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8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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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中級法院超標的九倍查封房產導致企業瀕臨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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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中級法院超標的九倍查封房產導致企業瀕臨倒閉?

本站訊 2024年5月21日,官方媒體中國房地產報網上的一篇文章,讀後令人十分震驚:企業只是欠債700多萬,而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居然查封了該企業價值7000萬元的房產,超過標的9倍!這樣的查封造成該公司名下房產無法交易,不但無法償還債務,還要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直接導致了企業的停擺!在當前十分嚴峻的經濟形勢下,此事格外引人關注。 中國房地產報網上的這篇文章標題為《長春萬鴻地產向法院申請1元賠償背後:質疑超標查封近6000萬元房產》(署名:中房報記者郭家豪)。據該報道,涉事的企業老闆叫許兆文。2012年,在同學孩子婚宴的酒桌上,許兆文遇到了已經好多年未曾聯繫的同學張國(化名)。那時候,許兆文就已經開始做房地產項目。張國告訴他,如果哪天有好項目缺錢,他可以參與。此後,兩人漸漸地有了聯繫,張國也的確借給了許兆文150萬元周轉資金。 時至2013年,張國得知許兆文要開發建設東廣盛世項目後,主動找到許兆文說他要入股,並相繼投入近700萬元,雙方簽訂了協議,張國入股萬鴻地產,占股15%。但是到了2016年12月,張國突然提出撤股,並提出退還本金和項目收益共計1179萬元。「開發東廣盛世項目的時候,房地產市場好,可是到了2016年,房地產市場開始萎靡了,張國才提出撤股。」許兆文稱,「整個項目我投入了6000多萬元,當年沒有貸款一分錢,但因為幾乎所有資產都投入到項目上了,根本沒有能力退還張國要的那筆款」。 因許兆文未能按時間還錢,張國便將萬鴻地產和許兆文夫婦起訴至法院。長春市寬城區法院和長春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均支持了張國的訴訟請求。 2021年3月,寬城區法院將兩個案件合併到一起,由長春市中級法院審理,長春市中級法院判萬鴻地產賠償張國713.88萬元及利息。 東廣盛世項目一共有26個門市,二層有部分寫字間,還有地下停車場,當年的市值在1個億以上。」許兆文稱,...
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詐騙巨額資金懇請依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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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詐騙巨額資金懇請依法調查

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詐騙巨額資金懇請依法調查 尊敬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政府、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察委領導:您好! 我是浙江省奉化人,是投資於鄂爾多斯的商人,現就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涉嫌違規出具《關於支持內蒙古凱創投資集團開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辦函[2011]144號)(以下簡稱「144號文件」),為詐騙分子王建平實施合同詐騙2億元鋪平道路的情況向您反映如下,希望您能在看完材料後,針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違規出具114號文件的經過開展調查,為本人討回公道。 一、被騙經過 2010年前後,我在鄂爾多斯市經商,通過朋友認識了王建平(身份證號:152728197209223610)。王建平稱其已經取得了一個由鄂爾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資的直升機製造項目,並說該項目政府會為其配置大量煤炭資源。同時,王建平向我們出示了144號文件,該通知是發給准格爾旗人民政府的,並加蓋了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印章,簽發人為馮文華,抄送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和煤炭局,該通知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均符合群眾對政府文書的認知和理解。 基於對144號文件的信任、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國土資源局、煤炭局的信任,我們與王建平簽訂了《合作施工協議》等協議,並按照協議的約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銀行賬戶轉款2億餘元。然而,實際上144號文件所說的「煤炭資源」根本不存在,導致我與王建平簽訂的《合作施工協議》無從履行,王建平將該款項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及向政府領導行賄等,致使本人被騙巨額資金。 二、144號文件屬於違規簽發的政府文件,有極大可能是該文件簽發人馮文華違規製作的 (一)從程序來看,144號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簽發程序,該文件應該屬於虛假的政府文件 根據政府印發文件的相關規定,在作出144號文件以前,應當履行召開專題會議、形...
恩施州紀委譚泓鑌曾因刑訊逼供遭刑拘居然再次辦理涉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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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紀委譚泓鑌曾因刑訊逼供遭刑拘居然再次辦理涉冤案件

