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長的公開信
尊敬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長: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德卡公司)董事長姜永庫。
我公司是一家沒有背景、沒有靠山的民營企業,於2006年由原扶余縣(後改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資進入扶余,按照政府的會議紀要要求全額墊資建一所醫院,給政府拆遷建設兩塊棚戶區(政協、華夏),棚戶區回遷共計503戶,替政府退道路紅線拆遷(面積14333平方米),修一條利民路,我公司商業每年為當地解決就業2000多人,上繳利稅5000多萬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會議紀要內容,建設一所醫院、棚戶區改造回遷、退道路紅線拆遷、修一條利民路完成後,政府卻不兌現會議紀要了,開始公開耍賴,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億元沒有一點回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目前企業已負債纍纍,半年多沒有開資,欠銀行貸款、稅款欠稅遲納金每日兩萬元,公司已經頻臨倒閉。在走投無路之際,我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卻屢遭司法不公、拖訴、同案不同判、不依據事實判決、關鍵證據被消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敗。因此,我想給您寫這封公開信,結合本企業遭遇談點個人意見,希望您在百忙中關注一下,如有不當之處還請諒解。
我公司於2006年由扶餘五大班子招商引資進入扶余後,當時的扶余縣政府給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按照該會議紀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讓金全部免收,稅費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之後,德卡公司履行承諾,於2008年將22000多平米的縣醫院建設完成並裝修結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決算報告,但是政府拖延兩年時間才給出決算,金額為3651萬元。
對於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華夏棚戶區改造項目,德卡公司投入上億元資金,政府卻以經濟適用房為由對我公司限價銷售,每平米僅售1250元,使我們沒有賺到錢反而虧損幾千萬。該棚戶區建築面積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銷售面積41200平方米,當時的其他三家棚戶區銷售價格分別為:龍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財源2280元/平方米,僅此一項,我公司就損失6000多萬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紅線拆遷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給政府拆遷退紅線和修一條利民路都已完成,華夏和城市廣場區塊的商業退道路紅線6416平方米,商業和住宅拆遷退道路紅線總面積14333平方米。
此後,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兌現《會議紀要》的承諾,但是,在長達三年時間裡,政府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兌現承諾,我公司無奈投訴到省紀委軟環境辦。省紀委明察暗訪後,在「吉林衛視」以《聚焦軟環境——沒有兌現的承諾》為題進行了曝光,多家媒體也同時跟進報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後,中央巡視組又進行督辦,這才引起了省市領導的重視,處理了八個人。之後在2014年,扶余市委市政府由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長與我公司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在會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認會議紀要的合法性,推諉扯皮,後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長在會議現場出爾反爾、推諉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瞞下,只兌現了《會議紀要》中的幾筆:拆遷款、稅和土地出讓金部分款,之後就說《會議紀要》違規違法兌現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紅線是政府的法定義務,民營企業沒有義務承擔。如果說當初的會議紀要違法了,那也應該由政府承擔違法責任和後果,沒有任何理由讓已經付出巨大代價的民營企業來承擔。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我公司將扶余政府訴訟至法院:1.請求扶余市政府給付其退道路紅線所應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2.政府違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價銷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賠償。
對於此案,在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卻不予立案,費盡周折終於立上案以後,法院卻未經審理就以「招商引資事宜發生的爭議,應受招商引資的政策調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故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認為:上訴人德卡公司的訴請是請求扶余市政府給付其退道路紅線所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屬於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範圍。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2017年第7(總20)次民事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一、撤銷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號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過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審理,申請要求異地審理,經高院批准由林業中院審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從2017年開始立案,到林業中院審理和評估歷時近三年,林業中院終於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決,判決我們勝訴,但我公司對林業中院的一審判決仍有異議,並於2019年6月4日上訴到省高院審理,上訴請求是改判為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承擔上訴費。
事實與理由:
1、一審用建興評估報告計算價格是錯誤的,其理由:①、評估報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沒有原件,是複印件;②、評估時效早已超過一年;③建興的評估報告評估師白鴿既是政府房產部門的公務員,又是建興評估公司的股東。
2、一審認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價格沒有事實依據,審計的結果嚴重背離事實。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積沒有評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價不知道是怎麼來的;②、判決書中,我公司與審計局有1250元簽字認可的報告,那是審計我公司對會議紀要里的3573.6萬元有沒有完成,完成了兌現會議紀要。我公司的訴請是請求扶余市政府給付其退道路紅線所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是從零的開始,與審計無任何關係。話說回來,政府既然認可審計,那就應該兌現會議紀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讓金、稅費即征即退的承諾,我公司也不請求給付退道路紅線所支出的拆遷補償款、建設市政道路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而現在是政府既不兌現會議紀要,也不給付我公司替政府拆遷和修路的錢。
3、一審判決的補償金給付利息日期與實際時間差距甚遠,理由是:①、一審判決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給付利息的時間是錯誤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遷完畢交給政府並已修路,有我公司給業戶的拆遷協議為證,法院應裁定於2009年開始計算利息;②、一審判決的城市廣場2015年11月17日給付利息的時間是錯誤的,我公司於2013年拆遷完並已交政府,有拆遷協議,法院判決應在2013年給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決,我公司又於2019年上訴至省高院,對該案要求按現時點重新評估,理由是:一審採信的建興評估公司的人員既是企業股東還是政府公務員,況且評估的報告已超過1年,已失效;高院開庭至今也沒有重新評估,該案從一審到高院歷時四年不下判決。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居然說「你公司是信訪案件(即鬧訪),要層層彙報」。可是,就在我公司同一個政協區塊的吉林銀行訴我公司回遷不了房屋的案件,今年7月份,松原中院在沒有回遷位置的情況下都能評估,為什麼我公司在一審要求有回遷樓房的位置評估卻不給評估,案件到高院都已經開庭,至今也沒有重新評估的跡象,這是不是法院助力地方政府破壞營商環境、坑害外地投資商?這是不是又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而和我公司屬同類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業有限公司訴梨樹縣政府行政協議案,同樣的案情,同一個律師,從中院到高院僅用了四個月就下了判決,而且是企業勝訴。所不同的是,同一個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我公司訴政府時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這次代理的是企業一方,僅僅用了四個月,這是不是律師事務所的名氣還是關係在起作用?而我公司歷時四年,還沒有走完法律程序!是明顯的顯失公平!是不是有政府官員干預司法?法院是不是在枉法裁判?這樣的案例,簡直是讓那些沒有靠山沒有背景的企業對中國的法律絕望!
1、我公司訴請的要求按現實樓房價格給予評估,有評估才能公平。
2、我公司每天欠稅、遲納金2萬元,銀行貸款利息1萬元,該案件歷時四年,企業實在無法承受!請高院儘快下判決!
請徐院長在百忙中給予過問。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姜永庫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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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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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LO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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