雙遼市法院做出(2017)吉0382刑初153號刑事判決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這對夫妻判處二年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令人感到離奇的是,對於這個罪名,夫妻雙方起初都認罪,在法庭上也沒有提出異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越來越感到不對勁兒了:我們是正常向親戚朋友們借錢,沒有以高息做誘餌,只有一分二利,而且我們還不斷的還本付息,也沒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怎麼能給我們定上這個罪名呢?但是,因為他們當初認罪了也沒有上訴,維權的路走的異常艱難,再審的希望微乎其微。他們求助媒體將此案發到網上,讓網友們討論討論,以引起更多的關注。

法院認定的基本案情

雙遼市法院做出的(2017)吉0382刑初153號刑事判決書稱:「被告人田峰和張立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意見。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田峰、張立偉在雙遼市王奔鎮自己經營建材商店。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田峰、張立偉以經營擴建建材商店需要資金為由,以1分、1.2分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上不特定人員朱影、王立靜、吳紹艷、宋立傑、王金娟、宋麗春、姜春發、初萬福、閆景賀、李明亮、閆鐵、姚亮、代春麗、劉艷華、賈純、賈青、張景華、張寶貴、張玉梅等19人吸收資金人民幣公眾存款達944500元,歸還利息100800元,造成存款人損失8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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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田峰、張立偉自願賠償了19名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後,得到了19名被害人的諒解,各被害人並自願表示放棄民事、刑事權利,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峰、張立偉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給存款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鑒於田峰、張立偉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能部分返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已得到其諒解,故對被告人田峰、張立偉從輕處罰;並經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評估,依法可適用非監禁刑。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十五條[共犯]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田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此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被告人張立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伍萬元(此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次申訴均被駁回仍然不服

見到記者時,張立偉說:我們是從1993年的3月1日開始做建材商店這個生意的,因為貨多沒地方放,在2009年蓋了一個大庫房,因為蓋房用了很多錢所以資金短缺,在2010年就從親屬借錢進貨用。這些親屬相信我們為人,都願意借給我們。我們一共從親友手中借了94.15萬,在2010至2016年間給他們利息共52.9萬,判定書說100800元是不對的,是他們編造的。另外,還有兩名親屬在法院起訴是民間借貸,借據在法院那邊。公安抓我們時,我們在訊問筆錄上已經說我們有貨、辦公房和庫房,有能力償還(我們借他們是94.15萬元,還利息52.9萬元元,還有收條和貨物條7.36萬元,經鎮村幹部調解還他們28.245萬元)。

對於當初為什麼認罪和沒有上訴,看上去老實巴交的張立偉是這樣解釋的: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蹲了6個月零17天,才被送到醫院的,在醫院裡第三天,人都已經病危了。法院是在一個晚上去醫院在床頭上宣判的,當時,我氣得犯了心臟病,也沒有理解這個事情,就這樣稀里糊塗的過去了。法院判完後,我每天看著丈夫田峰像植物人一樣天天受罪,咽不下這口氣,我感到已經被整的沒有活路了,親屬朋友們見狀都說我們冤枉讓我告。從2017底開始,我就開始申訴。

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他們先是向雙遼市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法院改判其二人無罪。2018年年4月24日,雙遼市法院做出(2018)吉0382刑申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了他們的申訴。之後,其又向四平市法院提出申訴,理由是「屬於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即使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屬於單位行為,本案數額達不到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但是,四平市法院於2018年11月23日做出(2018)吉03刑申3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再次駁回了他們的申訴。2021年3月27日,他們又向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2020年4月21日,吉林省檢察院做出《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吉檢十部刑申審通[2020]52號),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得當,申訴人田峰、張立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後,他們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21年12月24日再次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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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偉說,每次去申訴,接待的工作人員看了材料後都說的挺好,可是過後還是原封不動的駁回。她拿出大量的借據和收據,試圖證明她和丈夫當初只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而且,我們每年都要還本、付息,有的本金都還完了,我們還有充足的能力還錢,根本就構不成非法吸儲,怎麼就能給我們定罪了呢?」她一臉迷惑的說。

律師認為田峰夫婦不構成犯罪

北京某知名律師事務所一位陳姓律師在接受媒體諮詢時說:法律不能欺負老實人和不懂法的人。我國目前的法律講的是證據第一,不管當事人是否認罪,都要用證據說話,即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給人定罪。也就是說,即使是當事人認罪,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還是不能給人定罪。這樣的案例舉不勝舉,如黑龍江有個農民收購糧食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當事人認罪,也沒有提出上訴,最終還是改判無罪了。根據這一基本原則,田峰夫婦的所謂非法吸儲罪,顯然缺乏最基本的證據鏈支持。

所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從而構成犯罪。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10〕18號] [2010.12.13 發布] [2011.01.04 實施]規定: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規定,構成非法吸儲罪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而田峰、張立偉夫婦並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即不具有該解釋的第二個要件,只是在親友間借款,而且他們定期還本付息,也有能力還錢,並沒有給所謂被害人造成什麼損失,怎麼能夠認定其非法吸儲呢?而且該罪侵害的是金融秩序,但雙遼市的一審判決書從始至終也沒有認定田峰、張立偉夫婦破壞了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亂,怎麼能夠認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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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偉還向媒體介紹:此案明顯是受到了人為因素的干擾,她已經多次向上級紀檢、監察、督察部門反映個別人操控司法打擊報復的問題。其丈夫田峰進入看守所時還是個健康人,僅僅在裡面呆了六個月多,出來後就成了植物人狀態。我們有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頭部CT影像圖、掃描等為證。我丈夫至今沒有任何好轉的跡象,我作為他的妻子,一定要替他、也替自己伸冤到底!

對於文中各方的說法和觀點,本文只是如實引述,並不代表本文和媒體的觀點,讀者自會明辨是非。關於本案是否存在人為因素干擾問題,我們期待有關部門能夠儘快調查,是否存在黑幕,最終還是需要以紀檢、監察或督察部門的調查為準。我們期待有關部門的公正調查結論,以便使真相能大白於天下。對於此案,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梁欣 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