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初,諸多網路媒體曾以《吉林榆樹:原法定代表人承諾書居然可以代表公司?!》為題,報道了發生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樁離奇案件:一企業原法定代表人鄭文梅,僅僅出具了一份個人委託書,並未加蓋單位公章,中儲糧榆樹直屬庫就將100多萬元的保證金打入其指定的賬戶,此款後來被鄭文梅和他人取走、佔為己有,但是,長春中級法院法官居然判決其出具的沒有加蓋公章的委託書可以代表公司!此新聞一經曝光,立即在網路上引發了廣泛熱議。一些法律界知名律師和專家認為,長春市中級法院的這一判決,堪稱奇葩,突破了現有法律的底線,其對現有法律構成了強烈挑戰。
爭議案件的由來
引發此案紛爭的是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簡稱昌潤鑫洋),原名為榆樹市鑫陽糧油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鑫陽糧油)。2009年2月16日,王忠昌、付維佳與鑫陽糧油股東李朝正、鄭文梅二人簽訂《股權買賣協議》,約定王忠昌、付維佳二人購買鑫陽糧油70%股權,從事中儲糧收儲業務,由鑫陽糧油與榆樹直屬庫簽訂「委託收購合同」,按照該合同約定,鑫陽糧油需要向榆樹直屬庫提供履約保證金,如鑫陽糧油完全履約,該保證金應全額返還。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所需糧食收購資金均由王忠昌、付維佳二人提供,共向榆樹直屬庫繳納了保證金275萬元。
2009年2月26日,王忠昌、付維佳、李朝正召開股東會,決議公司名稱變更為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董事長變更為王忠昌。2009年3月27日至31日,鑫陽糧油公司申請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忠昌。期間,在從事糧食收購業務過程中,由於李朝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和挪用王忠昌、付維佳二人提供的資金,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判刑。由於資金被侵佔挪用,導致欠付糧農款無法及時兌付引發上訪事件。榆樹直屬庫要求昌潤鑫洋繼續提供資金償還欠付糧農款。王忠昌、付維佳二人為平息上訪事件,同意繼續提供資金553萬解決糧農欠款,但擔心所投入的款項無法收回,李朝正、鄭文梅二人於2009年8月14日給王忠昌、付維佳二人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如結算款項不足時,其二人同意用鄭文梅個人名下相關不動產償還。同日,王忠昌、李朝正、付維佳三人以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名義對榆樹直屬庫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同意用榆樹直屬庫欠付昌潤鑫洋的款項給付糧農欠款。
2009年8月19日,昌潤鑫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鄭文梅向榆樹直屬庫出具「承諾書」一份,明確公司名稱已經變更為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文梅變更為王忠昌,並同意將榆樹直屬庫應付款331萬元支付至昌潤鑫洋變更名稱後的銀行賬戶內,榆樹直屬庫也按照承諾書的內容向該公司賬戶支付了331萬元。
2009年10月9日,鄭文梅又以原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向榆樹直屬庫出具「付款委託書」一份,稱「我同意將在榆樹直屬庫存的保證金及費用款1101173.65元轉到榆樹市金達電瓶專營店」。但該委託書並未加蓋公章,也沒有法人簽字。2009年10月12日,榆樹直屬庫按照鄭文梅的要求向其指定賬戶分2次轉款共1101173.65元,其中:第一筆,鄭文梅於2009年10月12日從電瓶商店提走現金1034273.65元;第二筆66900元於2009年10月23日由案外人王占義從榆樹直屬屬,以租賃費的名義將款轉入電瓶商店,並提走。
