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著菜刀衝到鄰居家,朝鄰居頭面部猛砍4刀,造成鄰居左額骨骨折,頭面部累計疤痕長達18厘米。如果不是鄰居兒子正當防衛,鄰居可能會被當場砍死。
結果,如此嚴重的傷情,卻僅被鑒定為輕傷。並且,在受害人要求民事賠償15萬餘元作為諒解條件的情況下,法官和律師卻聯合起來,欺騙受害人在僅有5.8萬元的賠償調解書上簽字。受害人發現後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要求撤銷調解書,但法官仍堅持對兇手適用緩刑。以至於兇手前後僅被關押12天,而受害人住院治療卻長達25日。
福建泉州永春縣人民法院對陳振國故意傷害一案的判決,導致受害人陳文山不斷信訪十年,並且相繼引發更多的鄰里矛盾。
至今,陳文山仍拒絕領取該保存在法院的5.8萬元「民事賠償」。而本案中法官弄出的假調解、送達造假、原被告代理律師來自同一律所、案件真相稀里糊塗等問題,一直沒有得到任何處理。
受害人住院25日
持刀砍人者卻僅被刑拘12天
據永春縣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書記載:被告人陳振國,男,1982年8月出生於福建省永春縣,住永春縣達埔鎮新溪村151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0年3月1日逃跑,2010年3月30日上網通緝,2010年4月19日投案後被永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0年9月17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陳振國酒後,以被害人陳文山建厝侵佔其土地問題(為由)到被害人陳文山家中爭吵,後又相互撕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陳振國用菜刀砍傷陳文山的頭部、臉部,致腦震蕩、面部多處皮膚裂傷、左耳廓皮膚裂傷、左額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被告人陳振國也被被害人陳文山的兒子陳炳源用鐵棒打傷。經永春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文山及被告人陳振國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當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陳文山家向黃碧玉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向陳炳源提取鐵棒一支。
又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陳振國潛逃,被網上追捕於2010年4月19日在其親戚鄭炳坤的帶領下向永春縣公安局達埔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陳振國與被害人陳文山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陳振國賠償被害人陳文山5.8萬元,並已履行。被告人所在村委會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同意對其幫教、監管。
2010年9月29日,永春法院以陳振國主動投案、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為由,判處陳振國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次日,法院對陳振國進行宣判。宣判當天,陳振國被釋放,前後共計被關押12天。
扛著菜刀衝到別人家砍人的兇手,僅被關押12天,而被其砍傷的受害人卻住院治療了25日。從判決書上看,本案沒有半點問題。那現實又是如何呢?
實際上,該案或存在本應構成重傷卻被鑒定成輕傷、律師法官聯合調解造假、法官送達造假、原被告代理律師來自同一律所、案件真相稀里糊塗等問題。
其一,究竟是重傷還是輕傷?
根據永春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鑒定記載,陳文山被陳振國砍傷後,臉上留下4處疤痕。其中右側面部有一7.0×0.1cm裂創癒合疤痕、呈縱形;左側面部有一2.5×0.1cm裂創癒合疤痕、呈縱形;左耳廓有一2×0.1cm裂創癒合疤痕、呈縱形;左側額部髮際處有一5×0.1cm裂創癒合疤痕。根據病歷CT,陳文山左額骨骨折。
據此,陳文山的損傷被鑒定為輕傷。
而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對陳文山進行傷殘程度及後期面部傷瘢痕治療費用評定鑒定時,則檢見陳文山的左側耳前一縱行傷愈痕長6.5×0.15cm。但是,此道傷愈痕在永春縣公安局的鑒定中被表述為「左側面部有一2.5×0.1cm裂創癒合疤痕」,累計長度達21cm,兩個鑒定相差4cm。最終,天行司法鑒定所將陳文山的傷殘程度鑒定為「傷殘九級」。
不管採用哪一個鑒定報告,陳文山面部愈痕總長度至少達18厘米。
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二條: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十六條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據此,陳文山面部愈痕總長度達18厘米,且深及骨膜的傷情,依法應構成重傷。但是,永春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僅將其鑒定為輕傷。