恩施州紀委譚泓鑌曾因刑訊逼供遭刑拘居然再次辦理涉冤案件 ——從冉建新案看劉定敏案,湖北恩施州紀委辦案令人細思極恐 在湖北省恩施州,州紀委的譚泓鑌因辦理過多起冤假錯案而出名,如今其改名後再次辦理劉定敏案,而該案則被諸多法律專家認為涉嫌冤假錯案! 2011年,譚泓鑌曾經辦理利川市都享辦事處書記冉建新案,冉建新涉嫌受賄犯罪,在巴東縣檢察院異地受審過程中離奇死亡,巴東縣檢察院兩名辦案人員其中一位就是譚運龍(現已改名譚泓鑌),涉嫌職務犯罪。之後,恩施州檢察院依法立案偵察並決定對譚運龍立案偵查,決定對兩人趙小育(包括譚運龍)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不知什麼原因,譚運龍搖身一變改名譚泓鑌後,居然被恩施州紀委重用再次辦理劉定敏案件。 知情人透露:被譚泓鑌辦理過的案件都逃不過刑訊逼供的惡夢。當年,譚運龍在巴東縣檢察院因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的事曾經轟動全國,而譚運龍改名譚泓鑌後居然再次辦案,其背後保護傘就是向宏明,劉定敏因此成為本案的最大受害者,被利川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十個月,劉定敏不服上訴,現二審法院已公開開庭審理。為此,家屬於2024年4月以《馬樹山案件在湖北恩施州再次重演》為標題向各級領導反映恩施州紀監委的非法調查和強行干預情況,受到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各級領導要求恩施州紀監委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可恩施州紀監委不僅沒有認識到給劉定敏全家造成的嚴重後果,反而到被干預的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向上級單位彙報虛假情況,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一、恩施州紀監委驚現犯罪嫌疑人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奇葩 1、恩施州紀監委第二調查室合法的辦案人員。 恩施州紀監委第二審查調查室承辦劉定敏一案,應由李德峰、高本昌、張品軍、馮偉、施運峰、唐清驊、虞苗、馮麗麗、冉孟林等十人辦理。 2、恩施州紀監委承辦劉定敏一案無上述一個辦案人員。 調查劉定敏一案是恩施州紀監委的...
黑龍江望奎縣劉健等人無惡不作警方抓捕後居然將其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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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望奎縣劉健等人無惡不作警方抓捕後居然將其釋放

黑龍江望奎縣劉健等人無惡不作警方抓捕後居然將其釋放 ——關於劉健、李建、張偉等人違法犯罪問題的實名舉報 根據黑龍江省綏化市公安局 4.10 專案組《關於徵集望奎縣劉健、李建、張偉等人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劉健等人多年來在望奎縣無惡不作、為非作歹、欺壓百姓、壞事做絕,給望奎人民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恐懼和不安,劉建夥同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傷害他人、非法拘禁、聚眾鬥毆、開設賭場、設賭抽頭、搶劫他人財物等數次違法犯罪活動。警方將其抓捕後,卻將其釋放回家。這一犯罪團伙一日不除,必將會給望奎的社會穩定帶來巨大災難。因此,我進行實名舉報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案件一:劉健多年來以開設賭場設賭抽頭為經濟來源。他養了一夥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雜人等作為馬仔、打手、小弟,多年來壟斷望奎縣賭局市場。馬生子,望奎縣人,在家裡和朋友玩了一場小賭局,劉健知道後,2013 年正月十五當天,劉健給馬生子打電話,張嘴就罵:「你敢在望奎縣放局,你有***逼的權力放局!」馬生子說:「大哥我在北安呢,等我回望奎縣和你解釋。」2013 年正月十六那天馬生子回到望奎縣,劉健便指派手下馬仔鄒繼和、二胖、小孩、寧小龍等打手去找馬生子,見面後二話沒說,用砍刀連砍馬生子數十多刀,把馬生子砍倒在地,刀刀致命,砍到頭部、面部、胳膊,造成馬生子重傷的後果,然後劉健利用各種關係網找馬生子和解,用錢擺平此事。我想問問這麼大的刑事案件,望奎縣公安局能給調解,最後按治安案件處理,用錢擺平,不了了知,到底是誰在背後保護這沒人性的畜牲,踐踏我們中國的法律?懇請有關部門挖出劉健背後的保護傘,還望奎縣老百姓一份安寧。 案件二:2012 年正月初七晚上,望奎縣後三鄉張寶仁家放撲克賭局,劉健聽說後帶領手下、打手成員鄒繼和、於洪偉(綽號二胖)、郭東子、孟小子等人去望奎縣後三鄉張寶仁家,搶劫他人財物,採取毆打逼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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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長嶺:鄉村幹部強行收回農民承包地賣給他人或涉嚴重腐敗

