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國企大股東被指操縱「虛假破產」致民企重大損失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是要讓我們的法官站在黨和人民的立場上,站在法律的立場上,讓每一個案件做到法、情、理的相融合,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統一。只有把公平正義落實在每一個案件中,司法公信才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司法才會更有信心。「我們作為一個民營企業實在是萬般無奈,才向您反映這起二審審查案件的具體事宜。案件是上訴人京城泰格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城泰格)不服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0811破申1號之二民事裁定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審查的情況。」位於山東濟寧經濟開發區工業園的民營企業——山東泰格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日前致函有關部門領導反映說。

申請人京城泰格由北京京城重工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重工)和山東泰格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於2012年共同出資設立。在2019年5月6日,北京重工作為大股東,為了達到其它目的,一手操作京城泰格申請破產,前提是在違反《公司章程》,沒有召開任何相關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情況下,就事先向任城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
然而,在2019年6月25日,京城泰格通知我公司法人到北京重工公司參加股東會,通知的事項內容中未有任何破產事宜。會議中,京城泰格法人(系北京重工公司高管人員)突然提出破產事宜,遭到我公司代表強烈反對,並拒絕了簽字。但是,京城泰格有預謀地騙取到我公司法人的到會簽字,並以此冒充召開關於破產股東會決議的證據。申請破產人對外無債務,該公司也非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只是因為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和某些利益關係發生衝突所進行的虛假破產。當時申請人也未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和法院要求的申請破產時應提交的有效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尤其有一份超時效的評估報告,並且是單一的財產及其設備的報告,提供給任城法院,被任城法院視為無效證據,不符合破產法規定,不能作為破產材料申報,被任城法院依法駁回破產申請。

申請人又提出二審上訴至濟寧中級人民法院,而二審法院又允許了申請人舉證,並進行了聽證,使該程序舉證倒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申請人不按期提交有效書面證據,視為自行撤訴;不撤訴的,法院依法駁回其破產申請。所以,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魯0811破申1號之二民事裁定是合法的。在二審上訴審理中,作為股東之一的我公司多次到濟寧市中院反映其中真實情況,並提供了大量的事實證據,承辦法官既不見面,又不接聽電話,不聽取我們的意見,不審查我們所反映的事實依據,僅憑申請人補交的虛假材料進行裁決。申請人提供的違背另一股東真實意思的證據,被合議庭認可並採信。
二審法院裁定中,把子虛烏有的2018年1月—10月17日虛假審計報告(所謂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其實壓根不存在)作為依據,這一證據聽證時也未有出示。然而,二審法院卻據此作出裁定,支持了上訴申請人的請求,作出了撤銷任城法院(2019)魯0811破申1號之二的民事裁定書。

二審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以後,我公司發現了明顯錯誤,及時到二審法院反映情況,但是遭到了主審法院的拒絕,依然不給見面,不給解釋,以致後期推諉扯皮,敷衍拖延。我公司到多個部門反映此事,均被擋回,這種明顯錯誤,沒有人主持公道,沒有人予以糾正。就是這一紙錯誤判決,給我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使我公司的權益白白遭受侵害。我公司作為民營企業親眼看著我們的未來發展之路被活活堵死,卻狀告無門,無處伸冤,只能任由欺凌,任其蒙冤。
民營企業作為重要市場主體,為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國家反覆強調,發展民營經濟,必須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作為最有效率的抓手,努力打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營商環境,讓企業家安心搞經營、放心辦企業,提振民營企業的信心。可是,我們未來的發展道路到底會在何處?萬般無奈之下,請求公眾給予我們力量,幫助評判。懇請有關領導及時給予妥善處理,避免不良後果的繼續發生,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轉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630/13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