此案在長春中級法院發生驚天逆轉
事後,在昌潤鑫洋公司向榆樹直屬庫結算保證金時,直屬庫稱相關保證金已經按照鄭文梅的指示支付至金達電瓶專營店,拒絕向昌潤鑫洋公司支付剩餘保證金。因此雙方產生爭議,昌潤鑫洋公司以榆樹直屬庫為被告訴至榆樹市人民法院。本案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審,昌潤鑫洋均勝訴,法院均判決原法定代表人鄭文梅向榆樹直屬庫出具「承諾書」不能代表公司,榆樹直屬庫按照鄭文梅的指示將巨額保證金支付至金達電瓶專營店存在過錯,被告榆樹直屬庫應按約定返還履約保證金,並判決被告榆樹直屬庫在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昌潤鑫洋公司1101173.65元。
榆樹市法院(2016)吉0182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稱:本院認為,鑫陽公司與榆樹直屬庫簽訂的委託收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鑫陽公司變更為昌潤鑫洋公司,法人也同時變更,原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享有。在榆樹直屬庫知道昌潤鑫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已發生變更的情況下,2009年10月9日,第三人鄭文梅以鑫陽公司名義,要求支取昌潤鑫洋公司所存保證金等費用款時,榆樹直屬庫已知其身份已經變更,在沒有證據證明其仍有權代表昌潤鑫洋公司辦理支款業務的情況下,仍按其指示將本案爭議款項轉給案外人,違反財務制度,存在過錯,昌潤鑫洋公司訴訟請求合法,應予支持。
但是,此案最後卻在長春市中級法院發生了驚天的大逆轉。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民再124號民事判決這樣寫道:
本院二審認定事實除與原再審認定事實一致外,另查明,2009年2月16日,王忠昌、付維佳作為股權受讓方與股權出讓方李朝正、鄭文梅簽訂《股權買賣協議》,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1470萬元,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
本院認為,一、關於榆樹直屬庫按鄭文梅指意向金達電瓶店轉款1101173.65元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
1.鑫陽公司於2007年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鄭文梅,股東為鄭文梅、李朝正、鄭文波。2009年1月15日、2009年3月2日,榆樹直屬庫簽訂的《國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託收購、租庫儲存合同》《國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託收購、租庫儲存合同補充協議》及2009年5月5日簽訂的《國家政策性大豆委託收購合同》均系與鑫陽公司簽訂,上述合同下方均加蓋鑫陽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鄭文梅簽名或加蓋名章。鑫陽公司2009年1月19日至4月23日間分5次向榆樹直屬庫交納保證金275萬元。
2.雖然原鑫陽公司股東鄭文梅、李朝正於2009年2月16日與王忠昌、付維佳簽訂股權買賣協議,但本院(2014)長民四初字第144號判決已認定該股權買賣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工商部門亦沒有變更股權登記,王忠昌、付維佳與昌潤鑫洋公司之間形成的系事實借款合同關係,故昌潤鑫洋公司股東仍為原鑫陽公司股東鄭文梅、李朝正、鄭文波,且王忠昌自認昌潤鑫洋公司實際經營人仍為李朝正。