土地,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承載了萬物的繁衍與成長。在農村,土地是農民衡量富有的標準,更是農民的「命根子」,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存意義。農民對土地的擁有權,往往是十分脆弱的。儘管農民已經通過承包獲得土地使用權,但這種土地使用權依然面臨著種種威脅。 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光明鄉歐力崗村一社村民向媒體投訴稱: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光明鄉歐力崗村村委會依照相關規定及《中共長嶺縣委長嶺縣政府關於第二輪土地承包若干問題的規定》(長發[1997]27 號),以社為單位進行第二輪土地經營權發包,具體方式為:提留5%耕地作為機動地後,將剩餘的耕地按人口平均發包給了一社社員。當時,一社按第二輪土地發包的程序每人分得4.2畝,但村委會當時台賬記錄的卻是每人3.4畝,每人少登記0.8畝土地。一社社員要求將台賬更正為4.2畝,但時任村委會領導以「多登記就得多交農業稅」為由拒絕。2017年土地確權期間,村委會並未將每人0.8畝的案涉土地上報確權單位,經社員與村委會溝通後,村委會以麻煩為由拒絕,提出簽訂《歐力崗村民委員會與五家戶員協議》的方式來保證一社社員的權力。無奈之下,一社社員與村委會簽訂了上述協議,約定「歐力崗村同意五家戶沒有確上權屬的耕地經營權在有效承包期限內(與確權地同期結束)永久歸五家戶社員耕種。」但後來,2020年3月,村委會要求將未登記上賬的歐力崗村一社村民土地,以每畝100元的價格交給村委會,否則就不能耕種。後來,村幹部將案涉土地以每畝120元的低價進行強行拍賣。該土地所有權系一社所有,且在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早已經依法發包給了社員,一社社員均已依法耕種多年,村委會在無任何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社員耕種了24年之久的土地強行收回拍賣。村民們認為,這樣的強取豪奪行為嚴重侵害了村民們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松原市委、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發布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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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奧軍建設非法採礦阻斷道路村民反應三年無果已忍無可忍

我們是浙江省永嘉縣烏牛街道仁源村龍潭自然村的村民。我們曾於2021年12月24日向永嘉縣政府投訴舉報了溫州奧軍建設有限公司擅自在我村開山挖石、非法採礦、非法毀林、破壞原始植被並明目張胆地擅自毀壞我村原有的林地防火通道等涉嫌犯罪的事實。溫州奧軍建設有限公司的非法採礦,直接導致了我村村民們出入道路的阻斷,嚴重阻礙了我們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和護林工作等。 至今,我們舉報此事已長達3個年頭,期間,永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2年1月28日已經對溫州奧軍建設涉嫌非法採礦立案查處(立案編號為2022004號);並於同年3月30日發文——永資規違處[2022]70號《自然資源違法舉報線索處理告知書》(簡稱為《告知書》)。 然而,該局做出《告知書》後便再也沒有了下文,此事一直處在虎頭蛇尾、有始無終的拖延未決狀態中。為此,我們村民也堅持鍥而不捨的維權!在我們維權的同時,該系列案件及事態的發展也引起了《前沿中國網》、《創世紀周刊》、《華夏新聞周刊》、《調研中國網》等多家媒體的廣泛關注和輿情監督,並共同於2022年10月10日發函至中共永嘉縣委黃慧書記。然而,地方領導和執法部門仍舊無動於衷、無所作為、姑息養奸!2023年10月,今日頭條等多家媒體再次以《浙江永嘉:村民出行道路因非法開採被封,嫌疑人至今未受刑責》為題進行了廣泛曝光,而地方政府依舊不作為,涉案嫌疑人仍然逍遙法外、有恃無恐! 我們實在不能理解,在口口聲聲高喊依法治國的今天,如此明目張胆的違法侵權事件與非法採礦的涉嫌犯罪行為,我們舉報近三年之久,竟然在當地遲遲得不到依法處置與解決,豈非咄咄怪事?尤其是相關職能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不作為,已涉嫌瀆職、失責、玩忽職守!他們只會坐在辦公室里,喝著茶水,發發文件,之後就啥也不管了。請問,這是什麼樣的政府?什麼樣的政府部門?你們還能做點事情嗎?天天高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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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顧事實證據採信「假證」判案,瓦房店法院高興利公然蔑視法律?

