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日前在「團結十講」首講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擁有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台灣任何一天」 ,大陸官媒《人民日報》23日刊登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評論文章指,「台灣當局的事實管轄並不具有合法性。」
王英津的文章在23日《人民日報》11版,標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的謬論當休矣」,該評論文章指出,1949年以來,尤其是1971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不同時期以政治或軍事、直接或間接、肯定或否定等方式,對台灣地區行使著代表權或管轄權等內容的主權權力。」
王英津列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允許台灣地區參加聯合國以及其他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允許與中國建交的國家與台灣當局發展官方關係;還指駐外使領館在撤僑、維權等行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積極保障海外台胞的安全和正當合法權益。
該文聲稱,「海峽兩岸內戰延續狀態的長期存在並沒有賦予台灣當局在國際法上的獨立地位,也不能改變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事實。」
文章里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獲得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當然地擁有對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地區的代表權,正因如此,但凡涉及台灣地區的事務,聯合國及各當事國均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溝通協商,並尊重中方處理意見。」
王英津認為,從歷史上看,一個地方政權控制著一個國家的一部分地盤,並排斥中央政府的有效管轄,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地方割據」。「中央政府儘管對地方割據政權控制地區一時無法實行完全管轄,但這不改變該地區是該國家領土一部分的事實,也不改變中央政府對該地區擁有主權行使的權力。」
王英津指,「事實佔有」與「法理擁有」是兩碼事,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王在文章中聲稱,台灣當局事實上控制並治理台灣地區,並不意味著其在法理上擁有該地區。台灣當局將「事實佔有」歪曲為「法理擁有」,純屬「偷梁換柱」行為。台灣當局長期行使其在法理上並不擁有的權力,正表明其缺乏行使這些權力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