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訴訟案件,儘管申請執行人白萬懷與神木市人民法院(簡稱神木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揚屬於法律規定的近姻親關係(即白萬懷之妻張改林是張揚的親姑姑),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神木法院還是在2017年9月6日,不管不顧、任性地作出了(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而該裁定獨任審判人員仍然是神木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揚。
上述案件中,經申請人宋芬核實,且白萬懷亦認可:白萬懷之妻張改林是(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的審判人員張揚的親姑姑,白萬懷與張揚屬於法律規定的近姻親關係,即張楊是白萬懷之妻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對白萬懷來說,張揚是白萬懷配偶的血親類姻親關係;對張揚來說,白成懷是其血親(姑姑)的配偶類姻親關係。故根據上述法律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張揚沒有迴避,(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依法予以撤銷。
張揚作為神木法院的中層領導,神木法院的院長等領導幹部故作睜眼瞎,和下屬腐敗法官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視法律為兒戲,錯上加錯上演枉法裁判,罔顧事實,知法犯法,國法難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第三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同時,(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神木縣店塔鎮川龍大酒店並非人宋平、王翠娥的個人財產,不應對川龍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內附屬物及所有財產採取查封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本案執行依據為已生效的(2015)神民初字第0122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定的被告為宋平和王翠娥,即理應查封被執行人宋平、王翠娥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個人財產。但是,(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查封的川龍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內附屬物及所有財產並非宋平、王翠娥的個人財產。
川龍大酒店佔用的土地中被執行人王翠娥僅享有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其餘1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均系他人財產與二被執行人無關。被查封的川龍大酒店共佔用土地129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人分別為王翠娥享有147平方米,宋瑞397平方米,馮妮250平方米,宋華則250平方米,宋芬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上述川龍大酒店佔用土地的使用權經神木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兩次土地批複確認。
相關證據表明:川龍大酒店佔用的1294平方米的土地,僅有被執行人王翠娥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剩餘11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與被執行人無關,均系他人財產不應進行查封。並且,川龍大酒店的房產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法院應當在查明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後,對確屬於被執行人宋平、王翠娥的財產的才能採取查封措施。
因此,神木法院作出的(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的川龍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內附屬物及所有財產,該裁定書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載明:「在執行本案的過程中,我院依法查明被執行人神木縣川龍大酒店有評估拍賣價值故依法進行了查封」。本案中的被執行人為宋平和王翠娥,川龍大酒店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川龍大酒店並非宋平和王翠娥的個人財產,神木法院將川龍大酒店作為被執行人進行查封的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雖然,上述案件原被告在神木市人民法院院案件較多,案涉相關權利人對該院有較大抵觸情緒,認為神木法院已經不可能公正審理該案,不便於行使管轄權,應當整體迴避。
同時,案件當事人認為(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的審判人員張揚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該裁定查封的川龍大酒店及所在土地、店內附屬物及所有財產並非被執行人宋平和王翠娥的個人財產,川龍大酒店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2015)神執字第03590號《執行裁定書》應依法予以撤銷。他們並多次向神木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且提供了4份法院整體迴避裁判案例的情況說明,但是,他們的申請仍多次被神木法院無情拒絕,當事人主張的自身利益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據了解,在陝北神木,以張揚為首的黑惡勢力,長期稱霸神木,偷稅漏稅,用非法集資的巨款進行高利貸放款,謀取巨額利益,嚴重擾亂神木市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張揚仗著其父親張永清(原神木二中副校長)和妻子(神木市公安局幹警)的人脈關係和非法積累的大量財富,專業經營高息貸款業務,規模數量驚人,據傳在神木民間借貸高峰期,張揚的放款規模甚至達到五六億元人民幣。
張揚一方面利用職務便利,逐利執法,濫用執法司法權,在訴訟程序上謀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私下通過威脅、非法拘禁、搶奪等方式向債主逼債,在神木令人聞風喪膽。就在最近,徐先生在神木市人民法院有一案件,直到其收到神木法院執行局的執行通知,才知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但其並未收到該案民事判決書。徐先生隨後發現原告給張揚送巨款30萬元人民幣後,張揚在背後黑暗操作,才使得案件變得如此詭異。
據一位名叫高花(電話:15353486581)的女子實名舉報稱:張揚通過威脅、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搶奪等方式逼債非法獲益。張揚將自己的每筆貸款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查封了其兒子名下的房屋,保全房屋價值遠遠高於債權本息。張揚為掩蓋其高息放款,巨額財產,採取欺騙、逼迫的手段要求舉報人將借款借據出具給其父親張永勤。
早在2012年,張揚以其父名義向神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剩餘貸款本息。2012年10月2日,應張揚要求,舉報人高花兒子赴張揚家商談還款事宜,被張揚非法拘禁,要求償還高利貸;同時其非法侵入高花居住的房屋,要求交出位於西安市秦嶺山水紫荊園房屋的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因合同所在的抽屜鑰匙由高花持有,張揚不等高花回家即撬開抽屜,搶走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搶走合同後,經張揚暗箱操作下,申請人民法院查封了位於西安市「秦嶺山水紫荊苑6號」別墅和位於榆林市「榆陽區元馳世紀城小區凱旋宮3號樓1單元501室」房屋,而所保全房屋價值遠遠高於剩餘借款本息。
高花稱:2019年9月5日晚,張揚酒後遇到我大兒子和小兒子後,將我小兒子打倒在地,並追打我大兒子,報警後案件由神木市繼業路派出所受理並確認公職人員張揚酒後滋事、暴力毆打,暴力討債的事實後僅僅給予張揚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隨後我將被舉報人張揚舉報至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榆林市紀檢委、神木市紀檢委、神木市打黑辦,神木市紀檢委僅僅給予張揚政務警告處分,最終都不了了之。最後神木法院依然將張揚提拔為執行局副局長。
有如此善於玩弄權術,且知法犯法、法律素養極差的法官辦案,公平正義恐難實現。張揚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經濟上貪婪成性,以權謀私;工作上肆意弄權,漠視群眾利益,毫無敬畏之心和底線意識,多年來與惡勢力沆瀣一氣;生活放縱,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暴力毆打,恃強凌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應當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
還所有受害人一個公道,還社會秩序一個安寧。
以正官場之風氣,掃除害群之馬!
舉報人對所舉報的全部事實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舉報人:王翠娥(電話:13279419999、17365655663)
高 花(電話:15353486581)。
原文來自騰訊:https://page.om.qq.com/page/OHgEJyVHbxuH3WvxQleuUsyQ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