本站訊 自古以來,就有「官憑文書私憑印」的說法,這既是一句俗語,也是一個最基本的常識。其意思是在公家事務中,以官方的文書作為憑證;而在私人事務中,則以印章或印記等作為憑證。這句話強調了無論是官方還是私人場合,辦事都應依據可靠的證據或文件。 然而,在遼寧省大連市下轄的瓦房店市法院,卻冒出來這麼一個法官,對大量加蓋了公章、有證明力的證據連理都不理,卻採信沒有任何機構蓋章確認,更沒有任何專家簽字承認的一張廢紙定案。這名法官的名字叫高興利。當事人質問其採信的《研判意見》是否加蓋公章時,這位法官大人居然稱:我一年辦案300多個,忘了。有律師看完判決書和所謂的《研判意見》後驚呼:這位法官採信的是《研判意見》涉嫌假證、偽證,已經涉嫌枉法裁判犯罪! 沒事家中坐 禍從天上來 向媒體反映此事的是號稱資深記者的媒體人李廣均,曾用名李廣鈞,又叫李廣軍。大量證據證明,李是一位從事新聞採訪、編輯30多年的資深媒體人,曾經在中國經營報、新華社吉林內參、關東周報等多家官方媒體工作。 李廣軍向媒體介紹:2022年12月6日前後,因一位遼寧一家官方媒體老記者所求,他在自己管理的網站上轉發了今日頭條、騰訊等媒體刊發的關於瓦房店櫻桃樹大面積死亡事件的報道。第三天,即12月8日,大連殿龍農資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大連殿龍)即與他聯繫刪貼,因稿件所涉證據確鑿,而大連殿龍並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而未能刪除,他萬萬沒有想到大連殿龍竟然暗中起訴他名譽侵權! 據相關證據,2023年12月14日晚上,李突然從微信上看到一條消息,通知他微信零錢已被凍結,如有異議,可以與瓦房店市法院執行局聯繫,並留有聯繫電話。李左思右想了一整夜,也沒有想起來與瓦房店法院有什麼瓜葛。第二天上午,當他與瓦房店法院聯繫時,該院執行局一位周姓法官告訴他,你與大連殿龍有一個名譽權糾紛官司,我院做出的判決已經生效,判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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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世茂廣場案,兩級法院超出訴求判決解除合同引發強烈爭議

日前,媒體接到瀋陽世茂五里河項目工地工人的實名投訴:在遼寧省瀋陽世茂五里河商業廣場工程爭議案中,遼寧省高級法院民一庭法官孫維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張代恩,超出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在對方拖欠巨額工程款以及農民工工資情況下,違法判決解除總承包合同,強令北京城建撤出施工現場。他們說:這兩個法官已經涉嫌枉法裁判,日前已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 北京城建公司向媒體介紹:2013年1月25日,瀋陽世茂公司作為發包方,北京城建作為承包方簽訂了瀋陽世茂五里河商業廣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瀋陽世茂卻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3月,瀋陽世茂又根據工程需要下達了停工指令。瀋陽世茂為了賴賬和拖延支付工程款,2018年又以確認合同無效為由起訴至遼寧省高院,遼寧省高院認為合同合法有效,瀋陽世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成立。但遼寧省高院法官孫維良在瀋陽世茂拖欠巨額工程款、沒有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基礎的情況下,違背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的規定,違法判決解除雙方合同,並強令城建公司30日內撤出施工場地。 北京城建不服遼寧高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審認為:瀋陽世茂公司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案涉合同無效,原審判決在認定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剝奪了當事人就該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於是作出(2021)最高法民終695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遼寧省高院(2018)遼民初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瀋陽世茂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城建公司說:到此,該案本應就此划上句號,但瀋陽世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提出了申訴。該院審監庭法官張代恩違法裁定再審,悍然作出了(2023)最高法民再222號民事判決書,不顧我國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的明確規定,撤銷(2021)最高法民終695號民事判決,維持了遼寧省高院(...
遼寧省本溪市孫紹鈞多個犯罪事實被有意掩蓋,舉報人強烈要求異地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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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本溪市孫紹鈞多個犯罪事實被有意掩蓋,舉報人強烈要求異地重審!

