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瀋陽世茂廣場案,兩級法院超出訴求判決解除合同引發強烈爭議

日前,媒體接到瀋陽世茂五里河項目工地工人的實名投訴:在遼寧省瀋陽世茂五里河商業廣場工程爭議案中,遼寧省高級法院民一庭法官孫維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張代恩,超出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在對方拖欠巨額工程款以及農民工工資情況下,違法判決解除總承包合同,強令北京城建撤出施工現場。他們說:這兩個法官已經涉嫌枉法裁判,日前已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

北京城建公司向媒體介紹:2013年1月25日,瀋陽世茂公司作為發包方,北京城建作為承包方簽訂了瀋陽世茂五里河商業廣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瀋陽世茂卻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3月,瀋陽世茂又根據工程需要下達了停工指令。瀋陽世茂為了賴賬和拖延支付工程款,2018年又以確認合同無效為由起訴至遼寧省高院,遼寧省高院認為合同合法有效,瀋陽世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成立。但遼寧省高院法官孫維良在瀋陽世茂拖欠巨額工程款、沒有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基礎的情況下,違背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的規定,違法判決解除雙方合同,並強令城建公司30日內撤出施工場地。

北京城建不服遼寧高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審認為:瀋陽世茂公司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案涉合同無效,原審判決在認定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剝奪了當事人就該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於是作出(2021)最高法民終695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遼寧省高院(2018)遼民初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瀋陽世茂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城建公司說:到此,該案本應就此划上句號,但瀋陽世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提出了申訴。該院審監庭法官張代恩違法裁定再審,悍然作出了(2023)最高法民再222號民事判決書,不顧我國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的明確規定,撤銷(2021)最高法民終695號民事判決,維持了遼寧省高院(2018)遼民初46號錯誤判決,把明晃晃的違法寫在判決書里,膽大妄為,根本不把黨紀國法放在眼裡。

北京城建公司五里河項目部感到十分不解和不能接受的是:從一審二審到再審,瀋陽世茂從來就沒有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為什麼法官就敢判決解除合同呢?你們知道我們在瀋陽世茂公司五里河項目工地流了多少血汗嗎?你們知道農民工兄弟的處境嗎?你們判決30天撤離工地,那我們的血汗就白流了嗎?瀋陽世茂拖欠北京城建五里河項目大量工程款,他們是為了拖延和賴賬,才提出合同無效,在沒有清償工程欠款的情況下就解除合同並且要求撤場,這樣的判決能解決雙方矛盾嗎?能促進社會和諧嗎?

北京城建公司認為,尤其是最高法院審監庭張代恩法官的判決不能不令人產生諸多疑問:

1、原一審瀋陽世茂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判決結果是解除雙方合同,是明確的符合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應當再審情形的錯誤判決。(2023)最高法民再222號民事判決為什麼要維持一個錯誤判決?

2、從一審二審到再審,瀋陽世茂從來就沒有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案件經最高院再審的最後結果是解除雙方合同。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具有指導作用,是不是以後法院判案就可以不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範圍約束了呢?民事訴訟法211條11款是不是從此就無效了呢?

3、按照民事訴訟法214條,再審本案應適用二審程序。二審應建立在一審的基礎上,因一審世茂公司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也不可能對這個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再審的二審程序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剝奪了當事人對此問題提出上訴的權利,嚴重違反了我國二審終審的制度設計。

4、再審判決解除雙方合同的主要事實依據是瀋陽世茂資金確有困難,合同不得不進行調整。但是,瀋陽世茂再審提交的七組證據中,沒有一組是證明資金困難的,再審認定這一事實證據是什麼,還是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5、瀋陽世茂拖欠北京城建五里河項目大量工程欠款,世茂公司為了拖延和賴賬,才提出了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現在再審法院僅因為其資金困難,在沒有落實資金撤場資金,沒有清償工程欠款的情況下就解除雙方合同,並要求北京城建撤場,能真正解決雙方矛盾,能有好的社會效果嗎?

北京城建公司懇請中紀委、國家監察委等部門領導和全國網友關注,請法律界人士評評這個理,敦促有關部門徹查此案,讓全社會感受到人民法官踐行司法為民的初心使命,感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感受到法律的威嚴不容踐踏!

對於文中的各方觀點,媒體只是如實引述,並不代表媒體和記者的觀點。媒體在此呼籲有關部門能早日介入調查,給各方一個能夠說的通的公正的說法。(記者吳江 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