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對吉林省司法界、企業界來說,或許註定是個極不平凡的日子。這一天,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德卡公司)在網上起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宋雨洛、劉陽兩名法官已經被正式立案受理!記者從網上搜索發現,在國內,企業起訴法官又被立案的案例目前尚未發現先例。德卡公司的這一舉動或將開啟國內司法界、企業界的先河,成為企業維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
德卡公司起訴省高院兩法官的理由
據德卡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載明,宋雨洛是吉林省高級法院民四庭法官,劉陽是該院民三庭法官、副庭長。起訴書稱:
1,在原告(註:德卡公司)與李學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審德卡公司勝訴,對方申請再審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對沒有加蓋公章的假證予以採信,而德卡公司舉的關鍵證據——購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被告宋雨洛法官知法犯法,竟用模稜兩可的推測性語言下判決,改判德卡公司敗訴(詳見[2018]吉民再28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使德卡公司無法收回價值200萬的房屋,至今李學志仍在霸佔德卡公司訴訟涉案房屋,每年收取10多萬元房屋租金,由於被告枉法裁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理應由被告承擔。德卡公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
2,2006年,德卡公司由扶余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資進入扶余投資建設,全額墊資建縣醫院,2008年縣醫院精裝修交付使用,但政府欠德卡公司工程款至今沒有支付。德卡公司將扶余市政府訴至法院,松原中院依據合同事實,判令扶余政府給付欠款本金5404928元及根據合同約定按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政府上訴到省高院,劉陽法官則罔顧事實,把由扶余縣政府、財政局、衛生局承諾擔保工程簽定的合同否掉,罔顧事實、不按合同約定裁判(詳見2019吉民終392號民事判決書):一是將本應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為888141元,餘下的4516844元又說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不予支付;二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但合同上明確約定按農村信合同期利率計算。2004年最高法發布的《解釋》中,確立了墊資合同的有效處理原則。《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部分除外。」省高院劉陽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對企業極不公平,給德卡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545651萬元,使企業無周轉資金,陷入經營困境。德卡公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2545651元。
兩法官半年前就曾被舉報
據法制與社會、騰訊、鳳凰、網易、今日頭條等多家媒體報道,早在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就實名舉報吉林省高院這兩名法官,稱其枉法裁判,但是至今半年多時間了,省高院沒有給與任何回復。
德卡公司舉報宋雨洛法官是因與李學志的購房糾紛案。
德卡公司認為,省高院辦案人宋雨洛在辦理此案時涉嫌嚴重違法,其理由是:
此案在一審、二審都做出了基本公正的判決。但是到了省高院,法官宋雨洛卻不顧事實,枉顧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1,購房協議第二項明確約定:乙方李學志需首付人民幣30000元,餘款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每年交21,565.08元,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齊購房款後,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2,合同簽訂的是分18年交清房款後,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18年分期付款享有使用權,交齊房款後享有該房屋所有權;3,李學志就交了2002至2003年的兩年房款,就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並說無法辦理,而省法院認定先違約的是德卡公司,屬於嚴重歪曲事實。
省高院用早已失效的抵押合同判決是混淆是非。此案中,李學志的說法是,在2002年12月27日,德卡公司在未通知他的情況下用該房屋辦理了按揭貸款,至今未償還給銀行。實際情況是:1,德卡公司與永豐信用合作社房地產抵押合同中第五條約定:抵押期限5年,從2002年12月17日起到2007年12月17日止,也就是說抵押的合同五年早已到期並自動解除,屬於作廢的合同。2、此抵押合同書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德卡公司從未用涉案房屋貸款,五年到期(即2007年),應去房產辦理解除手續,由於德卡公司遷走至外地忘記辦理該手續,高院竟用已經作廢了的合同作為證據判德卡公司違約,實屬枉法裁判。
令德卡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在高院關鍵證據居然被消失,法官竟採信假證,用模糊性、推測性語言下判決。高院的判決書稱:「本院再審認為,德卡公司在房屋已賣給李學志,李也依約付款的情況下,未經李學志同意將房屋抵押給他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李學志對獲得房屋所有權的這一交易目的因案外人對房屋享有抵押權而處於可能無法實現的危險狀態,足以使李學志對德卡公司履行債務能力產生合理懷疑……李學志不交納剩餘房款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其不安抗辯可以成立,不能認定其違約,德卡公司關於李學志逾期支付分期購房款經催告後仍不履行嚴重違約的主張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訴請解除其與李學志簽訂的購房協議、李學志向其返還案涉房屋、支付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德卡公司認為:稍微懂得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在法律文書中是不允許使用可能、大概、差不多等推測性語言的,省高級法院的法官居然使用「可能」、「合理懷疑」,來推定李學志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成立!法官在沒有證據證明德卡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卻依據推測如此評判,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他們在高院找遍卷宗也沒有找到《永新小區購房協議》這個關鍵證據,高院的判決書從頭至尾也沒有提到這個協議。那麼,這個關鍵證據哪裡去了呢?是被消失了嗎?為什麼這份重要證據消失了呢?到底是何人所為?證據消失後,法官又為什麼用模糊不清的推測性語言下判決呢?