尊敬的遼寧省紀委、監察委,遼寧省政法委、遼寧省檢察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您好! 我是趙紫涵,我要實名舉報孫紹鈞的多重犯罪事實和本溪市紀委、監察委、檢察院、法院幫助孫紹鈞掩蓋犯罪事實的嚴重違法問題。2021年12月16日,本溪市人民法院只針對孫紹鈞受賄罪做出了判決,至於孫紹鈞利用職權與黑社會份子勾結詐騙我千萬現金和涉嫌貪污罪、重婚罪、敲詐勒索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充當保護傘等犯罪事實並沒有被追究刑責,審判機關存在漏判、輕判的違紀違法行為!本溪市紀委、監委、檢察機關存在嚴重的違紀、違法問題!我強烈要求上級紀檢、監察、政法機關對上述單位辦案人員啟動追責程序! 以下是孫紹鈞嚴重違紀違法的犯罪行為: ——2011年1月,孫紹鈞以離異單身的名義跟我處對象。一年間,我多次要求他跟我結婚,2012年孫紹鈞拿了一個離婚證安撫我(後來發現是假證),之後天天下班後回到我的洗浴中心查營業額,並以各種借口要錢,最後是他管錢管經營,直接給經理開會獎勵! ——2013年,孫紹鈞調到本溪市公安局溪鋼分局當政委,6月孫紹鈞與社會人(外號大象)在本鋼做生意,讓我把我私有的三套門市房先後抵押貸款1100萬為他所用,至今血本無歸! ——2015年1月28日,我與當時任職本溪市公安局溪鋼分局政委孫紹鈞的孩子出生,因為孫紹鈞隱瞞自己的婚史,之前拿的假離婚證給我看,有了孩子他才說他還沒離婚。2016年6月份,我到省紀委去找孫紹鈞的表哥李某光,當時李某光任職遼寧省紀委書記,我去找李某光是因為他是遼寧省紀委的領導,再一個是孫紹鈞的表哥,無論於公於私,李某光都會管此事。當時,我進不去遼寧省紀委的辦公室,門衛說讓我用郵局郵寄信件的方式,李某光書記就能收到信件,我就把我和他表弟孫紹鈞孩子的事寫在信里,還有孩子的照片和孩子的頭髮,一起寄到遼寧省紀委,當時是郵局郵寄,李某光收到了信件,我也收...
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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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嗎?

2013年,山東悅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名:哈爾濱康賽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發生了一起經濟糾紛案,金龍公司向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出示了三份證據:第一份是張秋生等人起訴金龍公司和康賽爾公司的判決書,證明康賽爾公司應承擔向張秋生等人返還租金的義務,金龍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第二份是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等,證明南崗區法院已從金龍公司處划走款項132萬餘元(但是,在一審,二審庭審筆錄中均記載,金龍公司承認南崗區法院說劃扣金龍公司132萬元一事,但是該132萬元究竟南崗區法院支付給哪些業主,執行案件怎麼處理的,金龍公司並不知情);第三份是南崗區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筆錄等,證明康賽爾公司已同意向金龍公司償還前述款項。南崗區法院據此判決悅社公司(康賽爾公司)敗訴。 可是,從法院的詢問筆錄上看,悅社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向金龍公司支付那筆款項,同意支付一說顯系南崗區法院造假。悅社公司據此要求再審。一審法院(南崗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2日發出《民事裁定書》((2018)黑103民監6號)。該裁定書稱:「原審原告黑龍江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哈爾濱康賽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經過同一法院的再審,悅社公司勝訴。       金龍公司又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據金龍公司提供的一份沒有合法送達的執行裁定書的複印件,判決悅社公司敗訴。       但是,南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認定,「南崗區法院製作了1820-8執行裁定書,但沒有送達,不生效。」結論是:未經送達的法律文書不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如此來說,悅社公司又應該勝訴了。 一樁看似簡單的經濟糾紛案,竟然一波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