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河南息縣維權人士邢望力: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邢望力(曾用名吳全力),男,1971年3月24

日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南省信陽市息縣淮河街道辦事處曹園社區。身份證號碼:413021197103241353。電話:17629982233 17629982813。

賠償義務機關:河南省信陽市息縣人民法院

負責人:                 住所地:息縣譙樓街658號。

賠償義務機關;息縣人民檢察院

負責人:                 住所地:息縣五一中路東50米。

賠償請求:

  • 要求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因邢望力被非法羈押人身賠償金(2012年3月8日-2014年3月7日)共計人民幣:貳拾伍萬叄仟壹佰貳拾柒元五角5元(346.75元×365天×2年)。
  • 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計人民幣:貳佰玖拾捌萬元(298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12年息縣人民法院審理,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邢望力犯敲詐勒索一案,於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95號刑事判決,認定邢望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邢望力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信陽市中級法院於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信刑終字第295號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息縣法院於2013年10月10日再次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認定邢望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邢望力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邢望力不服再次上訴,信陽市中級法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2013)信刑終字第341號刑事裁定書,撤銷(2013)息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發回重審。在審理期間,息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2月4日作出息檢刑不訴(2016)2號不起訴決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回對邢望力的起訴,息縣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同意息縣檢察院撤訴不起訴。

綜上所述,二被賠償義務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邢望力的人身權利,造成邢望力於2012年3月8日-2014年3月7日服刑期滿,將邢望力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原審判決已經執行完畢的事實,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為維護邢望力的合法權益,現申請給予邢望力國家賠償。

此 致

河南省信陽市息縣人民檢察院   息縣人民法院

賠償請求人:邢望力(曾用名:吳全力)

2020年11月2日

百叩呈上,萬望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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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www.rmfzjj.net/fazhi/4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