德卡公司還說:目前,李學志仍在霸佔使用訴爭房屋,2002年至今已經18年,現價值200多萬元,他每年出租該房屋租金高達12萬。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一審、二審均做出了比較公正的判決後,高院法官宋雨洛竟給予惡勢力、地痞流氓充當保護傘,助其巧取豪奪,這是典型的涉黑涉惡案件,令人不能容忍。
不僅如此,在省高院,不僅關鍵證據——購房協議被消失,法官居然還採信假證。此案中,所謂「永豐信用社的通知」沒有加蓋單位公章,是假的!但是,居然被一審、二審甚至省高院採信了,一審、二審還能各打0五十大板,而省高院直接將關鍵證據消失,並依據假證和法官的推測判德卡公司敗訴!真是堪稱奇葩,滑天下之大稽!
德卡公司舉報劉陽法官是因為其與扶余醫院的經濟糾紛案。
對於此案,松原中院經開庭審理,做出了 (2019)吉07民初12號民事判決:被告扶余市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928元及利息(此款利息從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吉林省農村信用社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令德卡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省高院經過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是一致的,卻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省高院(2019)吉民終392號判決書稱:「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確有不當之處。扶余市人民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高院遂判決:「一、撤銷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7民初12號民事判決;二、扶余市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款88814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對於這一判決,德卡公司稱:難以接受,高院法官劉陽竟然無視當事雙方簽訂並由政府和財政局擔保的已成既定事實的原始合同並給否掉了,實在是令人費解。判決書對於雙方的原始合同,既認定「應予支持」,但是對於利息應該如何支付問題卻又稱其「不發生法律效力」, 並據此否定了雙方都認可的原始合同。德卡公司認為這是令人費解的:我們的合同是當事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是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是政府主導下企業全額墊資的合同,既然認定該合同「應予支持」了,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做判決,怎麼能既認定合同「應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的原始約定內容呢?這不是隨心所欲的判決嗎?這簡直是太滑稽了!從劉陽法官做主審的判決書來看,雙方約定的合同在省高院是沒有用的。
據介紹,就此問題,德卡公司曾經多次找劉陽法官溝通,但無果。於是,德卡公司在將宋雨洛法官實名舉報後,又於2020年7月初將法官劉陽實名舉報到省高院紀檢部門,但是依然是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回復,所以德卡公司才憤然提起訴訟。
德卡公司負責人稱:以上兩位法官,罔顧事實和證據,竟敢枉法裁判,如果不是收了對方的好處,是絕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絕倫的判決的。即使是稍微懂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能從判決書中找出很多瑕疵甚至是硬傷,他們作為省高級法院法官竟然模稜兩可罔顧事實不顧國家的法律法規,隨心所欲的改判,作為企業的負責人難以相信這樣的事實。為了糾正省高院的錯誤,我們公司早在2020年7月初就對這兩名法官實名舉報了,可是省高院至今也不給任何回復,由此可以看出省高院是多麼傲慢、任性,其對下屬的包庇是多麼嚴重。如果任由這樣的法官如此做下去,還不知道多少企業和個人會遭殃,所以,我公司才在網上針對這兩名法官提起訴訟。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我公司對兩名法官的起訴雖然是一個先例,但是既然有了開頭,就會有人跟進,我們相信,如果企業家們都敢於的對枉法裁判的法官說不的話,那麼這個國家的營商環境和司法環境就會發生巨大的變化。
對於此案的進展,媒體將繼續關注並將跟蹤報道。(記者光瑞 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