其二,律師法官聯合造出假調解
陳振國因犯本案於2010年3月1日逃跑,2010年3月30日被上網通緝,2010年4月19日到永春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被取保候審,至法院開庭前,連一天都未被關押過。
2010年8月23日,永春縣檢察院將陳振國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起訴至永春縣人民法院。此後的9月15日,主審法官顏華忠通知受害人陳文山前往法院進行民事調解。
2010年9月15日15時30分至17時30分的《法庭審理筆錄》(合議庭成員為:陳少惠、顏華忠、孫玫芳)表明,陳文山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是151210.69元。但最終陳振國僅一次性賠償陳文山5.8萬元,相差近三倍。
但自相矛盾的是,永春法院同一天所作的《詢問筆錄》卻記載:陳文山表示「要求按規定標準賠償,最少要求6萬元;而陳振國的代理律師林清榮卻稱「被告人陳振國願意賠5萬元」。
《詢問筆錄》稱「調解不成」,因陳文山自行委託鑒定,現被告人陳振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予以准許。
關於上述《法庭審理筆錄》和《詢問筆錄》上的簽字,陳文山稱是被法官和律師(包括自己聘請的李國長律師)欺騙簽字的。調解不成是事實,但提出「最少要求6萬元」是李國長律師說的,陳文山對此不認可。
由於陳文山不同意調解,主審法官顏華忠再通知陳文山到法院進行詢問。2010年9月19日的《詢問筆錄》記載:陳文山於9月15日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捺印,於9月17日上午口頭反悔,下午5時許書面表示反悔,當天陳振國將5.8萬元賠償款交給了法院。
詢問筆錄還表明,關於調解協議上的簽字捺印,陳文山稱「是律師騙我,我不同意(調解);關於陳振國交納給法院的5.8萬元賠償費,陳文山表示」是律師騙我,我不領取」。
在明知陳文山不同意調解的情況下,永春法院照樣於2010年9月21日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並且,開庭只審刑案,不再審理附帶民事賠償案。
一周後的9月29日,在「調解不成」、陳文山拒絕領取5.8萬賠償款的情況下,永春法院仍然對兇手陳振國作出「判一緩一」的刑事判決,並於9月30日進行宣判。
其三,荒唐的多次送達造假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顏華忠是十分賣力的。就在宣判的當天,顏華忠就立即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陳振國進行取保。
決定書表述:被告人陳振國犯盜竊罪一案,本院作出判決,陳振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決尚未生效。根據刑訴法規定,現建議對被告人陳振國取保候審。
在法官的全方位「服務」下,陳振國於2010年9月30日走出看守所,僅被關押12天後重獲自由,關押時間為9月17日至9月30日。
然而,永春法院法官的造假卻很拙劣。明明陳振國的羈押時間是2010年9月17日至9月30日,他在永春縣看守所里就呆了12天。
但是,永春法院於2010年8月30日給陳振國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附民訴狀時,《送達回證》上顯示的送達地址,竟然是在「永春縣看守所」。
要知道,永春法院是2010年8月26日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決定、要求對陳振國實施逮捕的。而在法院決定對其作出逮捕決定的四天後,在公安機關尚未執行逮捕之時,法院竟然成功地向其送達了法律文書。於此,法官是否涉嫌包庇、窩藏犯罪?
關於法官送達造假,在2010年10月11日又發生了一次。當天,永春法院向陳振國送達執行通知書。而早在9月30日就離開永春縣看守所的陳振國,竟然在11天後的10月11日還在看守所里接收法律文書。
其四,原、被告律師來自同一律所
案發後,陳文山委託福建李林律師事務所的李國才律師為他代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訴訟,律所於2010年6月8日致函永春法院。
但沒想到的是,兇手陳振國早在2010年6月3日就已委託同一律所的林清榮律師進行辯護。
永春法院法官明知原、被告委託同一律所律師屬於違規行為,但其卻故意不說,以方便原、被告律師的惡意串通,聯合坑害當事人。因此才有了上述律師與法官聯合炮製假調解的事件。
直至假調解炮製完成後的2010年9月15日,福建李林律師事務所才函告永春法院,撤回陳文山與該律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至於在9月21日永春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時,受害人陳文山沒有代理律師出庭。
如此嚴重的惡意串通事件,卻沒有得到嚴肅處理。經過陳文山的控告後,泉州市律師協會於2012年5月7日以「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範」為由,對福建李林律師事務所作訓誡的行業處分。
其五,誰為逃犯做了法醫鑒定?
