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工程項目不在重慶,也不在浙江東陽,而是在河南信陽。」李銀燈的家人自從李銀燈被刑拘時起,一直向上級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認為這是利用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的又一案例,「本案不但事實不清,而且程序嚴重違法。」
引發輿論關注的重慶民營企業家李銀燈被控挪用資金罪一案的二審,3月8日在浙江金華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李銀燈的家屬、公司職工代表以及媒體記者參加了旁聽。
案件起因:合作夥伴報稱挪用資金
此案的報案人是浙江宏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成公司。註冊地在浙江東陽),其具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和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此案之前,宏成公司董事長樓某世與重慶的建築業主李銀燈有過合作而相識。
據庭審,2010年,建築業主李銀燈掛靠在廣泰建設公司一分公司在河南施工,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墊資承建河南信陽「中樂百花」項目A區工程。此後,樓某世帶其公司高管經常來信陽,找李銀燈了解信陽行情,並商量合作。鑒於原有合作基礎,建築業主李銀燈後臨時掛靠宏成公司。
據資料顯示,2011年3月20日、6月15日、11月28日,宏成公司與李銀燈以《內部項目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形式簽訂合同,先後承建了信陽4個項目:河南信陽「中樂百花」住宅一期(B座1-7號樓)、「中樂百花」住宅二期(B座8-15號樓)、「中樂·江南名都」1-6號樓和地下室項目,以及2013年墊資建設了由宏成公司承包的河南信陽「雞公山依雲小鎮」二期項目。
上述4個項目部共用宏成公司河南分公司(後設立)同一個專用資金賬戶。建設資金來源主要為建築業主李銀燈墊資、李銀燈向宏成公司的借款以及建設方匯入的工程款。建設方每次匯入工程款後,宏成公司根據掛靠承包合同約定扣除管理費、稅金、保證金、借款、利息等。項目部賬戶資金支付的具體流程為:1、項目經理審批(承包人李銀燈,但不是宏成公司「項目經理」);2、項目出納陳某地開票;3、項目會計彭某艷簽字、做賬;4、宏成公司派駐專員劉某偉審核、蓋章;5、出納陳某地或會計彭某艷去銀行辦理進賬。劉某偉由宏成公司直接派駐,負責保管財務章及其他印章,對於涉及支付的,由宏成公司審核批准用章。
建築業主李銀燈的家人稱,在信陽項目施工時,李銀燈有兩筆轉賬記錄,一是李銀燈因離婚需給前妻補償,於2013年3月12日從項目部賬戶上支票轉賬200萬元;二是於2014年1月7日從項目部賬戶通過支票轉賬200萬元,用於繳納在湖北省恩施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出讓金。這兩筆轉款,均按照分公司賬戶支付的財務制度規定,由宏成公司派駐分公司的劉某偉審核、彙報、蓋章後,項目部會計彭某艷去銀行辦理進賬。
2018年3月1日,宏成公司突然向其本公司所在地浙江東陽市警方報案,稱李銀燈挪用資金200萬元。同年3月29日立案,6月25日李銀燈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日,東陽市檢方以挪用資金罪將李銀燈起訴到東陽市法院。
不服一審判決,二審補充提交新證據
2020年10月26日下午,東陽市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庭審中,李銀燈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要點是:李銀燈非宏成公司工作人員,系借用宏成公司資質,以宏成公司項目部的名義搞建築工程,是工程施工人,二者實質上是工程掛靠關係,不符合挪用資金罪主體要件。李銀燈不具有主管、管理或經手宏成公司資金的相應職務,不能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宏成公司資金,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掛靠期間,李銀燈與宏成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體,該轉賬行為經宏成公司駐派專管的審核報辦,李銀燈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但辯護意見未被採納,一審當庭宣判李銀燈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李銀燈不服,提起上訴。
金華中院受理此案。雖值疫情期間,各方面調配相對困難,但法院、檢方對此案非常重視,且社會各界對此也頗為關注,金華中院遂定於3月8日對此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
二審開庭前,李銀燈的辯護律師補充了相關證據,其中包括:1、李銀燈設立其他建設工程公司的登記資料,用以證明李銀燈自2009年3月起,至2011、2012年間掛靠宏成公司期間,一直自行出資註冊公司,承攬工程,並非宏成公司員工;2、信陽市平橋區法院、信陽市中院於2020年作出的數份判決書、裁定書,以上的判決、裁定均明確認定李銀燈與宏成公司所合作的數個項目均為掛靠關係,系宏成公司出藉資質給不具備勞務施工資質的李銀燈,不存在勞動關係;3、李銀燈以承包人身份獨立與施工公司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用以證明2012至2013年間,在李銀燈掛靠宏成公司承攬工程的同時,單獨與施工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李銀燈系獨立經營主體,並非宏成公司員工。