3.榆樹直屬庫在原審提供證據證實2009年4月23日以鑫陽公司名義向榆樹直屬庫交納抵押金;2009年5月5日榆樹直屬庫與鑫陽公司簽訂《國家政策性大豆委託收購合同》均由鑫陽公司在合同處加蓋公章,鄭文梅簽字並加蓋名章;2009年8月7日給榆樹直屬庫出具的收據1份加蓋鑫陽公司財務專用章,鄭文梅簽字;2009年8月10日給榆樹直屬庫出具收據2份,加蓋鑫陽公司財務專用章,鄭文梅簽字;2009年8月18日以鑫陽公司賬戶接收榆樹直屬庫支付的出庫費:2009年8月19日,鄭文梅仍代表鑫陽公司與榆樹直屬庫共同向榆樹市農發行出具《說明》,並加蓋鑫陽公司公章,通過榆樹市農發行向昌潤鑫洋公司轉款331萬元用於給付農民賣糧款,上述款項均系鑫陽公司在更名昌潤鑫洋公司後,仍以鑫陽公司名義與榆樹直屬庫發生的往來。昌潤鑫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昌雖稱鄭文梅不能代表昌潤鑫洋公司但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但鑫陽公司變更為昌潤鑫洋公司後,鄭文梅仍代表鑫陽公司於2009年5月5日與榆樹直屬庫簽訂《國家政策性大豆委託收購合同》,2009年8月19日榆樹直屬庫按照鄭文梅指示轉給昌潤鑫洋公司331萬元,昌潤鑫洋公司承認收到,王忠昌對此均未提出異議。
4.鑫陽公司向榆樹直屬庫交納的保證金是基於雙方簽訂的《國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託收購、租庫儲存合同》、《國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託收購、租庫儲存合同補充協議》及《國家政策性大豆委託收購合同》產生,上述三份合同下方均加蓋鑫陽公司公章、鄭文梅簽字加蓋名章,其中2009年5月5日《國家政策性大豆委託收購合同》即是在鑫陽公司變更昌潤鑫陽公司後以鑫陽公司名義簽訂,昌潤鑫洋公司並未提出異議。事實上,鑫陽公司變更為昌潤鑫洋公司後,股東仍為原鑫陽公司股東,公司亦是由李朝正、鄭文梅夫妻實際經營,原鑫陽公司財務章亦正常使用,故榆樹直屬庫有理由相信鄭文梅有權代表鑫陽公司辦理相關事宜。雖然昌潤鑫洋公司主張鑫陽公司變更為昌潤鑫洋公司後,其履行了通知榆樹直屬庫的義務,並在原審中提供承諾書(未標明時間)及2009年8月14日情況說明證明其主張,但上述承諾書系鑫陽公司(鄭文梅)給榆樹直屬庫出具的,且沒有標記時間,其內容亦不能證明昌潤鑫洋公司向榆樹直屬庫履行了通知義務。關於2009年8月14日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內容:「今由我司代國庫收購國家儲備糧任務時欠糧農款,可由貴庫現存的我公司款項中給付欠款,我公司無異議。」雖然上述情況說明系昌潤鑫洋公司給榆樹直屬庫出具的,但根據王忠昌庭審中自認及本院(2014)長民四初字第144號判決認定事實,可認定變更後的昌潤鑫洋公司股東仍為原鑫陽公司股東,公司實際經營人仍為李朝正、鄭文梅夫妻,鑫陽公司與昌潤鑫陽公司應為一個企業,故即便榆樹直屬庫知曉公司變更的事實,亦有理由相信鄭文梅有權代表鑫陽公司辦理相關事宜。
綜上,榆樹直屬庫按照合同相對方鑫陽公司鄭文梅指示於2009年10月12日、23日將1101173.65元轉到金達電瓶店的行為並無過錯。
長春中級法院判決:一、撤銷榆樹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再字1號民事判決及(2012)榆民重字第2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0元及二審案件受理費23220元(其中包括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交納上訴費8509元及中央儲備糧榆樹直屬庫交納上訴費14711元),總計36220元由吉林昌潤鑫洋糧油有限公司負擔。
鄭文梅侵佔和法官史紹紅均被指涉嫌犯罪
判決書顯示,長春中級法院的主審法官是史紹紅。(2017)吉01民再124號民事判決書做出之後,王忠昌、傅維鑫就向有關部門發出實名舉報,二人在給長春市中級法院院長程鳳義的實名舉報信中說:
1,史紹紅袒護涉黑涉惡人員李朝正違法違規參與庭審。
2017年11月本案在市中院審監二廳由史紹紅主持審理,開庭公然袒護原審第三人鄭文梅委託訴訟代理人,剛剛刑滿釋放的李朝正參與庭審,李朝正既無委託手續又無與鄭文梅夫妻關係證明,我方當庭提出質疑,李朝正當庭對我司代理人員破口大罵,擾亂法庭秩序,史紹紅對這種行為不但不制止,還壓制我方代理人員不許講話,並允許李朝正違法參與庭審,最後史紹紅做出顛倒黑白的判決。