判決書稱:被告人陳振國也被被害人陳文山的兒子陳炳源用鐵棒打傷。經永春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告人陳振國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當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陳文山家向黃碧玉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向陳炳源提取鐵棒一支。
在庭審過程中,陳振國辯稱,剛開始沒有拿刀,那把刀是在陳文山家裡大廳的桌上拿的。
而陳文山全家人都指控陳振國是蓄意謀殺而來,菜刀是他自己帶過來的,還說「要砍死陳文山」。
一把菜刀,兩種說法,究竟菜刀是怎麼來的?陳振國是先拿菜刀砍人、還是先被陳振國的兒子陳炳源用鐵棒毆打?對此,判決書沒有交待清楚,案件真相稀里糊塗。
但關於案情經過,陳文山及其家人的說法似乎更客觀更真實。
據陳文山家人稱,陳振國持菜刀於2010年2月18日晚8時許衝進陳文山家後,先用刀架在陳文山的四子陳揚斌脖子上,脅迫陳揚斌為他帶路,去找陳文山,揚言:「先砍死你爹,再收拾你兄弟!」
此時,恰好陳文山的五子陳國揚提著水壺經過,見狀嚇得將水壺掉落在地上,突然一聲驚到了陳振國。正當陳振國發愣之時,陳揚斌趁機逃脫。
陳振國找到陳文山後,二話不說,舉起菜刀就朝陳文山頭部、臉部砍殺過去。此時,陳文山的三子陳炳源趕到,看到陳振國正對著父親陳文山往死里砍,於是連忙撿起一根鐵棍,朝正在行兇的陳振國擊打過去。陳振國手上的菜刀被陳炳源擊落後,立即逃離了案發現場,陳文山得救並報警送醫。
正因為陳文山家人的陳述客觀真實,才有了陳振國同樣受傷並被鑒定成輕傷一說。
既然陳振國也受輕傷,那麼就得查清其受傷的原因,陳炳源的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從案件結果來看,陳炳源顯然是正當防衛,因此才不會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那問題來了,2010年2月18日晚案發後,陳振國於3月1日就逃跑了,3月30日已被列為網上通緝犯,至4月19日投案才撤銷網上通緝。
從上述時間來看,關於陳振國輕傷的法醫鑒定,是在其被通緝期間完成的。那麼,該法醫鑒定的委託單位是誰?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又是誰?委託單位和鑒定人員是否涉嫌失職瀆職犯罪?
此外,判決書稱陳振國是以「建房土地糾紛」為由去陳文山家裡爭吵的。但證據表明,陳文山的房子是1989年建的,1996年就已取得了房產證,房產土地方面與陳振國沒有任何糾紛。陳振國持刀衝進陳文山家砍人,純粹是尋釁滋事。
枉法裁判留下的不穩定因素
正因為該案沒有得到公正處理,基層矛盾未得到化解,因此陳文山一直在申訴。
但是,陳文山十年的申訴,卻沒有引起任何部門的重視,相關部門總是一味掩蓋永春法院的假調解和錯誤判決,從而使糾錯變得遙遙無期。
不僅如此,因為這起有失公平正義的案件,陳文山與陳振國的鄰里矛盾一步又一步地加深。
例如,2015年,陳振國、及其家人陳建昌等人持鐵棍到陳文山家尋釁滋事,造成陳文山的妻子黃碧玉受傷。
2017年4月11日、2018年4月5日,陳振國的家人陳國明、陳文讓、陳建業、陳松深等多次到陳文山家尋釁滋事,此後上述四人被永春縣公安局刑拘,但結果永春縣檢察不予批捕。
2019年4月2日,陳振國家人陳建輝、黃秀春,又與陳文山發生地界權屬和侵權糾紛,陳文山因此報警。
2020年9月13日,陳振國家人陳建業,又持刀砍死陳文山種植的香蕉樹17棵,因此被永春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
陳振國和陳文山兩家人的矛盾不斷、糾紛不斷,社會不穩定因素不斷惡化,究其根源,就是那起沒有得到公正處理的故意傷害案。
為此,希望相關權力部門能夠介入,對陳振國故意傷害一案進行重新調查,還原案件事實真相,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別讓「錯案一槌子、糾錯一輩子」繼續延續下去。(法治周報)
原文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nCoNk5f_iaC9Flhpo79n5A