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11日,信陽中院撤銷了對吳俊的原判。
法律意義上,這一刻他不再是「罪犯」,而是等待重審的「被告人」。
但他沒能走出看守所。
取而代之的是一份名為《延長解回罪犯通知書》的文書——這份在《刑事訴訟法》中遍尋不見依據的「白條」,竟成了延續羈押的「合法依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僅有五種——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傳。
請問息縣法院:你們發明的「延長解回罪犯通知書」,屬於哪一種?
答案讓人心驚:它哪一種都不是。
更荒誕的是,「解回」概念針對的是已送監執行的罪犯,而吳俊是發回重審的被告人。
連基本法律概念都能混淆,不是無知,就是無畏。
這是一份在法律真空中被憑空製造出來的「怪物文書」,這是一個基層法院對全國人大立法的公然蔑視,這是一場在陽光下赤裸裸進行的司法違法!

▲吳俊家屬在息縣看守所
更令人髮指的是,息縣看守所竟然依據這份非法的「白條」,繼續關押一個在法律上已經恢復「被告人」身份的公民。
面對家屬質疑,看守所的回應令人震驚:無法說明羈押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款,反正法院給我們的有手續,蓋的有法院的公章,要有錯也是法院的錯,法院也沒有給我們開放人的手續。
這紙「白條」,成了司法系統內部心照不宣的「潛規則工具」—既無法律授權,亦無上級監督,卻能將公民的自由無限期懸置。
息縣法院用一紙《延長解回罪犯通知書》,完成了一場司法魔術——
讓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東西,擁有了剝奪自由的權力。
吳俊案的辦案人員,用實際行動告訴世人:在我們的地盤上,法律要為我們讓路!

案件發回重審已逾兩月,吳俊的取保候審申請三次被拒,理由一次比一次離奇:
8月25日:「卷宗剛拿到,還沒閱卷。」
9月11日:「需要協調多部門,需請示上級。」
9月23日:「還沒有接到領導指示。」
每一個理由都合法合規,合在一起就是程序空轉的完美範本。
那位能否決取保的「神秘領導」是誰?
不知道。
但我知道,當一個人的自由取決於某個領導的「指示」時,法律已經退場。

更令人費解的是,案件發回重審已超過兩個月,家屬辯護人預約閱卷,卻只能看到部分卷宗。新補充的電子卷宗竟然還沒有移送到息縣法院,理由是「信陽中院沒有整理好,還沒有移送」 。
案件發回重審時,檢察院已撤回數十份舊證據,提交了上百份新證據,原審定案的事實錯誤、證據體系崩塌已是不爭的事實。
然而,息縣法院的法官卻不去審查新證據,不願評估羈押必要性,死死抱住一張違法的「延長解回通知書」不肯放人…..
這個案子的精彩之處在於,它展示了一套完整的「司法造假生態鏈」:
公安造假:丁磊、馬勇、羅俊風批量偽造筆錄,甚至冒充外省民警簽名
檢察院配合:檢察官陳威遠赴湖南冒充警察做筆錄
看守所出證明:配合掩蓋「未羈押先訊問」
財政局造公文:用假文件掩蓋百餘台電腦手機被侵吞
這些被當庭揭穿的違法行為,至今無人被追責。

更精彩的是後續:
造假者馬勇升任派出所所長
冒充警察的陳威安然「內退」
而喊冤的吳俊家人卻因信訪被拘留,
違法者升遷,維權者被拘
這套獎懲機制,著實讓人大開眼界
從息縣法院到信陽中院,從看守所到檢察院,一場心照不宣的「司法合謀」正在上演:
· 法院明知「解回通知書」違法,卻照用不誤;
· 看守所明知手續不全,卻照關不誤;
· 中院明知證據未移交,卻照拖不誤。
當司法系統形成「閉環違法」
公民的自由就成了權力博弈的犧牲品。
今天,他們用「解回通知書」關押吳俊
明天,他們就能發明「繼續審查令」「補充偵查単」
當司法文書可以隨意創造,每個人的自由都懸於一線
這不是危言聳聽
看看這些細節:
·29人的案件,唯一沒取保的是喊冤最猛的吳俊
·吳俊家屬因信訪被拘留,並被惡意指定給所控告的「息縣公安局」管轄—儘管拉橫幅事件發生在信陽中院(不屬息縣),且當時有十餘人參與,唯獨吳俊家屬被以此為由跨月追責。
司法的選擇性執法,比無法可依更可怕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當一紙「解回通知書」就能剝奪公民自由,當「協調上級」成為拒絕取保的萬能借口,當造假者與司法者勾連成利益共同體—司法的權威不再源於正義,而是源於對權力的屈從。
吳俊的遭遇,不僅是個人命運的悲劇,更是司法公信力被局部潰爛的警示。如果連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措施都能被「白條」替代,那麼每個公民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吳俊—不是在法律中被審判,而是在權力的隨意性中被吞噬。
法治不是寫在紙上的漂亮話
是每一個具體案件中的選擇
選擇依法還是依權
選擇糾錯還是將錯就錯
選擇正義還是選擇方便
吳俊案,正在檢驗河南司法的成色
4.將此案移交異地管轄,徹底切斷地方保護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