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突如其來的疫情,讓口罩一時間成了全球走俏的「硬通貨」,口罩機也隨之成了商家眼中的「印鈔機」。
近日,河南省滑縣的周先生向本報網反映稱:2020年4月12日在東莞市羅特精密機械公司花費45萬元購買了台Kn95半自動口罩機,因為口罩機質量不過關,屬於三無產品,至今也未能生產出一片成品,經廠家多次溝通,現在廠家電話不接簡訊不回,買回來的口罩機無法正常生產,原先安排的三十多名工人也都停工了,家裡還有一百多萬的原材料,周先生對此心急如焚。
為了解實情,記者趕往廣東東莞市,該公司位於東莞市厚街鎮西環路131號兩間門面房,房間裡面擺放了好幾台成品的口罩機,記者看到這些口罩機沒有打生產地址及產品合格證,在與該企業韋老闆聊天中,韋老闆稱:不是不打生產地址,我們都根據客戶要求,讓打什麼地方打什麼地方,可以冒用上海、北京牌子都行,在這一帶屬我拼裝加工的銷量最好,當記者問及冒用上海、北京的牌子,當地市場監管局不查嗎?該老闆笑著說道,我們這裡有很多這樣的廠家,根本就沒有人管。
記者離開現場後,將現場了解情況反映給了東莞市厚街市場監管分局,該局一王姓局長稱,「我稍後會安排執法人員過去查處,像反映人投訴這種情況屬於經濟糾紛,至於冒用牌子和有沒有生產合格,我們需要安排人員過去查處,生產口罩機也不需要什麼資質,據我們了解他們有營業執照,至於出現不合格的口罩機,我們會通知該公司積極與客戶協商妥善處理,處理完了我們會給你們回復」。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記者不解,為何這家廠肆無忌憚的冒用其它廠家的牌子生產三無口罩機,卻一直無人過問、無人監管?讓購買商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投訴無門,主管部門明明知道卻不聞不問,把職責拋之腦後,這些現象的背後是否隱藏了某些利益鏈條?難道真的像韋老闆所說的與市場監管局的領導都有著深厚的人情關係?
記者希望東莞市主管領導及主管部門在其位謀其政,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應該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截止發稿,東莞市場監管局回複本案已依法開展了調查處理,並已回復告知了舉報人。對於雙方的經營性糾紛問題,建議他們積極依法爭取自身權益,可以通過自行協商、在當地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那麼東莞市場監管局的職責何在?
關於此事進展,媒體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