一審被指三問題,合同、勞動關係須查明
在3月8日的二審庭審中,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存在三大問題:
一是對李銀燈定罪的《勞動合同》系偽造,宏成公司無法提供支付工資的會計憑證和銀行流水證明,無法證明其真實性。而李銀燈提供了自己給自己繳納保險的支付憑證。以上足以證明雙方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李銀燈本身實際控制有兩家公司,並有兩處房地產開發項目,並非也不可能是宏成公司的員工,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條件。
二是李銀燈系實際施工人,掛靠宏成公司承攬工程。宏成公司不對工程項目投入一分錢,只是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保證金等,項目投資、管理、風險全部由李銀燈負擔。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屬於掛靠承包工程項目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從李銀燈與宏成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來看,李銀燈對承包項目具有獨立的人事權、財務管理權,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宏成公司借款需支付利息,無論回款情況如何,都要向宏成公司交納管理費,如有遲延還要承擔利息。通過這些條款約定,可以確認李銀燈與宏成公司之間系掛靠施工關係,而非內部承包。事實上,目前已有多份生效判決、裁定認定李銀燈與宏成公司系掛靠關係。
三是根據相關會計憑證和《審計報告》顯示,李銀燈同期墊資大於一審判決認定挪用資金額。宏成公司沒有被侵害事實,並非被害人身份。李銀燈對涉案工程款項享有最終權益,涉案款項均為李銀燈以自身名義籌集,並非宏成公司資金,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宏成公司對項目的借款已全部收回,並收取了高額利息和巨額管理費、保證金。宏成公司通過出藉資質,從李銀燈處收回了巨額回報,因此宏成公司不僅沒有受到實際損失,還獲得巨大經濟利益。
在3月8日的庭審中,檢方在發表意見時,明確提出:李銀燈與宏成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疑,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且尚未查清,比如李銀燈墊資數額和墊資範圍,是否大於挪用額等沒有查清,希望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
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律師指出,李銀燈與宏成公司簽訂的《內部項目經濟責任承包合同》,李銀燈是信陽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以宏成公司的名義組織、建設施工信陽涉案項目,宏成公司收取管理費。
有法律專家指出,在建築領域,由於大量存在實際施工人(包括項目經理、承包人等)掛靠和墊資建設的情況,在審視相關合同、文件時,應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因為,被掛靠單位為了規避《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才如此為之,甚至讓掛靠方簽訂表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但事實上雙方並未建立真正與真實意義上的勞動關係。
辯護律師表示,以挪用資金罪對李銀燈定罪判刑,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應予撤銷一審判決,宣告李銀燈無罪。
近年來,黨和國家以及最高司法機關一直強調,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經濟糾紛,要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強調要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2020年5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講話指出,要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堅決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22日,最高檢下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強調「加大對涉民營企業各類案件的法律監督力度」「堅決防止和糾正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等各類違法行為」。三個月後,2020年10月29日,最高檢發布4起「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機關撤案」典型案例。
本案雙方的「合作」行為和事實到底如何明查確認?李銀燈一案最終結果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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