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法官被民营企业员工实名投诉
2022年8月1日,诸多网络媒体以《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强占”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实名举报》为题,报道了河南某执法单位在一起传销案中,追缴12名被告违法所得,竟然“张冠李戴”, 查封冻结了10名案外人银行存款2.52亿元,还将案外人的4块土地及厂房拍卖,数千吨不同年份的基酒变卖,查封了与12名被告无关的5家公司,造成千余工人下岗,给10多名案外人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为此,申诉人和辩护人对该法官在此案中的错误“认定”,进行了剖析与论证……
【混淆概念】“拉人头”与“团队计酬”传销岂能混为一谈
举报人蒋荣军在“实名举报”中称:一是一审法官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第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本案参与传销人数、人员层级、收取会员费金额等的依据存在错误,且不能将上述材料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二是判决中,仅笼统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和“无罪推定”的基本法理。三是法庭对判决涉及的财产没有经过法庭庭审质证,没有确定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四是本案存在关联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五是《刑法》仅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型传销”作为处罚对象,刑法第224条的落脚点在于“骗取财物”,其他规定不过是围绕骗取财物这一目的所做的描述。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众多系列的商品、完善的退换货制度、良好的售后服务,即便认定为传销,也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传销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中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当作犯罪处理,故本案应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