李朝正(原名李森林、綽號李三)是一個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2005年因詐騙罪被榆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通過關係一年就出獄了(自己說為此花了500萬)。出獄後,他將自己名字由李森林改為李朝正,但實際上他並沒有改邪歸正,還是一個十足的涉黑涉惡的犯罪分子,幾年來又多次犯罪,一是2007至2009年非法佔用農業耕地6萬平米,搞非法施工建設, 榆樹土地和電力等監察部門出面制止都被他非打即罵給趕走了,叫囂:滾回去讓你們局長來。後因有保護傘從此違法施工再沒人阻止了:二是2009年4月因開報廢車上公路運磚,不服警察管教,還故意開車撞傷警察,被榆樹公安局刑事拘留10天後,因有保護傘被取保候審:三是2009年9月三是又因職務侵佔、挪用、非法佔用農用耕地等罪名,被德惠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又因干預改判7年;四是2016年出獄後,就帶領社會閑雜人員10餘人到受害方申請法院查封的財產處,撕掉法院封條,將房門鎖砸碎,謾罵威脅看管人員,將他們攆到房間內不許出屋,拿走什麼東西看管人員也說不清楚。我司在他們走後到屬地派出所報案,同時向查封法院也作了反應,現一年多過去了,也沒有什麼處理結果,對投資人王忠昌、付維佳的820餘萬元欠款法院生效判決已有4年,由於李朝正和鄭文梅通過各種關係的干擾至今無法執行回來。
2,史紹紅在庭審中發現犯罪線索不但不移交給司法機關去處理,還混淆是非包屁罪犯,已經涉嫌犯罪。李朝正2009年9月28日被批捕後,她的妻子鄭文梅還如法炮製,勾結榆樹直屬庫王強,案外人王占義私分公司收糧保證金及材料費等,共計1101173.65 元,給公司和投資人造成了巨大損失。
與此同時,王忠昌、付維佳還向公安部門實名舉報鄭文梅、李朝正、王強、王占義等人涉嫌侵佔企業巨額資金的違法犯罪事實。他們在舉報信中稱:
在本案發生之前,鄭文梅、李朝正等人在經營活動中,私自挪用王忠昌、付維佳出資款進行個人消費和個人經營活動及償還個人債務,數額已達820餘萬元。在此後的合同履行中,鄭文梅又與榆樹直屬庫原法定代表人王強及案外人王占義互相串通,私自將新公司在榆樹直屬庫的保證金等餘款經王強批准提走,其中1101173.65元,於2009年10月12日被非法轉移至合同約定的和承諾書以外的賬戶,(此戶是王占義朋友經營的榆樹市金達電瓶專營賬戶),被鄭文梅提走用以償還李朝正個人原來欠王占義的債務,該行為已涉嫌職務犯罪。另外66900元經王強批准,於2009年10月14日被案外人王占義在榆樹直屬庫支取現金。以上種種行為均已經涉嫌犯罪。鄭文梅作為本案刑事罪犯李朝正的妻子,不僅不從其丈夫犯罪中吸取教訓,還如法炮製與案外人原榆樹直屬庫法定代表人王強、案外人王占義相互勾結,非法轉移、佔有公司大量的資金,數額巨大,涉嫌犯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追究鄭文梅、王強、王占義的刑事責任,並返還轉移的資金1101173.65元的本金及利息。
他們說,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作為法官的史紹紅,是應該模範遵守法律法規的,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判案的,卻做出了這樣匪夷所思的違背法律常識的判決,這樣的判決不是在保護公民和企業的合法利益,而是在保護犯罪!我們強烈要求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調查此案,既要嚴厲打擊侵佔、挪用企業巨額資金的犯罪分子,更要嚴厲懲處枉法裁判的法官,否則法律的尊嚴何在?社會的公平正義也將當然無存!
對於本案,媒體將繼續關注。
相關新聞:吉林榆樹:原法定代表人承諾書居然可以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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